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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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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摘要]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需透過設定“待轉資產價值”科目進行會計覈算,並應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作爲捐贈所得,計入當期的應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與接受捐贈資產相關的會計資訊。  [關鍵詞]接受捐贈;資產;會計;稅務
   
  爲協調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減輕納稅人財務覈算成本和國家徵稅成本,有利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加強稅收徵管,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有關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變動較大,有必要加以深入探討。
  
  一、受贈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新規定
  
  根據“通知”規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財會字[2003]29號)》的解釋,有關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企業應設定“待轉資產價值”總賬科目,下設“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用以覈算企業受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根據有關憑據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資產價值和由捐贈方支付的相關稅費,不含由受贈方支付的相關稅費)。取消“資本公積”科目下的“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
  2.企業受贈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3.企業受贈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 “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4.企業受贈取得的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當期的利潤總額。但應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作爲捐贈所得,計入當期的應稅所得額(由於因受贈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而造成納稅困難的,經稅務機關覈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企業應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或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和所得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借貸之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5.企業受贈取得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資產,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二、受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舉例
  
  如果企業受贈取得的是貨幣性資產,其相關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比較簡單,這裏不再贅述。下面以企業受贈取得非貨幣性資產舉例說明。
  例:企業2003年6月接受外單位捐贈的全新生產設備一臺,發票賬單註明的價值爲118000元,企業接受捐贈中支付運輸費等費用2 000元。該設備預計使用5年,無殘值,會計與稅法均採用直線法折舊。該設備已投入使用。
  1. 取得受贈資產並投入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12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8000
   銀行存款2000
   銀行存款2000
  2.企業2003年7~12月每月計提折舊2000元時:
  借:製造費用 2000
  貸:累計折舊 2000
  3.2003年度末,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爲500000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按“通知”規定,本例中企業受贈固定資產已投入使用,對其計提的折舊可作稅前扣除,故無需作出納稅調整。但應對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所得作出納稅調整,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經稅務機關覈准可以按5年分期計入,每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爲23×600元(118000/5=23600元)。企業所得稅率爲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