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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軍校職稱評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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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軍校的職稱制度都在積極的適應和服務於不同階段的教育訓練任務,按照形成戰鬥力和保障力最大化的原則進行着不斷的改革和優化,起到了較強的激勵和選拔作用。但我們也看到,職評過程中學術不端、權力尋租等積瘤長期存在,對“量”和“全面發展”的過度重視並不利於營造適合各類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因此本文擬對現有的軍校職稱評審制度提出三點優化建議,以供參考。

關於軍校職稱評審制度

一、出臺基於道德標準的“一票否決”職評問責制度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職評問責體系一是明確問責主體。首先是“內部”的問責主體(同體問責),即軍校職評的職權部門對職評過程中違規的行爲進行問責。主要是軍校職權部門可以最具體最直接的感受到職評的違規舞弊行爲,並且具備最大懲罰的權力。職評的職權部門進行直接問責,力度越大,所產生的舞弊成本 C就越大。因此,主要解決的是成本C的問題。其次是“外部”的問責主體(異體問責),即是由第三方對職權部門履職狀況不佳以及參評者的違規行爲進行問責。筆者認爲,紀委可以作爲這個“第三方”而存在,但由於紀委“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的緣故,外部問責必須融入更多民主因素。相比起“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非參評教員,筆者認爲可以由每年參加職評的參評者連同紀委一起組成當年的“職評問責委員會”。由紀委負責具體的調查、取證、問責工作,當年的臨時委員負責監督、發現職評過程中的違規行爲。由於事關自身利益,臨時委員(也就是當年參評者)勢必會高度認真負責的相互監督,以此達到查處率的有效提高。只有讓問責的主體實現多元化、將同體問責和異體問責有效結合,才能確保職評問責到位、合法、有效。二是完善問責制度。要保證職評問責制的有效運作,從而防治職評失範,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科學規範的問責規範,纔有可能依法問責。我軍甚至是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有關職評或者學術評價規範的法律法規,現有的《中國科學院院士科學道德自律準則》、《關於加強職稱評審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等只是學術道德準則,不具備強制性和懲罰性,對職評失範行爲不能起到威懾作用。因此,需要建立專門的懲治職評舞弊的法律,確保懲處有法可依,保證軍校職評的純潔性。筆者認爲,雖然“殺一儆百”並非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但“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還是能有效降低職評舞弊行爲。因此,在職評過程中,從審覈申報材料,到隨後的評審環節,對於出現違規行爲的參評者和職評工作者無論情節輕重一律實行“一票否決”。三是規範問責程序。規範的職評問責程序應該包括:由職評問責委員會受理和統一管理投訴和檢舉;規定受理期限、處理期限、複議期限;規定質詢等方面的程序要求,如問責主體迴避的規定、質詢答覆時限的規定、問責客體申辯程序的規定、聽證和申請複議程序的規定;規定職評問責的迴避制度、申辯制度;規定職評問責的啓動程序以及受理、調查、申辯、審議、決定、複議、申訴等程序。合法正當的程序可以防止在職評問責過程中出現偏差和失誤,造成矯枉過正。

二、推行基於質量規定性的“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

(一)“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的基本設想“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顧名思義,就是由參評者本人推薦出一到兩篇能夠代表自己最高學術水平或最新研究成果(觀念)的科研成果代表作。然後由“特定專家”對這些代表作進行評審,論文作者和評審專家雙方資訊完全保密,以確定參評者的真實學術水平。這種學術質量評價機制可以有效節約浪費在“發表論文攻關”上的成本,有利於教員全身心投入到教學和真正的科研中去。具體的評價方式如下:申報副進階職務任職資格者,須將一到兩篇(部)代表作送三名具有進階職務的在職同行專家鑑定(至少兩名爲正進階職務,至少兩名爲校外專家)。申報正進階職務任職資格者,須將兩到三篇(部)代表作送四名具有正進階職務的在職同行專家鑑定(至少三名爲校外專家)。申報教授任職資格人員的代表作必須由教授鑑定;申報副教授任職資格人員的代表作必須由教授或副教授鑑定。需要注意的是,送審代表作必須是所申請職稱專業的學術成果,而評審專家也必須是該專業的權威專家。職評部門根據參評者申報的職稱專業將論文隱去作者資料後分別寄給國內和國外在該專業領域內的.知名專家,由專家寫出具體的評價信。專家全部評審透過者才視爲本階段透過,如果超過半數專家(包含半數)認爲代表作未達到標準,那麼直接認定爲該參評者本年度職評不透過;如果有一名以上(包含一名)專家認爲該代表作學術水平沒有達到相應的職稱層次,那麼職評部門就將此作品再次寄給專家庫裏另外兩名專家進行評審,如果還有專家認爲不透過,該年度該參評者就視爲職評不透過。作爲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代表作評審未能透過的參評者將沒有資格進入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階段。換句話說,代表作評審階段其實也就是一種門檻很高,也相對客觀的“高准入制”。

(二)“代表作評審”學術評價機制需要注意的問題同行異校匿名的代表作專家鑑定機制重在衡量參評教員在從事軍校教學科研工作中的科研成果質量。其優勢有兩點,一是公正客觀,二是權威專業。但在設計制度時,筆者也預計到制度執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並提前加以說明和規範。

一是精簡材料,力求完整。參評者選擇的代表作應是任中職(副高職)以來在所申報進階職稱的專業中最能代表本人學術水平和研究深度的,且由相關科研部門審覈的、已經公開發表的論文、論著或者科研成果。申報人員在選擇代表作時應以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爲前提,以所屬學科的創造性、學術研究性、科學性、實用性、可讀性爲標準,以軍事效益和對本專業的影響力爲依據,選取精華,充分體現送審代表作的專業性和精簡性。切忌超額申報,試圖以“量”取勝,或者報送與專業不相符的論文、論著,導致影響鑑定結果。在選取代表作時,既要簡明清晰,又要保持申報人員論文水平的完整性。

二是嚴格審覈,規範程序。代表作評審體制中鑑定材料的報送和審覈涉及到很多部門,每個部門的稍爲疏忽或者遺漏都會導致鑑定材料的不真實性,直接影響鑑定工作的公平與公正。如何確保材料的真實可靠,首當其衝要解決的就是相關部門的審覈問題。隨着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競爭的愈演愈烈,部分參評教員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弄虛作假、鋌而走險,無視學術殿堂的聖潔與高尚,論文剽竊抄襲、學術腐敗等現象屢禁不止。相關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覈材料,要求申報人員儘可能如實提供送審成果的原件,如無法提供,對其複印件、打印稿、網上下載稿等,申報人員應簽字負責並經學院審覈,防止作假行爲。軍校評審委員會和相關部門對準備送審的鑑定材料應有辨別真假的能力,嚴格審覈、規範程序。

三是早送晚取,匿名送審。一方面,給鑑定專家充裕的時間。專家們要在很有限的時間內對申報人員的論文、科研成果等進行大量的鑑定工作,有時會力不從心。特別是在各軍校和地方高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的時間比較集中的情況下,要儘可能“早送晚取”,儘可能提高評審的質量。另一方面,杜絕送審資料外泄的情況發生,對送審者和評審者雙方的資訊都要嚴格保密。要匿名送審,可以在材料封面用學科代碼或編號來代替申報人員的姓名。這對評審鑑定工作的公正性有很大現實意義:

三、實行基於公正原則的“加權平均”專家評審模式

(一)現有專家評審模式的利弊分析專家評審模式是職稱評審部門選取一定數量專家組成職評專家庫,每次由部分專家根據參評者量的規定性得分,對照標準最終確定職稱名額的評審制度。該模式既能夠體現評審的權威性,又能夠體現評審的民主性,最爲關鍵的一點,該模式在最大限度的在量化分之外給予特殊情況予以了特殊的關注,完善了制度構成。但筆者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大多評審模式是相同的,但具體到實施細節卻又有太多差異。而且這些差異並非是細枝末節的,而是可能影響到整個評審模式的績效。因爲無論是全額票決制,還是排名票決制,都是評審者對參評者的一種“泛化”、“抽象”的評價,有時會因爲過於印象化而出現一種標準混亂而草草投票的情況。就好比拿10個成色相仿的蘋果放在你面前,讓你選擇1個最好的,隔3天在裏面選擇1次,選擇10次以後,你會發現,你每次都選擇同一蘋果的概率是非常低的。這就是管理心理學的一種著名的現象———德羅拉內現象。

比較法由評審專家對參評者的某項參評資料(比如是代表作評審情況,W5)兩兩進行PK比較,優勝者計1分,劣勢者計0分,對象自身不計比較分數。可以得到PK矩陣,將PK矩陣按行相加得到各對象得分,然後除以得分合計,得到該項測評的評價係數。這一比較法,有利於全面,客觀的展現參評者的能力和水平,詳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