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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學專業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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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業培養系統掌握法學知識,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特別是能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仲裁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從事法律工作的進階專門人才。那麼,相關的畢業論文是如何寫的呢?下面大家就隨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2017法學專業畢業論文

2017法學專業畢業論文一

選題意義:

本畢業論文的選題是:《訴訟欺詐問題的探索》。本文是針對訴訟中的一些不正常現象而提出的,如行爲人出於不法目的,故意提起民事訴訟,做虛假陳述、提供僞造的證據或串通證人作僞證,意圖使法院做出錯誤判決,以藉助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實現其佔有財物、財產性利益的目的或其它非法目的。這種行爲即訴訟欺詐,它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也嚴重擾亂了我國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權威形象,更阻礙了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完善。

因此,本文的研究意義主要表現在,

1、理論意義:使我們明確訴訟欺詐的概念、特徵及主要表現形式。此外,透過分析對比國內外關於訴訟欺詐的理論,使我們能夠用比較法的視角,去審視國內外關於訴訟欺詐的理論差別;透過對訴訟欺詐的法律責任的研究,明確訴訟欺詐的法律責任承擔的理論基礎及其承當形式。

2、實踐意義:透過對本課題的研究,特別是對司法實務部門的相關司法時間的研究和探討,來分析我國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應對訴訟欺詐這一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爲。這一研究的目的除了完善立法外,相信還會對司法實務部門對訴訟欺詐問題的處理以及對構成犯罪者的定罪量刑能產生積極作用,使司法實務部門在實踐中能夠更好地保障合法公民的權利,懲罰違法犯罪分子。

研究內容:

本課題的研究內容分以下幾個方面:

1、訴訟欺詐概述;

在本部分中,筆者對訴訟欺詐的一些基本概念及訴訟欺詐的行爲模式展開研究;

2、訴訟欺詐行爲定性研究;

本部分是本文的重點之一,分析對比了學術界的各種觀點,即訴訟欺詐行爲的定性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3、訴訟欺詐行爲的立法和司法對策研究

本部分主要論述了應該如何透過法律來控制訴訟欺詐行爲,以維護合法權利人的權利,維護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4、訴訟欺詐責任制度研究

本部分主要闡述了應該如果追究訴訟欺詐行爲人的法律責任。分別從刑事責任、司法責任和民事責任三個角度展開。

完成情況:

本課題研究目前已經完成三稿,並在指導老師的指點下完成了論文的修改工作。在文章寫作過程中曾經遇到過不少困難,但是在老師的指點下都克服了。目前在最後的閱讀、糾錯階段,等到最後的定稿以及答辯。本課題研究完成得比較好,基本符合學校規定的要求。本文得以完成,離不開老師的輔導,在此對老師表示衷心的感謝。

英語翻譯情況:

本文在研究過程中涉及的英語翻譯都是本人親手進行的,單詞、語法的校對也是我親自進行的。所完成的英語翻譯符合英語語法規範。英文翻譯和原文的匹配性良好,文句通順,可讀性強。

自我評價

本人在完成本論文的過程中表現良好,得到了老師和同學的肯定,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查閱了很多資料,學到了很多知識,獲益匪淺。總體自我評價優秀。

真實性承諾:

本論文是我個人在論文指導老師的指導下進行研究工作取得的研究成果,論文中除了特別加以標註和致謝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者其他機構已經發表過或者撰寫的研究成果。本人對因本論文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負責。

2017法學專業畢業論文二

一、律師的社會責任

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在很早以前就開始使用,並非專屬於律師職業,關於什麼是律師的社會責任,有人做過調查,有人認爲是律師作爲“法律人”的人格責任;也有人認爲是律師的法律責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應搞清楚社會責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師職業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會責任。在現階段要想給予律師社會責任一個準確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認爲律師的社會責任應該做以下的定義:律師的社會責任是除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外的、在道德範疇內所要求律師應該爲社會公衆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廣大人民羣衆合法利益的責任。本文從律師社會責任在法治國家建設中的特殊性去考慮具體內容,故我認爲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第二、進行法制宣傳推動立法活動;第三、促進法律文化建設;第四、維持社會穩定。

 二、律師社會責任實現中的障礙及其解決措施

隨着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繁榮,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障礙,主要包括現階段存在的法制障礙和社會障礙。

(一)法制障礙

中國律師,和全球的同行一樣,與生俱來地帶有一項重大的任務,即用持有的權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個時時都會產生壞東西的好寶貝---權力(不管有多大),說得精確點,哪裏有權力的濫用,哪裏就應援用權利予以制約,藉以體現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現實又是怎樣的呢?當權力與權利相撞時,現實生活會是什麼樣的結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燒出了陳某“玩忽職守”案。案發時陳某正在休假,聞訊急奔現場,組織救援,甘冒生命危險,親臨前沿,爲及時滅火減少損失做出了突出貢獻。在旁人看來陳某當之無愧爲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這樣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職守”,判刑六年,淪爲冤案。案件發生在某俱樂部,因爲演員表演節目時失誤導致歌舞廳引發大火。經調查,這所歌舞廳消防驗收尚未合格即開業經營。

檢方和法院一致認爲“陳某是消防中隊轄區內防火監督的第一負責人,對安全隱患沒有及時進行檢查,因此存在嚴重失職行爲,致使該俱樂部在未透過消防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經營,而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上面論述大體符合事實,但結論太過於武斷,憑空指責陳某“未完全履行職責”,於是“存在失職行爲”.並且“未採取整改、責令停業等措施”不屬於陳某及其單位的職責,因此更談不上“玩忽職守”.陳某是消防功臣,曾因滅火救人重傷致殘,而今卻被指爲“玩忽職守”,真是欲加之罪。

關注過這類案件的人會有一個共同的體會,現如今社會公平何在?事實何在?我們法律的經典“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體現在哪裏?產生這類事件的原因在於,我們的法制還是不夠健全,沒有完善的監督體制去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有權力的存在就會有人去濫用它,爲了防止濫用權力就有必要對其進行約束,但我國現階段這方面仍舊面臨重重困難。

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實現律師的社會責任上,直接導致律師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難以實現,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國家,律師纔能有自己的活動空間,其社會使命才能更好的實現。

 (二)社會障礙

律師作爲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對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安定,有着重大的責任。但律師在履行社會責任時其職能卻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主要是因爲社會中存在的種種障礙。首先,個人利益沒有得到充分的維護,律師有時候只顧追求過高的收入,而很少去從事公益事業。其次,律師只爲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參與有關信訪接待方面的工作,沒有從根本上進行矛盾的消除,進而導致不和諧的社會因素。最後,律師很少介入國家權力階層,很少參與立法活動。律師是直接接觸當事人的人,會更清楚的瞭解公民之間的`矛盾,如果律師能夠更多的參與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這對於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法治國家的建設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三、律師社會責任實現的若干措施

律師社會責任的實現是一個複雜且漫長的過程,要想提出一個完整的構建措施是不太現實的,因此本文只針對現已有的問題加以探討,在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同時,希望能夠更進一步的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

首先,律師執業准入制度改革,律師素質是實現律師社會責任的基礎性條件,律師的職業准入是律師執業的最初關口,因此要在其職業准入的這個關口把握和提升律師素質。不僅如此,適當規範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資格與社會公共利益從業規範也是十分必要的。具體包括:律師選用的標準要適當調整,“合格高素質的律師必須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滿足這一條件,然後纔是資格考試”.法律服務是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必須要有專業的、高素質、高水平的人去做這項工作,現如今,新律師只要有本科學歷,透過司法考試就可以從事律師職業,那麼,那些從上大學到有資格參加司法考試就一直學習法學的學生,他們的教育意義何在,因此,本人認爲律師選用的標準需要做一些調整,仍需進一步提高;規範法律服務者的執業資格,現在在基層存在法律服務工作並不少見,他們雖然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證,也不屬於律師職業隊伍,但他們除了刑事辯護與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師事務幾乎都會涉及,並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費幾乎與正式律師無異,這其實是不利於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如果說爲了壯大法律服務隊伍而盲目的去擴充力量,這更是對法律職業市場發展的一種阻礙。我們應該在壯大法律服務隊伍的同時,更加嚴格規範律師執業資格。這樣不僅能夠更好的規範律師職業市場,更有利於提高律師的整體素質。

其次,完善律師職業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律師職業管理體制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監督和律師協會的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雖然在逐漸的進步,但完善律師管理體制還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體來說:加強律師職業共同體自治建設,雖然現在律師的從業有司法機關與律師協會的限制,但相比較來說,他們沒有強大的強制力束縛,律師需要自治組織來維護自身的權利,提高律師在社會中的地位,律師自治組織的存在不僅可以對律師進行監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這對律師更好的履行其社會責任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完善律師自治組織的職權,律師自治組織建立一方面是爲了維護律師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爲律師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保證,透過加強律師自治組織職權的合理控制和調整,使得律師隊伍在社會中的整體素質、地位都會有很大的提升,進而完成律師所要達到的特殊社會責任。

最後,把律師履行社會責任納入律師文化建設的一部分,至今爲止,恢復律師職業僅僅三十多年的時間,正處在摸索前進的階段,沒有完善的律師文化,很多從事律師行業的人沒有正確定義自己的工作目標,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這使得我們的律師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對此,我有一些個人的想法:律師自治組織要充分發揮其作用,真正做到規範律師行爲,將律師的社會責任履行作爲律師自身評價的重要標準,律師自身也要清楚的認識到其價值的提高不僅僅是靠高收入帶來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律師事務所作爲專業的律師執業機構,應當最大限度的促進律師團隊去履行社會責任,這樣可以使得律師事務所形成自己獨有的文化特點,不僅有利於律師自身社會地位的提高,對整個律師文化的建設也會有很大的推進作用。

[參考文獻]

[1]張思之.我們律師[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蔡定劍.歷史與變革-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歷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