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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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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制度

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制度1

1、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及地方政府頒發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規範、條例,遵守建設單位的現場管理規定。建設單位將不定期邀請有關部門按《XXX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檢查評定標準》等要求進行檢查,達不到文明工地標準的,建設單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現場必須按要求設定“五圖一牌”,標牌的內容及形式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3、施工現場應有恰當的標語和安全警戒標誌。標語標牌由施工單位擬定,交甲方現場代表審定批准後付諸實施,切勿亂寫亂畫以及隨意張貼懸掛。

4、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各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門崗管理制度並嚴格,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施工人員必須佩戴證明身份的證卡進出,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證卡由施工單位擬定內容及形式,交由甲方審定批准後實施。

5、本工程施工場地,以該項目總平面紅線範圍內及臨時租用地作爲施工場地,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必須在甲方規定的區域內佈置臨設,並將總平面佈置圖交由甲方審定批准後,方能付諸實施。

6、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屬臨街和居民居住區在建工程的,應當設定封閉式圍護設施作業,工地周邊50米、出入口100米內無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邊整潔。

7、施工現場應確保進出道路通暢、平整、堅實,有迴旋餘地,施工現場應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澱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統處於正常的使用狀態。

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合理佈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機具設備,減少二次倒運與搬遷,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建築物內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應及時清理。樓梯踏步、休息平臺、陽臺處等懸挑結構上不得堆放料具和雜物。在施工作業面,工人操作應做到“活完料淨腳下清”。

9、施工單位應重視和加強施工現場的衛生防病工作;職工食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的標準,並辦理《衛生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必須先體檢、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發現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及時救治的同時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1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內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定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方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防火”的原則。

12、在施工現場內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施工組織設計應有保衛措施方案,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遇有治安突發事件,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彙報,不得延誤和隱瞞。需要招用外來務工人員的,必須立即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暫住證。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生活區,嚴禁在建工程內安排人員住宿,做好宿舍的衛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淨,生活用品疊放整齊,並做好宿舍安全用電及消防預防措施。

13、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及工人在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顏色應便於區分;高空作業,必須系安全帶,做到高掛低用及牢固,設定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網必須隔層鋪設並及時清理,嚴防高空墜物。所有人員特別是操作工人不得從柱子箍筋上下,鋼筋骨架無論其固定與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別是板筋,必須要“安全第一”。

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保障建設工程施工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是指進行工業和民用項目的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經批准佔用的施工場地。

第三條 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徵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爲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 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各項目經理髮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 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第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係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條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佈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範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准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徵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佔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由於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檔案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審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事先通告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並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設定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佈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溼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採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 施工機構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定,不得任意侵佔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並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道,排水系統處於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築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定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誌。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範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並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定遮檔圍攔,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定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 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透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並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 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採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國家建工總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發佈的《關於施工管理的若干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施工項目現場管理制度3

一、施工現場考勤制度

1、工程現場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每天準時出勤。指紋打卡。工程開工後,工作時間爲九小時。

2、工作人員外出執行任務需要向項目經理請示,填寫外勤任務單,獲准後方可外出。

3、項目經理外出需向分管副總彙報。

4、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書。

5、事假要向項目經理申請,填寫請假條,一天以內項目經理批准,兩天以內分管副總批准,三天以上董事長批准。獲准假後方可休息。並送行政部備案。

6、因工程進度需要加班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由項目經理填寫加班申請表。工作人員加班工資另計,項目經理不計加班工資。工作人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完成自身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不計加班工資。

7、無故曠工三次或連續三天者除名。

二、施工現場例會制度

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堅持每天舉行一次碰頭會。

2、每日例會由相關項目經理召集,施工員、養護班長及施工班組負責人蔘加。工程祕書記錄歸檔。項目經理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例會人員範圍。

3、施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提交例會討論,報分管副總批准。例會中做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

4、各班組間協調問題提交日例會解決。例會中及時傳達有關作業要求、及最新工程動態。

5、每週例會由分管副總召集,由項目經理、預算員、營銷經理參加,工程祕書記錄歸檔。分管副總可根據具體問題,擴大參加人員範圍。

6、各生產部門間的協調問題、甲乙雙方的協調問題提交周例會解決。例會傳達公司最新工程動態、最新公司檔案及精神。

三、施工現場檔案管理制度

1、工程祕書應嚴格城建檔案管理要求,做好資料檔案工作。

2、做好施工現場每日例會記錄、每週例會記錄。臨時現場會議記錄。

3、現場工作人員登記造冊。施工班組人員身份證複印件整理歸檔。

4、工程中工程量簽證單、工程任務書、設計變更單、施工圖紙、工程自檢資料的整理歸檔。

5、工程中其它檔案、資料、文書往來整理歸檔。

6、各類檔案資料分類保管,做好備份,不得遺失。同時建立相關電子文檔,便於查閱。

7、借閱檔案資料需辦理借閱手續。填寫工程資料借閱表,並及時歸還。

四、施工現場倉庫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庫必須經項目經理驗收簽字,不合格材料決不入庫,材料員必須及時辦理退貨手續。

2、保管員對任何材料必須清點後方可入庫,登記進帳。填寫材料入庫單。同時錄入電子文檔備查。

3、材料帳冊必須有日期、入庫數、出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4、倉庫內材料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並做好標識管理。並留有足夠的通道,便於搬運。

5、油漆、酒精、農藥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險品倉庫。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設備不能入庫的,要點清數量,做好遮蓋工作,防止雨淋日曬,避免造成損失。

7、倉庫存放的材料必須做好防火、防潮工作。倉庫重地嚴禁閒雜人員入內。

8、材料出庫必須填寫領料單,由項目經理簽字批准,領料人簽名。

9、工具設備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帳。嚴格履行借用手續,並及時催收入庫。實行誰領用誰保管的原則,如有損壞,及時通知材料員聯繫維修或更換。

五、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理制度

1、施工作業時不準抽菸。

2、施工現場大小便必須到臨時廁所。臨時廁所使用後要隨時清洗。

3、材料構件等物品分類碼放整齊。領用材料、運輸土方,沙石等,不沿途遺灑及時清掃維護。

4、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

5、現場施工人員的着裝必須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着肚皮上班。

6、工棚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產廢物及時清除。

7、團結同志,關心他人,嚴禁酒後上崗,酗酒鬧事,打架鬥毆,拉幫結夥,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8、對施工機械等躁聲採取嚴格控制,最大限度減少躁聲擾民。

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場,道德接受“安全生產三級教育”。

2、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好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如安全帶等。

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3、特殊工種持證上崗,特殊作業配戴相應的勞動安全保護用品。

4、使用砂輪機時,先檢查砂輪有無裂紋是否有危險。切割材料時用力均勻,被切割件要夾牢。

5、高空作業時,要繫好安全帶。嚴禁在高空中沒有扶手的攀沿物上隨意走動。

6、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穩定,及時完善護壁加固措施。

7、危險部位的邊沿,坑口要嚴加欄護,封蓋,及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燈。

8、按規定設定足夠的通行道路,馬道和安全梯。

9、裝卸堆放料具,設備及施工車輛,與坑槽保持安全距離。

10、大中型施工機械(吊裝運輸碾壓等)指派專職人員指揮。

11、小型及電動工具由專職人員操作和使用。注意用電安全。

12、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方法。

13、施工現場地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1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