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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短語的分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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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短語的分類問題
一 漢語短語結構類型的分析
1.1 自《馬氏文通》問世以來,有關漢語語法的論著對短語的分類基本上是按外部功能和內部結構這兩個標準來進行的,其中以內部結構爲標準的分類佔有更重要的地位。其實,漢語短語分類中的“功能說”和“結構說”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葉斯丕森和布龍菲爾德理論的影響。在結構分類方面,布氏的句法結構觀念似乎特別適合於漢語,因爲漢語詞的構成方式、短語的構成方式和句子的構成方式是那樣相似,以至布氏的句法結構類型的分析可以直接應用於漢語每一層面上的語法單位的結構分析。短語在漢語語法單位中處於一種樞紐地位,因此,短語的結構類型可以上通句子下至詞。這是漢語語法單位進行結構分析的一條捷徑,發展到頂峯就是“詞組本位說”。如範曉先生在《說句子成分》、《關於結構和短語》①等文中多次提出:漢語的句子結構和短語結構的構造原則基本上是一致的,除獨詞句外,句子只不過是獨立的短語而已。根據這種觀點,應當是有多少種結構的短語,相應地便會有多少種結構的句子。
1.2 “詞組本位說”把句法結構類型和短語類型完全對應起來,即以分析短語的結構類型爲基礎,擴展到句子結構。作爲一種分析方法,它有可取之處;從實際的作業上看,它也具有相當的成效。它操作起來十分簡便,似乎可以一以貫之地分析漢語的一切“結構”,然而從另一個角度看,恰恰是這種簡便掩蓋了漢語短語類型分析的句法分析中的一些實質性問題,如(一)是不是每個短語都可以在結構類型中找出它的歸屬?有的虛詞和實詞組合,其內部結構關係如何看待?(二)結構類型相同的短語,爲什麼其語法功能和轉換關係不同?比如“人才交流”和“學者討論”在結構分類中都是主謂關係,但前者能作“進行”類動詞的賓語,後者不能;前者能在受定語限定之後作主語或賓語,後者不能。(三)許多結構類型不同的短語卻有同樣的語法功能,這是爲什麼?短語同詞一樣是靜態的、備用的語法單位,對它內部進行分析以及據此而進行的分類,其標準與動態的、使用的語法單位—一句子的分析不應該是一樣的,事實上,構成短語的成分和構成句子的成分也並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呂叔湘先生認爲“從語素到句子”有一個“中間站”,即短語。②這裏我們借用下“中間站”這個說法。我們認爲,如果說漢語語法單位由靜態轉化爲動態有一箇中間站的話,那末這個中間站不是短語,而是句子成分。語和短語都需要這個中間站的過渡,才能由靜態的備用單位轉化爲動態的使用單位。③“詞組本位說”所做的單純的結構分析究其根源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因而沒能解決上述問題,也就不能使短語研究向更深的方向發展。
正因如此,目前有些學者對“詞組本位說”提出質疑,試圖把短語的結構和句子的結構區別開來,進而建立詞法、短語法(有的學者叫“下句法結構”)、句法三足鼎立的語法分析體系,④這一步邁得很勇敢,也頗有見地。如果把短語法單列出來,那末短語分類就和句法結構分類有了質的區別。但他們的分類如仍按短語內部的結構關係來確定,上面提出的問題就仍無法解決。
二 短語分類的原則
2.1 爲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試圖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給短語分類。有一個原則問題必須加以強調,那就是同劃分任何語法單位類別一樣,給短語分類也應該遵守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則:劃分出來的類別能夠有效地服務於分析。反過來說,就是:不管用什麼標準來劃分,只要劃分出來的類別可以用來有效地說明語法規律,這個分類就應該是有效的語法分類。基於上述原則,就我們已經掌握的語言材料進行試驗的結果來看,依據短語內部的語義關係進行的分類能夠較好地服務於語法分析的目的,能夠較好地解決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的一些句法分析問題,如句法分析中的主賓類問題。用這個新的分類能夠較好地說明短語作爲與詞一樣的靜態單位,其內部語義關係的不同對它的句法功能以及對包括它在內的更大一級的句法結構有什麼影響,而這些問題是依據結構關係分類所無法說明的。事實上,類似這種分類的觀點已經有人在實際的語法分析中運用過,只不過是非自覺的罷了。比如許多學者分過“受事主語句”的特點,從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他們的意識中肯定是把“施事—一動作”格式和“受事—一動作”格式加以對比,而這兩種格式正是從分析語義關係的角度確定的。我們不過是試圖把這種零散的、不自覺地運用語義關係進行語法分析的做法當作一種理論依據加以系統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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