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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債權期限結構影響因素的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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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關於債權期限結構影響因素的文獻綜述

所謂債權期限結構是關於債權融資中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的選擇及其比例的確定問題。由於以往對資本結構的研究,只關注長期資金,因此,在資本結構的研究中也就不存在債權融資期限結構問題。隨着企業融資中短期負債的急劇增加,短期負債也逐漸被納入到資本結構研究中來,進而導致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的結構選擇問題隨之產生。對債權期限結構選擇的研究雖然最早的文獻可以追溯到1974年Merton在《金融雜誌》第29期上發表的論文“公司債務的定價:利率結構的風險”。在這篇文章中,作者在假設資本市場是完美的條件下,得出了債務期限結構與企業價值無關的結論。但是真正系統開始對債權期限結構進行研究的卻是Barclay and Smith於1995年發表的《公司負債的期限結構》,他們最早將債權期限結構理論歸納爲三類:契約成本假說、稅收假說與信號假說。隨後,Stohs&Mauer於1996年發表的《公司負債期限結構的決定因素》,Guedes&Opler於1996年發表的《決定公司發行負債的期限的因素》,以及Scherr&Hulburt於2001年發表的《小規模企業的負債期限結構》,促使債權期限結構選擇問題成爲公司金融研究的又一個熱點。我國對債權期限結構選擇的研究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證上都處於剛剛起步階段,楊興全、鄭軍(2004)對國外企業負債期限結構的理論假說和實證研究進行了綜述,歸納了五種類型的假說:代理成本假說、信號傳遞假說、清算風險假說、期限匹配假說和稅收假說。袁衛秋(2004)也對債務期限結構理論進行了綜述,將債務期限結構理論劃分爲基於契約成本的理論、基於資訊不對稱的理論、基於稅收的理論和基於期限匹配的理論四種。楊興全、呂珺(2004)以部分行業爲例,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負債融資期限結構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爲期限匹配假說和清算風險假說提供了經驗支援,爲代理成本假說提供了部分支援,信號傳遞假說與稅收假說並未得到實證結論的支援。肖作平、李孔(2004)對負債期限結構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從個別簡單分析和逐步迴歸分析結果可知,市場價值、帳面價值公司規模、固定資產比率和加權平均資產期限顯著地影響中國上市公司債務到期結構;敬志勇(2004)對負債期限結構選擇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表明當期負債期限與上年度負債期限存在密切關係,二者呈正向變動關係。負債期限與公司的財務靈活性有密切關係,負債期限與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呈正相關,與公司的長期負債比率呈負相關,與公司成長性不相關,與公司規模存在負相關關係,負債期限和借款期限與公司的盈利能力負相關。

由於以往對債權期限結構的研究並不是很重視,因此關於債權期限結構的研究文獻分散在不同學者對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選擇的研究上。國外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短期負債與長期負債的選擇提出了個人的觀點,從而形成了非常豐富的影響債權期限結構選擇因素的觀點。本人在研讀文獻的基礎上,將涉及到債權期限結構影響因素的文獻加以歸納,總結出了可能影響債權期限結構選擇的14個主要因素,希望能爲其他同行者對債權期限結構選擇的進一步研究提供一點幫助。

二、影響債權期限結構選擇的因素

影響債權期限選擇的因素主要有:資產期限、成長性、企業質量、管制行業、企業規模、資產折舊、資訊不對稱、利率、財務槓桿、企業價值波動性、自由現金流量、信用級別、非債務稅盾。

1.資產期限。爲了降低融資成本,降低清算風險,負債的期限應該與資產期限相匹配。因此,資產期限是影響負債期限結構的一項重要因素,企業的負債期限與資產期限正相關。Myers(1977)認爲投資不足問題能透過這一匹配原則加以緩和,Myers認爲投資不足問題起源於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衝突,而這種衝突可以透過將公司的負債期限與資產期限進行匹配來部分解決。期限匹配可以保證償還債務與產生現金流量基本相稱。當負債的期限結構比資產的期限結構短時,公司可能沒有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到期本息;另一方面,如果負債的期限結構比資產的期限結構長時,那麼來自資產的現金流量就會停止,而公司依然需要保持足夠的清償能力。Emery(2001)認爲公司透過匹配債務和資產的期限能避免條款貼水。

根據Stohs and Mauer的研究,認爲資產期限要與負債的`期限相匹配,因此具有較多固定資產的公司應當有較多的長期負債。因此,債務期限應與資產期限正相關。根據代理成本理論,公司的負債期限與資產期限應當匹配。Stohs and Mauer,Aydin Ozkan證實了上述理論,而Goswami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擁有資產期限較短的公司總會發行長期負債而擁有長期資產的公司總會發行短期負債。

2.成長性。當一個公司具有較多成長機會時往往會擁有較多的短期負債,其結果是負債的總體平均期限較短,Easterwood and Kadapakkam,Barcklay and Smith,Aydin Ozkan證實了上述理論。

Stulz(1990),Hart&Moore(1995)認爲有較少增長期權的企業應發行更多的長期債,因爲長期債在限制管理者隨意性方面更有效。Myers(1977)認爲擁有較多增長期權的企業應使用期限較短的債務。

企業投資機會的變化對債務期限有直接效應,增長期權的增強提高了企業短期債的使用;更多的成長期權導致更低的槓桿。但Stohs and Mauer,Mauer and Ott認爲公司的成長性不會影響負債的期限結構。

3.企業質量。公司採用負債期限結構可以傳遞有關公司資信情況的資訊,Flannery(1986),Kale and Noe(1990),Goswami,Stohs and Mauer證實了上述理論。

Flannery(1986),Kale—Noe(1990)研究了當企業家和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着有關企業質量方面的資訊不對稱時,企業債務期限選擇的信號含義。Kale—Noe假設長期債務的定價比短期債務對企業價值的變化更敏感。這樣,雖然企業的錯誤定價會導致長期債務和短期債務都被錯誤定價,但導致長期債務定價的錯誤程度更高。如果債務市場無法識別高質量和低質量的企業,則價值被低估的高質量企業將會發行數量較少的、定價被低估的短期債務。相反,價值被高估的低質量企業將發行數量較多的、價格被高估的長期債務。然而,理性的投資者在對公司的風險債務定價時考慮到了企業的這些動機。因此,在市場處於分離均衡時,兩種期限的風險債務都將被髮行且被正確定價:高質量的企業將發行更多的短期債務,低質量的企業將發行更多的長期債務。但是,如果高質量的企業認爲透過發行更多的短期債務將其與低質量企業相區分的代價太高,或低質量的企業認爲冒充高質量的企業去發行較多的短期債務收益更大,則分離均衡的市場將不會存在,因爲此時兩種類型的企業將發行相同期限的債務,即存在一個混同均衡的債務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