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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升本法學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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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是高等院校畢業生提交的一份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的文章。它是大學生完成學業的標誌性作業,是對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和檢閱,是大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的最初嘗試,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專升本法學畢業論文範文,歡迎參考。

專升本法學畢業論文

  論我國婚姻法迴歸民法的基本思路

婚姻法迴歸民法的重點在於協調好婚姻法與物權法、合同法等關係。就其迴歸的基本思路來說,需要重點判讀債權性質的法律手段去協調夫妻雙方的財產關係。如此,夫妻雙方和外部第三方既有財產關係,及及其對應的財產法規就不會受其影響。在法定夫妻財產製的設計上,我國《婚姻法》基本是運用物權性質手段去協調夫妻雙方的財產關係。相對於夫妻財產歸屬來說,也就進一步對物權法以及交易安全產生了衝擊,同時對《婚姻法》也有不利影響。就債務歸屬問題來說,這也就致使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被錯誤解釋成了夫妻連帶債務,其內部歸屬規則也不易理清。

一直以來,婚姻法迴歸民法是當前法學界基本共識,而在論婚姻法如何實現迴歸及其具體思路上,往往又流於形式,對婚姻法進行縱向的改革,是當前學術界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議題。從宏觀角度分析,在調整對象框架內,婚姻法和民法所涵括的基本是趨同的,其法律性質無明顯差異。故而,婚姻法從屬民法本質上其實屬既定事實,不存在迴歸現象。

1 婚姻法與民法的關係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秩序的基礎,有着嚴肅的公正性、公平性。追本溯源,婚姻法的實質其實是在於對夫妻雙方的調節功能,其中包括婚姻中雙方及其親屬間的諸多問題[1]。調節內容涵括了人身與財產關係。《民法》就是市民法,是保障民衆各種不同權利的法律法規,法律的使用對象是所有人,因此,民法法律有着廣泛的適用性。民法的實施性質,就是爲了創造無等級的`社會法律。

對比之下,婚姻法絕非是獨立於民法體系之外而存在的,反而婚姻法更需要完全融於民法體系中來。究其原因,每一個家庭、婚姻,其形式本職上都屬於“小與私的關係”。而“小與私的關係”在民法的性質上,是其大綱中的一個支流,因此,讓婚姻法迴歸民法,從法理依據上是理所應當,不存在矛盾。並且,質的迴歸,即從社會形式轉移到社會體制,也進一步實現了法律價值的最大化。

2 夫妻財產法的基本原則及夫妻財產法的保護原則

2.1 夫妻財產法的基本原則

說明法定夫妻財產關係問題,是研究婚姻法迴歸民法的基本問題和原則。任何時代、任一家庭,夫妻財產活動都需要實施嚴格界定。夫妻財產伴隨着時代變化在體現在各個方面上,從古時的道德約束髮展到了法律約束,之後再從立法的基本原則層面上,就需要體現夫妻財產絕對平等。法律是對夫妻財產的重要支援,法律規範以外的夫妻財產可以說是靜止。婚姻關係與家庭關係需夫妻共同維持,而夫妻婚姻中的共同財產就變成了法律爭議。夫妻財產法不僅有規範社會的功能,更是社會關係的一種體現,也是夫妻、家庭、以及社會關係的體現。

2.2 夫妻財產法的保護原則

夫妻雙方在法律的約束下平等的,對於財產法保護原則也基於雙方平等、尊重當事人以及保護弱者利益等。不難看出,即便是夫妻而言,在法律原則下依舊屬於獨立的個體,而非以一體而論。當前,對於夫妻財產怎樣進行保護已經成爲社會的熱議話題。在我國婚姻法法規持續調整的關係中,家庭關係特別是親屬關係,成爲了其中重點。換言之,就變成親屬間的財產關係只是依賴於家庭維繫,而假如婚姻關係消滅,則婚姻法迴歸民法的學界爭執也會隨之消失。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關於夫妻財產共同制規定是明確的,夫妻婚後的財產爲共同財產。基於此可見,共同財產也就能夠粗算爲夫妻婚後的所有的共同財產。對此,筆者認爲學界可以透過不同物權方案施以調整,在某種程度上把夫妻一方的財產,劃分爲另一方。而讓被劃分的一方,在婚姻中變成共同擁有財產的另一人。那麼在夫妻面對離婚或是繼承的法律情景時,夫妻理論上就需要劃分、分享夫妻共同的婚後財產。

3 夫妻財產利益

3.1 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的婚厚財產,其中包括薪酬工資、各類獎金,個體生產與經營所產生總體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與獲利。

婚姻法規定中,工資和獎金是並列存在,非附屬關係。國家或單位所給予的優秀獎勵,皆屬於獎金。但婚姻法又強調,獎金屬個人所得,並非工資。由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獎金一般來說都屬夫妻共同財產。只要處於婚姻延續時間內,都是夫妻共同所有。

對於個體創業夫妻,婚姻法強調,夫妻雙方的勞動收益、收入與工資性質一樣,同樣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隨着婚後財產的共同制,夫妻投資債務也是由夫妻雙方一起償還。其中,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投資和共同財產投資沒有區別。

3.2 債券方案與物權方案

就婚姻法中夫妻內部關係來說,物權方案與債權方案基本一致:無論在涉及離婚、繼承等法律情境,夫妻均能在經濟上實現財產分享;在婚姻存續期,夫妻又都沒有作爲空間。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債權方案並非等同於分別財產制,債券方案對分別財產有明確的實質修正;第二,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所得財產,也許是婚姻存續期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而分享,涵括以夫妻雙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形式,以及一方要求另一方的債權請求權形式,但這些都並不能當成證成物權方案。究其原因在於,債權方案下,考慮下財產法規則,例如民事合夥、僱傭合同等因素,在婚姻存續期同樣可能發生;第三,夫妻婚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這不意味着在婚姻存續期,夫妻相應財產也會在婚姻法中屬於夫妻共有。因爲無論透過何種方案,相應財產在離婚、繼承等法律情境下皆會在經濟上爲夫妻分享,這也是倫理或觀念上的共同“所有”。其完全可能有別於物權法上“所有”要義。此外,如果實施物權方案,婚後夫妻所得財產在婚姻存續期爲夫妻所有,就更加“符合”原本模糊的倫理或觀念。

 3.3 債務歸屬

夫妻債務歸屬是我國的司法實務中的重點問題,但在具體規定上又顯得錯綜混亂。這主要是基於我國現行《婚姻法》第41條對於夫妻債務部分非常簡陋、模棱兩可、含混不清的表述,這也直接顯現了我國實務與學說環節對這個問題的要旨一直沒有足夠清晰的認識。換言之,《婚姻法》、《合同法》、《侵權法》等債法在調整夫妻債務歸屬時,相互間是屬於何種關係?只有解決了這點,纔有可能直指問題的本質。概而言之,本文提出兩方面的法律解釋思路:一是基於外部關係:夫妻的共同債務必定需要被規定成爲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人的夫妻個人財產”承擔的債務,抑或是說債務人配偶及其所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爲限,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配偶的夫妻個人財產不爲夫妻共同債務負責。二是,基於內部關係:夫妻的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需要進行有別區別即分別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夫妻個人財產債務。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從婚姻法成立至今並在持續修正過程中,學界均有爭執的聲音。怎樣維繫婚姻存續期的財產安全,怎樣規定財產自制,已經成爲當前社會發展中不斷演化的法律問題。婚姻法迴歸民法的基本思路,絕大部分上是婚姻法和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等財產法協調的一個過程。而這種協調,必然會由婚姻法獨力承擔,這注定是婚姻法的一場獨角戲。這也是婚姻法和財產法的調整範圍所決定的:婚姻法重視是力在調整夫妻內部夫妻的財產關係,而財產法則是在調整任何人與任何人的財產關係。因此,財產法也並沒有去考慮夫妻這一層社會關係的“特殊性”,婚姻法卻也無法真正兼顧與財產法規則下適用性原則。可以明確,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係的調整,除了間接的、債權性質的手段、重點還是物權性質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