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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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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覈算
一、會計制度的適用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除《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外,共分《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新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等四個會計制度體系,其中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的:
  1.《小企業會計制度》。所謂小企業,就房地產開發行業而言,是指根據國務院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檔案的規定,不能同時滿足從業職員數100人以上、年銷售額1 000萬元以上兩個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標準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內的各類小企業,除已按規定要求或規定程序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新準則的企業外,都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得再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2.《企業會計制度》。按照財政部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於2001年起先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單位施行,其他企業經適當程序也可以執行該制度。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新的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執行。據此,現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按規定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外,均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新準則下的會計制度體系。新的38項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包括具體準則、對準則的解釋、財務報表格式、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等,是一個完整的會計制度體系。這一制度暫在上市公司範圍內執行。因此,假如房地產開發企業爲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執行新準則的,都應當執行新準則規定的會計制度。
  4.《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屬於舊的行業會計制度體系,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大中型企業,假如達不到執行新準則的條件,也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仍可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二、應增設的會計科目
  
  本世紀已出臺的會計制度中,皆沒有專門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科目及覈算辦法,這給這些企業的會計覈算帶來很大不便。但是,現行所有會計制度涉及會計科目設定的說明中都規定:在不影響對外提供同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條件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某些會計科目。根據這一些規定,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或新準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執行各自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基礎上,增設以下專門覈算房地產開發的會計科目,不但是需要的,也是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
  1.“開發本錢”科目。本科目覈算房地產開發的用度和本錢,包括:(1)開支的拆遷補償費、土地出讓金或受讓價款及相關稅費、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配套設備費等用度;(2)開發採用出包方式的,根據預支給承包商的款項和工程進度估價的開發本錢;(3)工程採用自營方式發生的'各項本錢用度;(4)分配應由開發產品承擔的公共配套設施費、計提應上交有關部分治理的維修費和分攤的間接開發用度;(5)應予資本化計進產品本錢的借款用度等;(6)結轉開發完工並驗收合格的房地產本錢。
  購進已拆遷平整的土地預備用於房產開發,可先計進“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待開發時再以適當的分配方法,分攤到“開發本錢”的明細科目。
  2.“開發間接用度”科目。本科目相當於產業企業的“製造用度”,覈算爲開發產品而發生除應由行政治理部分承擔的用度以外的各項間接用度。
  3.“開發產品”科目。本科目覈算已開發完工、經驗收合格的房地產。
  4.“出租開發產品”科目。本科目覈算用於出租經營但尚未轉爲固定資產的土地和房屋。
  5.“週轉房”科目。本科目覈算安置拆遷居民週轉使用的房屋。
  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以上增設的5個會計科目的期末餘額,均應計進報表的“存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