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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法合併”中的三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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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法合併”中的三個重要問題
提要:鑑於我國現行內外資有別的所得稅法存在的種種缺陷,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基本形成共識,爲順應我國加入WTO形勢的要求,應加快“兩法”合併進程。本文就“兩法”合併過程中應該特別注意的稅率水平、稅收優惠和中央與地方稅權關係等3個談了自己的看法。  一、稅率水平: 30%還是更低?  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其稅負水平。而稅負水平的高低又主要反映在稅率水平上。當前,對於合併後所得稅稅率水平的選擇,在界和實際工作部門有多種不同的看法:有的認爲,應該實行比例稅率,這樣簡單,便於徵收,適合我國的稅收徵管水平;有的認爲,應該實行多檔稅率,透過設定2~3個低稅率的多檔稅率,可以體現國家對小企業的照顧。其中,在建議實行比例稅率的觀點中,又有3種有代表性的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爲,應該維持在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33%的水平上,這既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稅率水平基本接近,又能夠爲納稅人和國家財政所接受;第二種意見認爲,應該採用30%的比例稅率,爲了吸引外資,大多數地方免徵外資企業3%的所得稅地方附加,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實際是30%,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其名義稅率可以確定在30%的水平;第三種意見認爲,應該採用25%的比例稅率,這種觀點是基於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率在25%左右,認爲把統一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在25%的水平,可以將名義稅負和實際稅負統一起來。  上述各種觀點都從某一個角度探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選擇問題,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面對各種選擇,筆者認爲,合併後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的選擇,應該綜合考慮以下5個方面因素:  (一)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目的  我國企業所得稅改革最主要的目的,是要順應市場公平競爭和我國加入WTO形勢的要求,解決現行企業所得稅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沿海地區和內地地區稅負不公的問題;同時也要順應世界各國新一輪減稅的浪潮,適當降低我國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水平。  (二)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我國吸引外資特別是外商直接投資的  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大局。在合併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改革中,要充分估量我國吸引外資的國際、國內形勢,充分考慮這項改革對我國吸引外資的影響。面對世界經濟增長趨緩和我國周邊國家吸引外資的激烈競爭,以及我國加入WTO後外商是選擇直接投資還是選擇商品出口形式進入我國市場的不確定因素,筆者認爲,透過提高外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水平來實現“兩法統一”是不可取的,這樣會增加改革的風險,會影響到我國吸引外資的大局。分“兩步走”實現“兩法統一”,並透過適當降低內資企業所得稅的負擔水平、規範扣除標準和調整稅收優惠政策實現初步的統一或許是更爲明智的選擇。  (三)稅負水平的選擇對稅收收入的影響和財政的承受能力  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推行各項改革措施,都需要相當的財力保障,這就要求合併後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選擇要充分考慮我國稅收收入的形勢和財政的承受能力,而且要與其他稅種的改革如增值稅的轉型改革、稅費改革對稅收收入的影響一併考慮。  (四)稅率的選擇要不要照顧中小企業的發展  由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對經濟增長和解決就業問題具有特殊的作用,世界各國無不採取各種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相應地,我國也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來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其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安排了27%和18%兩檔較低的稅率來實現對中小企業的照顧。針對中小企業的特殊作用,筆者認爲,在“兩法統一”的改革中,仍然需要設定1~2個低稅率來體現國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照顧和支援。  (五)稅收優惠的多少及其選擇  稅收優惠的多少直接關係到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水平進而影響到稅率的選擇。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儘管有人概括爲“既多又濫”,但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下全部取消是不切合實際的。我國經濟發展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產業之間嚴重不均衡,以及隨着國有企業改革、機構改革等出現的諸如失業、下崗等經濟問題,在各級財政壓力重重和轉移支付規模較小的情況下,稅收優惠起着特殊的作用,這也決定了我國的稅制包括企業所得稅制存在較多的稅收優惠。筆者認爲,按“低稅率、少優惠”原則進行改革在我國是行不通的。在需要存在較多稅收優惠的情況下,大幅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是不現實的,因爲過低的稅率就沒有了實施優惠的空間以及財政承受力的空間。  綜合以上5個因素的和判斷,筆者認爲,合併後的企業所得稅應該採用30%的比例稅率,同時設定24%和15%兩檔較低的稅率以體現對中小企業發展的照顧。理由有六:(1)真正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絕大多數地方對外資企業3%的所得稅地方附加給予免徵,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實際是30%)。(2)順應世界各國新一輪減稅浪潮,降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負擔水平,稅率比原來下降了3個百分點,幅度適當,能夠發揮調動企業投資積極性的作用,同時也體現了進一步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對稅收政策的要求。(3)對稅收收入的影響不大,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承受得起。而且爲我國迫切需要進行的增值稅轉型改革、農村稅費改革提供了必要的財力保障。(4)名義稅率適中,既保持了我國企業所得稅在世界各國中的比較優勢(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公司所得稅率一般在33%~35%的水平),又爲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採取稅收優惠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控作用提供了空間,也爲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提供了空間。(5)繼續體現國家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援和照顧。(6)透過繼續保持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力度(下面將詳細闡述),消除改革對吸引外商投資的影響,維持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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