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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複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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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司法禮儀

《司法制度》複習知識點

所謂司法禮儀,是指司法活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參與司法活動的官員、旁聽人員等)在司法活動中所應當遵守的禮節、儀式和其他交流與行爲的態度和方式。

在所有職業中,特別是涉及國家權力的職業中,法官職業是最需要講究禮儀的職業之一。司法禮儀不僅能夠維護法庭上的正常活動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夠爲司法的文明和權威提供保障。法官遵守職業禮儀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

1.尊重並禮貌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這方面的要求與普通人之間的禮節要求相似,但法官還必須遵守另外一些規範,以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基本準則》第32條規定,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並做到:

(1)認真、耐心地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發表意見;除非因維護法庭秩序和庭審的需要,開庭時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發言;

(2)使用規範、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

2.遵守法庭規則。

法庭規則是進入法庭的所有人都應當遵守的.規定和準則,爲保證法庭秩序所必需,其許多內容屬於司法禮儀的範疇。《基本準則》第33條規定,法官開庭時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並監督法庭內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則,保持法庭的莊嚴,並做到:

(1)按照有關規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並保持整潔;

(2)準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不隨意出進;

(3)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審判活動無關的事。

不予辦理公證和終止公證

不予辦理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終止公證

1.因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該公證事項在6個月內不能辦結

2.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

3.因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不能繼續辦理公證或者繼續辦理公證已無意義

4.當事人阻撓、妨礙公證機構及承辦公證員按規定程序、期限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