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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哲學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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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和解的公正價值

刑事和解哲學思考論文

女性關懷理論是一種博愛的道德倫理觀念,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抱着關愛、同情的態度,從具體情境考慮如何去做,以得到正義與關懷的平衡。這種正義是一種實質的公平正義,是考慮了個體差異與具體關係的公正。在傳統訴訟活動下,加害人接受刑法的懲罰,被害人心理上得到一絲慰籍,社會秩序得到暫時緩解。但是就長遠看來,這種刑罰作用下,被害人、加害人並未從根本上消除芥蒂,而且,倘若加害人報復心理嚴重,刑罰改造不明顯,刑滿釋放後很可能會對被害人進行二次傷害,破壞社會秩序。而刑事和解追求的是全面的平衡正義,以實際推論方法判斷每一個細節對當事人的影響,傾向於從具體情節出發,綜合考量處理方案。對被害人而言,和解制度可以消除個人心理陰影、得到物質補償,在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盡力使損失恢復到被害前;對加害人而言,和解制度是一個彌補過錯,改過自新的起點,是爭取法律從寬處理的機會;對司法機關來說,和解制度是公平與效率兼得的機制,是刑法寬宥性在訴訟程序上的體現,司法機關得以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實現各方利益兼得。

二、刑事和解的“第三類法律價值”

刑事和解制度作爲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序,除具有以上兩個法律的基本價值外,還表現出其獨特的“第三類法律價值”,即關愛、教育和社會和諧爲內容的法律價值觀念。這種法律價值促使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犯罪的同時,尋求一種方式減少雙方的敵對和仇視心理,實現司法的和諧和衝突的化解。陳瑞華老師將我國的刑事和解程序界定爲“私力合作模式”,認爲加害人、被害人坐下來進行交流和談判的方式體現了一種“家庭模式”,在法律母親的保護下,雙方積極恢復被損害社會關係,消除心理仇恨,減少訴訟結束後繼續報復的可能性。縱觀我國法律,經歷了從嚴打犯罪到保障人權的演變過程。建國以後,雖然不比封建制時期動用酷刑以求社會安定有序,更不需要僵硬適用大清刑律以示法律的威嚴,但是,中國傳統的重刑主義觀念並不容易滌除。自1979年透過了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刑事訴訟法典以後,我國刑事訴訟經歷了兩次修改,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對犯罪的懲罰理念的演變。1979年刑訴法的主導思想是“打擊犯罪”,突出國家追訴權和刑罰權的威懾力。隨着社會發展和人們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被告人權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無罪推定”和“證據規則”被廣泛認可,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也將其核心價值改爲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但是,在這種對抗制的訴訟模式下,被害人、被告人永遠是局外人,公訴方爲推翻被告人的無罪辯護,極力蒐集證據並以冷言相譏的方式打擊被告人的囂張氣勢,似乎整個庭審變成了國家與被告人的抗爭。但是,從司法實踐看來,大部分的被告人在庭審中做認罪態度,對那種輕微犯罪、法律規定的主要侵害個人法益以及過失犯罪案件,被告人承認罪行的情況下對抗制的模式顯得過於激進,關懷、教育的“家庭模式”則被推上了舞臺。被告承認犯罪行爲並主動交代犯罪過程,表現出真誠的悔罪態度,被害人在獲得加害人的賠禮道歉和賠償後,願意達成和解,是一種寬容、釋放善意的表示,減少了雙方的仇視心理和報復想法,這不正是符合我們現在和諧司法的價值導向嗎。這種第三了法律價值觀念,用國家在刑罰權方面的讓步換取了被告人、被害人關係的緩解,引導被告人感恩他人、感恩社會,同時給被害人恢復物質、精神損害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符合後現代主義利益兼得的理念,是女性關懷氣質的最好體現。

三、總結

透過這一價值觀念,我們看到了法律母性的光輝,呈現出刑法的寬容性。這種強調關寬、寬容和理解的法律價值觀念,將女性氣質融入到制度的構建中,提出了刑事和解這一程序,使被害人、加害人在更輕鬆、更有效的方式下行使訴權,透過溝通與傾訴機制緩解內心創傷,透過獲得經濟賠償恢復身體健康,透過對話和理解得到精神慰藉,賦予刑事和解制度正當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