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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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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書

爲推進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建設,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有效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結合我區域實際,制定本責任書。

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書

一、目標任務

切實加強本區域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使調解人員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調解技能明顯增強,調解質量不斷提高。矛盾糾紛排查制度進一步健全,糾紛資訊收集、報送、分析機制進一步完善,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努力提高人民調解成功率,使人民羣衆自覺把人民調解作爲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組織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

各級要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健全區域協調辦公室、鄉(鎮)、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四級調解網絡,以及縣域性、行業性調解網絡。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要達到“五有”、“四落實”。

“五有”即:有相對固定的調解工作場所、有調委會標識牌、有調委會印章、有調解和回訪等記錄簿及統計臺帳;“四落實”即:組織、制度、工作、經費落實。

(三)按照《涼山州2014年人民調解工作責任分解方案》的安排,做好人民調解委員會及人民調解員登記、資訊報送、排查調處等工作。

(四)完成省、州、縣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階段性、臨時性工作任務。

三、工作要求

(一)開展每月一次的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

排查活動有詳細登記、有領導負責、有方案、有專人處理、有解決時限、有督促檢查、有效果,民間糾紛調解率達到90%以上,調解成功率不低於80%,無積壓糾紛。

(二)制定落實資訊快報制度。

對重大疑難糾紛和可能激化的糾紛,能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無漏報事件的'發生。

(三)規範調解程序,完善檔案資料。

1.糾紛的受理範圍符合《人民調解法》的有關規定,無推諉情況發生。能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地調解,無調處不當、調處不及時、應當調解而沒有調解情況的發生。達成調解協議書規範,運用法律、法規得當。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應在一個月內調結。

2.糾紛調解處做到有登記,有案卷,歸檔及時。經過法定程序達成調解協議書的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材料:糾紛受理登記表、調解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調查筆錄及相關證據、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等。

(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透過調解等多種形式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轄區廣大羣衆的法律意識和社會公德意識。

(五)協助做好其他工作。

積極協助司法所開展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轄區內無重新犯罪。

四、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

按照矛盾糾紛的難易程度和調處結案方式的不同,給予“以案定補”補貼。

(一)補貼範圍。

1.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矛盾糾紛。

2.村居、社區、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矛盾糾紛。

3.縣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矛盾糾紛。

(二)補貼標準。

1.調解簡單矛盾糾紛(包括: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贍養撫養糾紛及其他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民事糾紛),每件補貼100元;

2.調解一般矛盾糾紛(包括:宅基地糾紛、土地、山林等承包糾紛、各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及其它案情比較複雜疑難的民事糾紛),每件補貼120元;

3.調解複雜疑難矛盾糾紛(包括土地、山林等權屬糾紛、因各種因素引發的10人以上的羣體性糾紛、涉法涉訴糾紛、非正常死亡引發的糾紛、5人以上的勞資糾紛、3人以上的工(僱工)傷糾紛或調處標的5萬元以上的糾紛),每件補貼150元;

4.對一些特別複雜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處,根據調委會或調解員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縣司法局具體研究進行個案獎勵。

五、考覈辦法

(一)報送程序。

1.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每季度末(第四季度均在11月,以下同)20日前,將調處的矛盾糾紛登記造冊,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2.鄉(鎮)人民政府對調處的矛盾糾紛進行彙總、初審,在每季度末23

日前報區域協調辦公室。

3.11至12月未統計的調處案件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上報。

(二)審覈發放。

1.縣司法局對所有上報已調處的矛盾糾紛進行審覈。審覈採取不定期查閱登記、檢查案卷、回訪當事人等方式進行。

2.人民調解案件應做到一案一卷,內容真實、準確、全面,手續完備。

3.根據審覈結果,由縣司法局在年末統一發放。

4.虛報調解案件的,一經查實,除追回被領取的補貼外,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考覈單位:新街區域協調辦公室

黨組書記:

主 任:

被考覈單位:

黨委書記:

鄉 長:

20XX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