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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表現及其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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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表現及其責任承擔
[摘 要]環境是旅遊的前提。但是,在現階段旅遊資源開發中,存在過分注重經濟效益、忽視生態環境保護而盲目開發的現象。環境侵權損害頻發,旅遊質量下降,影響了旅遊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何預防和解決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問題,使自然環境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已成爲人們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我國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概念和特點入手,針對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客觀事實,從侵權主體的角度對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具體表現進行闡述,並從直接與替代責任形態、單獨與共同責任形態、單方與雙方責任形態的角度,討論了環境侵權後的責任承擔,以期對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事後救濟起到借鑑作用。
  [關鍵詞]旅遊資源;環境侵權;責任承擔
  
  良好的旅遊資源、環境質量是旅遊業健康發展的物質基礎。只有得到精心保護、處在良性循環狀態中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景觀,才能激發人們的旅遊願望並使之轉化爲現實的旅遊需求,旅遊事業不能離開環境的依託而獨立發展。長期以來,人們總把旅遊開發理解爲單純的經濟活動,甚至爲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惜對旅遊環境自身造成侵害。而旅遊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不僅會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更會阻礙旅遊業本身的持續發展,當然環境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也不能得到最大的發揮。
  
  一、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概述
  
  1 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概念。環境是人類生活的棲息之地、生產的物質之源,也是人類放鬆自我、探究世界的空間,離開了環境,人類社會的發展將無從談起。環境權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既是環境利益的權利主張,也是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旅遊業作爲資源依賴型產業,與環境密切相關。旅遊資源開發活動本身,就是旅遊環境資源利用、破壞與保護的相互博弈過程。因爲人類在實施旅遊產業活動時,在自然因素或人爲因素的作用下,極易使旅遊環境向不利於旅遊活動的方向演化變異,導致旅遊環境的退化。例如:川西北高原及岷江上游的森林採伐過度,整個地區的水資源銳減,景區水位明顯下降,部分景觀已名存實亡。且由於生態環境的變化,景區小氣候已受到影響,不少特有動植物的生息繁衍已面臨威脅。再加上旅遊景區生活垃圾的增多,一旦處理欠佳,則易造成二次污染問題。
  所以,旅遊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是對旅遊資源環境利益的侵犯,是在旅遊活動對旅遊環境主體產生影響的各種客觀事物所構成的地域空間裏,對被旅遊業利用的人類整體環境的生態價值所享有的各種利益的侵犯。即在旅遊開發進程中,因旅遊產業活動或其他人爲原因,對旅遊景區的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造成污染或破壞,致使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及人身受到損害。旅遊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侵權屬環境侵權的大類,但不同於一般的環境侵權,它是基於開發某特定旅遊資源所引發的一系列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等侵害行爲的總稱,是旅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障礙性因素。
  
  2 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的特點。旅遊資源開發中環境侵權,除具備環境侵權的一般特點,即強調侵權行爲的間接性、繼續性、反覆性、積累性和一定程度的公益性,以及透過環境媒介產生侵權損害後果外,還有其自身的特點。
  (1)侵權客體的特定性。旅遊資源開發中的環境侵權客體直接表現爲旅遊環境資源,間接表現爲一種人類生存所依賴的共同的環境利益或環境權利。這種環境利益、權利是旅遊產業活動存在的基礎和源泉。如果失去了環境利益,旅遊產業也就失去了立命之本,更不用提發展了。如在旅遊資源開發中,爲了突出景區的特點,單獨移植一種或少數幾種植物,排斥其他物種,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又比如,爲了旅客上下山方便,在旅遊景區大量修建索道、拓寬道路,破壞了原有旅遊資源環境的自然特色,造成了旅遊景區環境資源的破壞。作爲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五嶽之尊的泰山,在旅遊資源開發中,就曾爲了經濟效益違反國務院的有關規定,不但不將原有的索道拆除、恢復原貌,反而進行了大規模擴建,甚至爲了擴建索道炸掉了約1.5萬平方米的主視面山體,並將沿途及岱頂的樹木砍伐殆盡,嚴重破壞了泰山的自然環境,影響了大多數人的環境利益。旅遊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損害後果一旦出現,它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是無法計算的,用於損害治理和恢復所需要的時間和費用,一般要遠遠大於旅遊產業活動所帶來的經濟利益,甚至是不可逆轉、難以消除和恢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