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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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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地方行政制度的特點之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國家行政區劃建制上,保證各兄弟民族地區實行當家作主的民主平等權利,有效地促進民族地區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知識點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統一的祖國大家庭內,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管理木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

它包含三個要點:

①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地方制度的組成部分,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以祖國統一、領土完整爲前提。

②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區爲基礎,同一民族由於聚居區分散,可以建立兩個或更多的自治地方,以人數的多少確定自治區的級別。

③民族區域自治是爲了實現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木民族內部地方性事務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享有自治權,民族自治機關的職權範圍,由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並得到憲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

由此可見,民族區域自治,是實現少數民族應當享有的平等權利,消除歷史上形成的民族隔閡,增強民族團結,促進民族繁榮發展,從而有利於鞏固人民民主政權,有利於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基木製度。

它的優點和特點是:

1.體現了國家制度的木質和總原則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組成部分,及其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化,體現了國家根木性質。從國家體制總原則看,又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是社會主義民主制的'一種形式。民族區域自治,享有比一般同級政區更大的自主權,及更大的分散性和獨立自主性。

2.具有適合於民族分佈情況的靈活性

我國少數民族的分佈,具有大分散小集中、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而民族區域自治則從各民族分佈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不同級別的自治單位,或不同類型的自治區域。大小型式因地制宜。有的是以一個民族聚居區爲基礎而建立的自治地方,有的是多種少數民族自治的地區,還有的是兩個人口相當而又交叉居住的民族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3.可以保障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較快發展

少數民族可以依靠木民族的積極性,同時又加強與各民族的聯繫,當家作主,開發利用本區資源,發展民族經濟。這樣就可以加快地區經濟的發展,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同時爲了支援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國家還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並設立各項專用資金。從各方而給予特殊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