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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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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可行性分析研究


對刑事和解的可行性進行分析即是要搞清楚進行和解的理論依據和現實依據是什麼、爲什麼進行和解?
(一)刑事和解的理論依據
刑事和解制度是從國外傳入我國的,外國刑事和解的理論依據主要是恢復正義理論、平衡理論和敘說理論,其中以恢復正義理論爲核心。把這些理論作爲我國刑事和解適應的依據現實意義不大、沒有太多價值,筆者認爲,我國刑事和解的理論依據應該從我國的國情和刑事制度本身來追溯。
1.被害人與被告人主體地位的迴歸
   “訴訟主體理論(司法主體性理論)告訴我們,司法制度的構建與運作必須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願,保障其權利與自由,維護其尊嚴,讓其發揮決定和主導作用,避免淪爲訴訟的客體。”[4]我們通常認爲犯罪是一種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具有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行爲。刑事訴訟往往體現的是檢察機關同被告人的對抗,但多數犯罪在危害社會的同時更直接損害到具體的被害人的'權益。實踐中被害人利益成了刑事訴訟的附帶保護對象,被害人沒有提起或終止刑事訴訟的權利,刑法始終體現了以國家爲本位的追溯主義。直到被害人學理論研究的興起與不斷深入,各國開始反思並重新定位被害人、被告人與國家在刑事訴訟中的關係,保護被害人的權益。被害人與被告人主體地位的迴歸要求在二者在自主協商、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範、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基礎上協商解決刑事糾紛,公權力要適度讓步於私權利,國家在一定程度上要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
2.罪刑法定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的絕對化向相對化的轉變
罪刑法定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是各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爲了法律上的普遍正義,忽略了不同犯罪行爲的不同情形從而犧牲了個別正義,不利於犯罪的個別預防與矯治。於是,建立在個別預防理論基礎上的刑罰個別化理念應運而生,它要求根據行爲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主觀性的強弱、犯罪情節的輕重等因素量刑,把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有效的結合起來,使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走向相對化。          
3.刑事和解是多方利益的契合
犯罪發生後,被害人最希望的是得到賠償;加害人希望免除或從輕處罰,不被終生貼上“罪犯”的標籤;國家則希望犯罪得到懲罰從而對社會公衆起到威懾作用,達到預防犯罪、恢復社會和諧的目的。我國訴訟貫徹“先刑後民” 原則,刑事訴訟歷時也較長,從幾月到幾年甚至幾十年,有些被害人遲遲得不到賠償,就容易產生強烈的怨恨、報復心理;而被告人則在刑事訴訟的泥潭中掙扎;而刑法也許達到了懲罰犯罪的目的,卻遠沒有實現犯罪預防的目的,其中再犯率居高不下就是最好的證明。透過刑事和解,被害人可以得到及時賠償和道歉,物質和精神上得到安慰,從而較容易原諒加害人;加害人則可以免除、減輕處罰,避開前科劣跡;國家也達到懲罰、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目的。刑事和解使得三方利益都得到滿足。
(二)刑事和解的現實依據
1.“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爲刑事和解提供了現實依據
“從刑事政策的主流來看,我國目前推行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走向是‘輕輕重重,以輕爲主’的政策。”[5],刑事和解賦予刑事司法更多彈性與柔性,兼顧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貫徹了“輕輕”政策的重要機制。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使刑事訴訟從傳統的對抗制走向合作制,但一部分重刑案件則不能適用和解、還要更加走向對抗制。
2.刑事和解是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
在我國,犯罪率居高不下與司法資源相對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司法效率的低效使得正義不能得到全面、充分地實現。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含義是效率,所以,在刑事和解中要有把公正放在第一位,兼顧公正與效率。刑事和解讓雙方當事人直接協商,節約了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避開繁瑣的司法審判程序,提高個案處理效率,能多元化地解決刑事糾紛。從而,運用刑事和解能使許多簡單、輕微刑事案件不用進入到審判程序,有效節約司法資源,緩減日益增長的刑事案件量與短缺的司法資之間的矛盾;對於疑難案件進行和解可以避開嚴格的證據分配責任,提高整體司法效率。
3.刑事和解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中國“和合文化”的產生已有幾千年,有關刑事和解的理論也早就被從外國傳入,但卻在較長時期內沒有引起司法實務界的重視,我國到最近兩年纔開展刑事和解工作。傳統的“和合文化”以及國外的恢復性司法理論對我國的刑事和解的構建有一定借鑑作用。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號召則是更爲直接的動力。運用刑事和解緩和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矛盾,從而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和限制不和諧因素,緩和社會與被告人之間的衝突,使被破壞的社會關係得以恢復。總之,刑事和解與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不謀而合。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合理可能會導致被害人在違背自由意志情況下同加害人和解。因爲,我國刑事案件遵循“先刑後民”的原則,被害人民事賠償部分要在刑事審判後才進行,而刑事審判過程歷時較久則導致被害人久久得不到賠償。即使刑事部分的審判在短期內審理完畢,但實際上,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很低,執行更難。據相關人士統計,北京基層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執行率不超過2%,所以,被害人的賠償問題很難得到真正解決。目前中國刑事和解更多的是圍繞賠償這一核心問題而展開,被害人很可能基於現實生活的貧窮、困苦,經不住加害人的利誘不得不同加害人和解,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被害人和解的自願性難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