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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統計方法及指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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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統計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是對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尤其是審判工作所產生和形成的各種數據以及與之相聯繫的社會現象方面的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分析、儲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動過程。它是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工作情況、評估審判執行態勢、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重要依據,也是人民法院實現科學決策、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

關於司法統計方法及指標的研究

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任務更加艱鉅,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對於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進法院工作、促進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透過對本院司法統計工作的調查研究,結合自身工作,就司法統計方法及指標淡一點粗淺認識。

一、目前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結合筆者所在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實踐,司法統計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司法統計工作的人員不穩定,業務素質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必須配備專職司法統計人員,各審判業務庭和人民法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司法統計工作。由於司法統計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司法統計人員應當按照保密崗位人員的要求配備,並且熟悉審判、統計和計算機業務,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而在實際工作中,基層法院基本沒有配備專職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司法統計工作人員往往身兼數職,工作繁忙。特別是在業務庭,由於案多人少等原因,其他崗位人員兼做司法統計工作,臨時聘用人員擔任司法統計員時有發生,並且司法統計人員更換頻繁。這些人員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工作方法大都源於上一位司法統計人員的工作經驗,工作上經常思路禁錮、分析角度單一、相同錯誤累現不止。多年來,業務庭的各類報表都存在不同程序的遲報、漏報、誤報等情形。

(二)統計報表數據不盡真實、準確

司法統計數據報表是法院審判工作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對其準確性的要求極高,但是從目前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情況來看,多方面的因素導致了目前報表數據準確性不高的情況。

一是收、結案中的不確定因素。如一民事案件經立案庭立案後先送到民事庭進行審理,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民事庭認爲應由商事庭審理,則案件又流轉到商事庭。從司法統計的角度而言,如果庭室之間的統計溝通障礙則可能導致案件重複統計。由於司法統計工作已經納入目標管理考覈規定,業務庭在發生錯誤時難免避重就輕、揚長避短,透過編造數據或是隱瞞數據來維持自身庭室的權益,如此統計部門採集的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便存在瑕疵。

二是手工填報、更改報表現象仍在存在。目前司法統計報表是《人民法院案件資訊管理與司法統計》系統自動生成。統計員按要求填報案件立案資訊及結案資訊,系統將自動生成一個期間的司法統計數據。在具體操作中,基層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是大都由主審法官將案件的立案、結案資訊告訴各業務庭負責司法統計的工作人員,由統計人員將案件的立案、結案資訊輸入軟件系統,每月17日利用統計軟件自動生成統計數據,並製作相應的報表。但在這些資訊軟件中有些重要資訊,如果主審法官沒有及時告訴統計人員輸入,比如:結案資訊登記時,主審法官沒有將結案資訊及時告訴統計人員,可能會導致本月應結案未結的等情況。出現這樣的情況時,統計人員或者手工將本月結案數據填報至報表中,或者直接將本月應結而未結案件統計至下月,這種情況下,嚴重的可能會出現超出審限範圍內結案的情況,而在統計中,統計人員發現出現這樣的情況時,便手工更改報表的資訊。這些無疑使司法統計數據嚴重失真。

三是案由分類不統一。實際工作中,各業務庭在案件歸類上的做法不一致。同一案件有的庭室將其歸爲這類,有的庭室將其歸爲另一類。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這一類案件,在司法統計系統中沒有此案由,統計人員在統計時有的將其歸到“財產權屬糾紛”,有的將其歸到“自然資源使用權”,有的或者直接將其歸類到“其他”一項等。因爲歸類的不統一,導致統計數據不準確。

(三)司法統計資訊軟件不完善

我們現在使用的《人民法院案件資訊管理與司法統計》實現了司法統計報表自動生成,與手工填報報表相比,工作變得簡單清晰了很多,司法統計已然進入了資訊現代化。但統計軟件在使用過程中,仍會出現一些問題,有待完善。

司法統計系統中,如法綜16表中,當立案案由爲健康權糾紛,結案案由改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統計表就出現錯誤,統計人員,唯有將結案案由再改爲健康權糾紛,報表才能顯示正確。法綜5表中,在錄入資訊表時,參加訴訟辯護人與指定辯護人的情況都有相應情況錄入,但在報表生成中,其生成的數據與之前錄入資訊表的數據不一致,導致統計員要將資訊表與判決書覈對後手工更正。再如法綜31表與法綜38表中人民陪審員一項,資訊表中已經錄入相關資訊,但在生成報表時,有時能夠生成相關資訊,有時卻不能生成。這樣的差誤在報表生成時屢見不鮮,而在實際工作中,唯一能夠解決的辦法就只能是靠統計員細心且耐心的反覆覈查,才能確保報表的準確。

(四)統計項目及指標的設定不盡合理

設定合理的統計指標體系既是審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司法統計數據要能夠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審判質量和效率。因此,統計指標的設立必須具有明顯的規範審判工作的導向和激勵作用,引導法院和法官向獨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發展。長期以來,法院在向人大報告工作及內部總結、目標考覈時,對審判質量與效率的評估,大都採用年結案率、發回改判率、上訴率、調撤率等幾項簡單的指標。司法實踐證明,這幾個指標已不能全面反映日益複雜的審判工作。比如,上訴改判率,上訴是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再公正的判決結果也不能保證當事人放棄上訴。爲了單純追求低上訴率在法律規定之外做當事人的“工作”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年終結案率本是爲提高訴訟效率,督促審判人員儘快結案的一項指標,但是法院爲了處理積存的案件,力求達到效考評要求的年終結案率,往往12月初便不予立案。要麼拒收當事人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申請;要麼延期立案;要麼採取變通措施,今年立的案已是來年的案號。調解率,調解結案確實具有其無可比擬的優點,如化解矛盾、降低了執行難度等,但是對調解率的過分追捧又會出現一些審判人員當判不判,壓着調解的情況,反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再如,離婚案件,有些夫妻可能是一是衝動跑來法院離婚,如果主審法官一味求快,不深入瞭解兩人矛盾根源,要促成兩人調解離婚可能並不難,但這樣勢必使本來和睦的家庭四分五裂。如果暫緩案件的審理過程,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時間和空間,此類案件或許會是柳暗花明的另一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