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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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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短期投資是企業持有的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它按照投資性質可以分爲短期債券投資、短期股票投資、其他短期投資等。

短期投資收益的涉稅問題

會計上對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特殊情況外,在實際收到時應作爲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衝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不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均應確認爲投資收益,併入應納稅所得額(特殊情況是指,短期投資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對於短期股票投資,稅收上必須嚴格區分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因爲二者在所得稅上的處理截然不同。處置收益是所得稅稅前所得,不需要還原,也不需要比較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各自的適用稅率,直接併入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持有收益是所得稅稅後所得,併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進行還原,且需比較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各自的適用稅率。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還應作爲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進行處理;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其已繳納的所得稅額還應作爲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進行處理。

短期投資收益的稅務處理

例如,某企業2002年1月從銀行買入按年付息的A企業債券100000元,2月收到2001年債券利息5000元,3月將A企業債券以107000元賣出;2002年4月以銀行存款164250元從證券市場購入的股票B作爲短期投資,2002年5月B公司宣告並分派現金股利4250元,2002年6月以170000元賣出(B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爲15%)。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2002年1月,購買短期債券時:

借:短期投資———債券A95000
應收利息5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

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5000元,應作爲應收項目單獨覈算,不包括在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中,稅法也認同會計的這種做法。

2002年2月,收到2001年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5000

貸:應收利息5000

收到購買時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5000元,只衝減已記錄的應收利息,不衝減短期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稅法也認同會計的這種做法。

2002年3月,處置短期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107000

貸:短期投資———債券A95000
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處置收益12000

短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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