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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學函授本科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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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函授本科畢業論文

關於法學函授本科畢業論文

論單位犯罪中之“單位”

內容摘要

隨着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法人和各種組織體在社會生活中發生着越來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規制組織體的行爲及預防、懲治其不法行爲便成了社會學和法學的一個重要議題,隨着組織體在社會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爲之社會危害性的日益加劇,有許多國家的刑法已對此反應,並將其犯罪化。

我國法學界對單位犯罪事實相關問題,意見不一。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這是對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將對司法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然而,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的範圍界定問題卻是理論和實踐中亟待研究和確定的問題。本文擬在透過對單位的一般理論(包括單位的定義、單位的特徵),單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徵的分析,在此基礎上就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的'範圍界定問題做進一步的探討。如:私營企業是否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問題;機關能否能成爲單位犯罪的主體界定問

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機關的處所或派出機構能否成爲單位犯罪主體問題。

關鍵詞:單位 特徵 單位犯罪 範圍

我國自1987年《海關法》首次將組織體的不法行爲犯罪化以來,組織體作爲一種犯罪主體並被追究刑事責任便逐漸爲立法所肯定併爲人們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更是在總則、分則中作了更爲全面的規定,在總則中專闢一節即總則第2章

第四節第三十、三十一條兩個條文原則規定了單位犯罪問題,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確立了自然人犯罪主體與單位犯罪主體並存的格局;分則中規定的涉及單位犯罪的條文96個,罪名多達121個,佔全部罪名的29%強。可以說,關於單位不法行爲之犯罪化已完全爲立法所肯定。

不過,縱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持異議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並未完全平息爭論,而且關於組織體(單位)犯罪理論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諸多值得探討之處。組織體犯罪理論是一個十分龐雜的體系,本文僅就單位犯罪中的單位界定問題作一探析,以期對單位犯罪理論之完善盡一份力。

一、單位的一般理論

(一)單位的定義

我國《刑法》中沒有對作爲犯罪主體的單位的內涵予以明確,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個組織到底能不能視爲刑法中的單位,該組織實施的危害行爲究竟能否由其承擔刑事責任,往往引起爭議。比如,一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機關的處所或派出機構,能否獨立作爲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這方面的爭議很大。

我國《刑法》確認的單位主要有五大類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團體。關於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單位即包括各種國有的、集體所有的、合資的公司、企事業單位,也包括各級國家權利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以及各種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

雖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這些單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資格,但是我國《刑法》並沒有要求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資格。單位是一個組織體,是指機關、團體或屬於機關、團體的各個部門。單位和個人相對立,屬於集體的範疇,表現爲社會的組

織體,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兩種形態,所以單位不僅限於法人資格。

(二)、單位的特徵

單位具有如下特徵:

1、載體性。單位作爲一種社會組織,它與作爲生物體意義上的自然人不同,單位的意志形成與控制以及意志的實現與表達都需要藉助一定的載體,即作爲構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說單位必須由一定數量的自然人構成,一定數量的自然人是單位成爲社會組織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當然,作爲單位行爲載體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個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單位是人們爲了追求某種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來的社會組織,追求利益是單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動因。就單位生成動力而言,單位是一種人們尋求自我利益保護的實體,又透過特殊的利益關係和身份關係把個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單位的利益性時必須將其與法律聯繫起來,而單位利益與個人利益、國家利益和整個社會利益之間因主體不同而可能引發種種衝突正是導致單位不法行爲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