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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運輸中危險貨物瞞報問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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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封閉運輸的特點,給不法分子在海上運輸中隱瞞危險貨物提供了可乘之機,使航運安全和水域清潔處於極大危險之中,這個問題日益得到人們的關注。本文透過對我國包裝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現狀和危險貨物運輸的一般規定進行分析,討論了集裝箱運輸中包裝危險貨物瞞報問題的容易實現性、行爲責任、後果和原因,並給出瞭解決問題的方法。

集裝箱運輸中危險貨物瞞報問題的研究

關鍵詞:集裝箱 危險貨物 申報 瞞報 單證

一、前言

現代海上運輸中,集裝箱的使用呈迅猛發展之勢,其中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數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個海上運輸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由於集裝箱的封閉形式,使我們不再能夠直接弄清箱內裝的是何種貨物,貨物是處於什麼樣的狀況,這就給危險貨物瞞報的發生製造了良機,並進而使承運的船舶及船員處於極大的危險之中。2002年11月,“韓進賓西法尼亞”輪在由新加坡開往蘇伊士運河的途中,一個裝有5.1類次氯酸鈣(UNNO:1748)的集裝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員死亡,一名船員失蹤,新建造的4400TEU的“韓進賓西法尼亞”輪也不得不被棄沉的特大事故。雖然有關該事故的具體情況被韓進公司封鎖,但有一種說法廣爲流傳,就是作爲承運人的韓進公司接裝了被託運人瞞報的危險貨物,致使船方積載隔離不當而最終引發此次事故,這種說法所凸現出的危險貨物瞞報問題,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當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員工對託運人提供的運輸單證仔細審查,遇有疑問及時請示,一方面要求託運人提供儘可能詳盡的單證資料,港口海事主管機關也加大了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箱檢查率。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類問題的發生,但總體效果並不明顯。本文將就這一問題展開論述,試圖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一種思路。

二、我國對包裝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現狀和危險貨物運輸的一般規定

1.我國對包裝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現狀

我國對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主要的依據是SALOS公約第七章、MAPPOL73/78公約附則Ⅲ、國際危規(IMDG)、《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及其他諸如《集裝箱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定》、《船舶載運外貿危險貨物申報規定》等規範性檔案。SALOS公約要求: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應(向承運人)提供運輸單證(俗稱下貨紙),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證明書或申報單,說明交付運輸的貨物業已妥善包裝並加上了標記、標誌或標牌,處於適運狀態;負責將危險貨物裝入集裝箱的人應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裝箱證明,證明組件內所裝的貨物已正確地裝載和系固,並已滿足所有適用的運輸要求,這種證明也可以同託運人提供的運輸單證合併在一起;以上所提運輸單證和集裝箱證明合併在一起是很容易實現的,因爲危險貨物的裝箱一般情況下也是託運人完成的;對承運人的要求就是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具備一份特別的清單或艙單,標明船上所載危險貨物及其位置,標明船上所有危險貨物類別和位置的詳細記載圖可以代替該清單或艙單。MAPPOL73/78公約附則Ⅲ的要求基本上與SALOS公約一致,只不過針對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是我國針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制定的專門法規,它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時應如何向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申報做了具體規定。它規定:船舶載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應在預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駛離出發港前)直接或透過代理向所抵港港務監督報告所載危險貨物,對出口危險貨物應在裝貨前三天直接或透過代理人到港務監督辦理。

2.包裝危險貨物運輸的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