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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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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
“信賴”是指內心裏遵守的正直、老實、正義、友善,或者其他有關人或事的公道原則。信賴成爲經商的基礎是千百年來亙古不變的事實,講誠信、講信用是任何交易的關鍵因素,它產生於交易當事人之間,伴隨着當事人熟悉的交易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高技術性特徵使得網絡消費交易比一般消費交易具有更多、更復雜的不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題目,這也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樹立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關鍵在於確保網絡消費交易中的消費者信賴利益。這就必須考慮網絡消費交易過程的所有相關方面。這一過程可分爲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涉及消費者信賴的相應題目;先合同階段(資訊義務和透明度)、合同階段(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支付)、後合同階段(爭端解決)。
  
  一、先合同階段:資訊義務和透明度
  
  先合同階段的歐盟電子商務立法要求網絡消費交易過程儘可能透明化,即交易前商人應該提供充分資訊,使消費者做出深思熟慮的決定。它主要涉及資訊義務和透明度題目,如廣告、貿易通訊、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的要約以及有關合同和合同義務的資訊等題目。
  
  (一)廣告和貿易通訊
  
  歐共體誤導廣告指令第1條規定,禁止商人刊登誤導廣告,使消費者避免誤導廣告及其不公平結果;比較廣告不應該是誤導性的,不能在刊登廣告者和競爭者之間產生混亂,不能懷疑或詆譭競爭者的商標、貿易聲譽等,也不能不公平地使用競爭者的商標、貿易名稱等。歐盟電子商務中社會資訊服務指令界定了“貿易通訊”這一術語,即旨在直接或間接促進商品、服務或公司、組織或個人的形象,追求某種貿易、產業或藝術行爲或從事某項自由職業的任何貿易形式。該指令第6條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所做的貿易通訊行爲必須能夠明確辨認。例如,成員國答應服務供給商採取的打折、抽獎和禮品等傾銷商品的報價形式,但這種傾銷商品報價條件的表達必須肯定、清楚和易於接受。
  
  (二)商人身份、商品和服務要約
  
  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服務供給商必須向服務接受者和主管當局提交一些簡明且長期有效的資訊,具體包括服務供給商的姓名、地址、聯繫方式(包括電子郵箱)。該指令第4條規定,商人在締結任何遠程合同之前的相當期間內,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相關身份資訊,假如合同要求事先支付,供給商必須提供明確地址;在締結網絡消費合同前的一段公道期間內,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所傾銷商品和服務的資訊,包括商品和服務的主要特徵,合適的運輸用度等;商人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使用遠程通訊方式計算用度的資訊,而不是基本用度;必須通知消費者有關傾銷或價格的有效期限,或有關合同的最短履行期間。歐盟價格指示指令第3條也規定,價格資訊必須明確標明銷售價格和產品的每丈量單位價格,特別是必須指明它是否包括稅費和運費。
  
  (三)合同和合同義務
  
  網絡消費過程本身應該透明化,使消費者明確在哪個階段需要做出何種決定,這種決定有何後果以及事後能否改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5條規定,商人必須給消費者提供與合同和合同義務相關的資訊,包括有關支付、運輸、履行、撤銷權、售後服務和保證的資訊,並給消費者提供明確地址以提起任何形式的要求和申訴。此外,消費者也許並不熟悉締結電子合同的方式。因此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服務供給商必須在約定做出前,明確提供締結合同所必須遵守不同技術步驟的資訊,是否發送合同文字及其能否收到的資訊;消費者在發送指示前必須被通知合同語言,以及辨認和糾正錯誤的技術方法。
  
  二、合同階段:電子商務合同與電子支付
  
  (一)電子商務合同
  
  進行網絡消費交易之前,首先關注的是怎樣締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以及怎樣執行該合同,這就涉及這些事項的幾個細節題目:(1)合同條款。歐盟《不公平消費合同條款指令》第3條規定,格式合同條款是不公平條款,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假如商人聲稱這種條款經過私下談判,那麼他就應該承擔舉證責任。(2)要約和承諾。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規定,假如消費者透過技術方式做出自己的指示,服務供給商就必須透過電子方式盡不延遲地承認收到消費者的指示;消費者做出指示之前,答應他透過合適有效方式辨認和糾正輸進錯誤,以有效地接受服務。(3)撤消權。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6條規定,消費者必須享有至少7個工作日的.撤銷期間;在該期間撤銷合同,消費者既不受懲罰也不需說明原因,但要支付返還商品所需的直接用度;而商人必須在30天內儘快償還消費者預先支付的任何用度。(4)履行。歐盟遠程合同指令第7條規定,在消費者提出訂購之日起,供給商必須在30天內履行合同,否則應該在30日內儘快償還消費者支付的任何用度。(5)擔保和責任。歐盟消費商品銷售擔保指令第2條規定,投遞的商品必須與合同的約定保持一致。供給商應該就所投遞商品的任何不一致性對消費者承擔責任(第3條)。從投遞之日起2年內,供給商應該對其商品逐漸顯露的不一致承擔責任;但締結合同時消費者知道或並非公道忽視這種不一致時例外;商品在投遞後6個月內開始顯露的任何不一致,將被假定投遞時已經存在,除非提供相反證實,或這種假設不符合商品的自然性質或不一致的自然性質(第5條)。根據該指令第6條,供給商或製造商提供的任何擔保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其擔保檔案或廣告中規定的條件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必須用書面檔案表達,並可在購買前自由查詢,特別要表明擔保的期間和範圍,以及擔保人的名稱和地址。供給商締結的任何合同條款或協議,只要它直接或間接剝奪或者限制指令所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者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