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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傷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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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工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7篇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事業部工傷員工能夠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事業部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安全環保處

(一)安全環保處爲本實施細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制定、修訂工作。

(二)負責做好工傷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處理、現場保護、現場事故的初步認定及工傷的申報工作。

(三)負責對重傷以上事故報公司調查處理,並全力配合調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及上報工作。

(四)負責在接到通知後協助事故發生部門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負責做好工傷臺帳的登記建檔工作。

(五)負責負責通知人力資源和財務部門辦理工傷人員醫療費用的申請手續工作。

第四條綜合管理處負責做好對工傷人員的探視和慰問工作。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負責事業部工傷資金的申請,負責與人力資源部做好對接工作,做好工傷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報及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事故發生部門

(一)負責在事故發生後及時通知調度及安全環保處,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

(二)負責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按照《電石事業部事故、事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做好工傷事故的上報工作。

(三)負責指定一名負責人做好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及住院費用的結算工作。

(四)負責填寫“員工工傷事故登記卡”,做好員工工傷申報相關資料準備工作。

(五)始終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負責隨時關注工傷人員的恢復狀況直至工傷人員康復。

第三章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環保處確認,按照工傷申報: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死亡時間以醫院證明爲準;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的。

第九條員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殘或死亡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酗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殺或者自殘的。

第十條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由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第十一條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第四章工傷申報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人員所屬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上報事業部相關部門,48小時之內將有關材料(受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書複印件、醫院初次診斷證明、工傷人員或當事人書寫事故經過,簽字並按手印、員工傷亡登記卡一式三份、旁證人員書寫事情經過,簽字並按手印)報事業部安全環保處,未按規定進行上報的每拖延一天扣罰工傷人員所在部門100元,由於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延誤上報時間,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工傷人員在出院當日需將申報工傷的其他材料:出院證明、費用清單、醫院複印的病歷、員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綜合管理處,由綜合管理處備案後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進行治療的,應當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緊急情況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病情穩定後由事業部聯繫人力資源和財務確定聯繫轉入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員工發生工傷後未按要求到工傷定點醫院進行就醫治療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人員支付。

第十五條確定爲工傷的員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員工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按照普通病房標準)、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工傷醫療費用,按照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費用從市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按照就醫規定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費用由工傷人員上報公司,由公司進行處理,工傷人員住院費用超出普通病房標準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條確認爲工傷的員工在治療期間,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由本人支付。非工傷範圍疾病的費用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確認。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吐魯番地區工傷勞動部門鑑定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員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示證明,並由吐魯番地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經吐魯番地區市勞動局審批後認可。醫療期一般不能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員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暫時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醫療期停工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工傷人員傷殘等級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公司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上報公司,由公司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一條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達到五至十級的,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機構按照傷殘等級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達到傷殘等級的並按規定支付醫藥費。

第二十二條因事業部委派工作而發生人身傷害的,由事業部安全環保處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根據情況確認爲工傷,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不予確認工傷,受傷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事業部工傷人員所在部門上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條員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規定由市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由工傷定點醫院在"診斷證明書"中出具診斷結論,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由事業部報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備案,由公司工傷管理部門上報市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工傷員工需要住院治療的,在本縣住院期間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的70%發放伙食補助費,住院治療的員工病情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護的,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派人進行陪護,陪護人員工資待遇由所發生部門按照原工資待遇執行,陪護人員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的70%發放伙食補助費,按公司規定發放交通費的不再報銷往返路費,未發放交通費的按照公司規定核發交通補助費。因特殊情況需要外聘護理人員的,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同意後,按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因受傷人員傷情嚴重,父母不在本縣的,父母從內地或疆內來探望傷者發生的往返路費、住宿費用、伙食補助費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許可,按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工傷員工出院後,在停工醫療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醫院出具證明,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經公司同意,聘請他人護理的費用由公司根據現行護理價格支付;由事業部派人護理的,護理人員每月工資按原標準發放。

第二十八條工傷員工出院後,在停工醫療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醫院出具證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醫療期滿,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生活護理等級標準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二十九條工傷員工需往內地治療的,經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機構批准方可轉入內地治療,就醫費用由公司先墊付,在就醫地點交通費用報銷50元/月,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用按照公司員工差旅報銷規定執行,費用超過工傷規定部分自理,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進行審覈,審覈後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經批准前往內地住院治療的員工病情較重,需要護理人員陪護的,由公司支付相應陪護時間的工資,在就醫地點內交通費用50元/月,前往就醫地點的路費(火車、飛機、長途汽車、輪船)、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用按照公司員工差旅費規定執行,超過差旅費規定的部分自理。

第六章工傷保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依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指定醫院,公司指定的工傷醫療機構爲:托克遜縣醫院。

第三十二條在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需經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工傷保險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事業部上報公司同意後方可轉院。

第三十三條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指定醫療機構醫院證明,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吐魯番地區勞動局工傷保險處批准後,可繼續享受醫療期,其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處給予報銷。

第三十四條因工傷後醫療期滿已恢復勞動能力而未上班,又無醫院證明的,所發生的缺勤日按照事業部考勤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因工負傷人員在醫院治療期滿後,應向治療醫院診斷機構要求出具用藥、檢查治療明細單、各類檢查治療結果、費用結算票據等票據並交公司工傷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發生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一經發現按照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處理,除按照事業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並按照公司、事業部《工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全額承擔工傷人員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事業部不予墊支。

第三十七條工傷人員對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結果一致的,由當事人支付鑑定費;不一致的,當事人免交鑑定費。

第三十八條工傷人員在緊急救治時所需的費用先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墊付,治療期間所需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先由公司墊付。工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用藥與傷情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絕出院所發生的費用,經工傷保險機構覈實後不予以支付的費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工傷人員由於“三違”所造成的工傷,除按照事業部有關考覈標準處理外,視責任、事故、情節輕重,扣罰事故責任人所支付工傷費用的5%-30%。

第四十條返聘退休人員、實習生和其他人員發生工傷,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認定,評定傷殘等級、覈准待遇,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由公司支付,並且按照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人員,根據當時工傷檔案記載被確認爲工傷的,屬舊病復發的,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同意,按照規定到公司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公司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的,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用必須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公司工傷管理部門方可按照規定給予報銷。

第四十二條工傷員工所在部門,要對每一起工傷認定、待遇審批做好建檔、存檔工作,做好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由於工傷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糾紛,工傷賠償、處理等,以國家司法機關判定爲準。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內容有與公司相關制度相牴觸的,以公司制度爲準。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2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羣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於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後果嚴重並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於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後,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防範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5、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後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繫陪同進行工傷鑑定後,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鑑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3

爲了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開工前,公司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檔案)到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職工花名冊》(一式二份)。填寫時,由法人代表簽字蓋章並註明施工期限。

二、對企業中流動頻繁的人員,繳費標準按照工程項目總造價的xx%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程中標後,應將建設工程項目應繳的工傷保險費一次性繳納。

三、對企業中相對穩定的人員,以企業爲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繳費標準按職工工資總額的xx%繳納。

四、工傷醫療。

原則上在本市範圍內接受治療,確因醫院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治療的,必須在3日內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待治療終結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後,憑《工傷認定決定書》複印件、出院結論(病歷)報告、住院門診收費收據、醫療費明細清單、醫療費用單據和處方等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結報醫療費用。

五、工傷待遇。

1、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的,自受傷之日起一月內爲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經鑑定達到傷殘等級的,按規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2、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可與公司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

對不符合定期領取相關工傷待遇或職工本人自願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在與公司簽訂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後,參照《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規定執行。

4、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和《省實施辦法》的規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職工的繳費工資統一按年定額繳費基數執行(今後隨社平工資適時調整),其工傷相關待遇按此基數賠償。

六、相關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間如有人員變動的,需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備案。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4

爲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覈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並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覈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後,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並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並於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爲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覈,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癒後,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並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於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於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爲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並經公司批准而確定,但批准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籤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癒後,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並經公司考覈後,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鑑定痊癒上班後,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於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於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於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於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後,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牴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爲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5

爲了保障企業職工在遭受生產、工作事故傷害後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妥善處理善後,並明確事故部門應承擔的責任,預防工傷事故再度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根據杭州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1、公司對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車間(部門)領導應立即組織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2、事故部門領導應及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填寫工傷事故認定表,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同時幫助工傷者處理醫療事項。

3、公司(企業管理部)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根據工傷認定資料,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和工傷保險待遇申報。

4、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和工傷津貼,由公司先墊付。醫療終結後,由企業向社保機構統一結算。

5、因工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內,領取工傷津貼,企業停發工資。

6、工傷造成傷殘或死亡的,其有關待遇依據杭州市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7、公司財務會計部會同企業管理部負責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納(認購)工作。負責工傷發生的費用墊付和向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結算的工作。

8、對於因主觀原因致使工傷的發生,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後),主要責任部門和領導以及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因違章指揮(操作)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與工傷事故負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責任人,承擔直接經濟損失20%。

②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領導,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③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車間(部門),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④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班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5%。

⑤對發生工傷財產損失的作業小組,承擔直接經濟損失10%。

注:不設班組和作業小組的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承擔班組和作業小組的經濟責任。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工傷財產損失,責任由公司承擔。

9、工傷職工無故拒絕治療、檢查、誇大或隱瞞重要情節影響事故調查或勞動鑑定結論的、或多領工傷保險待遇而損害公司利益或信譽的,公司在其工傷治癒後視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0、本實施辦法中未予明確的,依從杭州市政府的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11、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公司企業管理部。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6

第一條:爲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爲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爲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覈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製作成文字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並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後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於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並及時採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爲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

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範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爲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爲工傷後,將事故分爲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輕傷一般爲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爲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爲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爲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癒後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係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卹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後的差餘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衝突後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託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

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後進行結算。

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企業工傷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後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儘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後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後,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僞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後確定爲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鑑定機構鑑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係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係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於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係指爲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係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於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覈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准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並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繫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於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後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准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覈批准後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鑑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鑑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癒出院後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復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後,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