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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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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論文

實踐教學是高等職業教育的關鍵環節,是培養學生職業能力的有效途徑。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培養的學生理應具備就業崗位羣所要求的技能,突顯“應用型”的人才特色。但長期以來,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也存在着法律學科教學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相脫節的問題,仍沿襲着重知識輕能力、重理論輕實踐爲特徵的傳統教學模式。該模式在實踐教學領域中的固有缺陷是:實踐教學零散不成系統,條塊分割;課程體系缺乏實踐特色,沒有突出職業性;師資隊伍欠缺實踐經驗;實踐教學保障體系不完備及質量評價體系不科學等問題。因此選擇本專業可行的實踐教學模式、研究其執行架構就顯得尤爲重要。

二、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

該模式的選擇和設定一是要借鑑域外法律實踐教學的經驗,再者要充分尊重本土資源並結合各院校實踐教學現有基礎和條件來確定。

(一)域外法律實踐教學模式述評

德國法律教育被劃分爲大學學習和見習服務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學習法學基本理論知識,在爲期4年的學習中,德國學生必須有不少於3個月時間去參加審判實習、法律諮詢服務等實踐教育活動,其目的在於使學生獲得基本的感性經驗。第二階段是爲期2年的見習服務期,見習的範圍涵蓋各個法律實務部門,重點在於讓學生了解和熟悉法律的實際運作,在於培養學生獨立工作的職業能力。可見德國採取的是“兩站式”的教學模式。

美國的法學教育是本科後教育即法學院的學生是在本科畢業後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選拔出來的,其培養模式比較特別。因本階段專注於職業教學注重實務訓練,所以美國的法律實踐教學的內容豐富、手段多樣。一是廣泛採用案例教學法,形成了一整套較爲成熟的案例教學模式,較好地培養了學生的法律推理能力:二是爲了使學生得到實踐機會法學院建立了很多實習中心。尤其令人稱道的是,爲了使學生更直接地獲得職業技能,美國還發展出了一種適用程度很高的法律診所式實踐教學模式。

現代英國的法律人才是透過基礎理論學習、法律技能訓練、律師傳道三個階段的培養而成長起來的。值得一提的是,英國的大部分法學院系推行“三明治課程" (Sandmich course)即在4年的學習期間用1年的時間分4次到有關的公司和事務所實習和工作。

由此可見:(1)法律教學不僅僅理論層面的,只有適宜的實踐教學模式才能培養出符合現實需要的法律人才,這是世界各國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通例:(2)法律實踐教學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但有一個共同點即在時間安排上不僅在理論教學的中間環節穿插實踐教學項目,還有專門的`實踐教學環節,實踐教學的學時佔有較大的比重:(3)各國都非常重視法律實踐教學的硬件建設:(4)法律實踐教學運用了案例教學、模擬法庭、見習實習、法律診所等多樣化的手段。

(二)三層階梯式實踐教學的理想模型

對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應當結合各個院校的具體實際和現有資源來進行。在選擇教學模式時,需考慮的是(1)連續性原則。即學生在校期間都貫穿着實踐教學並且各個實踐教學項目是環環銜接的、連續的。(2)全面性原則。實踐教學從內容上看既要涵蓋各門課程的課程實訓又要有法律事務綜合技能實訓課程,既要有課外實踐環節又要有課內實踐環節。(3)階梯遞進原則。第一學年應主要關注學生的認知實踐:第二學年主要應強化學生的專業技能實踐能力:第三學年主要培養學生的崗位技能實踐能力。三個階段是階梯式遞進關係,層次分明又前後相續成一體系。(4)多元化原則,是指應當綜合運用多樣化的實踐教學手段。

本文認爲較爲理想的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模型是:以日常理論課程教學中貫穿案例教學爲實踐教學之基,以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爲實踐教學之主軸,以到相關法律部門的實習(認知實習、崗位見習、畢業實習)和參加法律義務諮詢爲實踐教學之兩翼的三層階梯式實踐教學培養模式。第一階梯,時間安排在一年級,主要以案例教學、法律辯論爲主構建學生的法學基本理論體系,輔以認知實習(法庭旁聽等)方式培養學生的認知實踐能力:第二階梯定在二年級,開設獨立的實踐課程如律師實務、法律文書等,藉助模擬法庭、校外實訓基地主攻和強化學生專業技能的實踐能力。第三階梯爲三年級,透過到相關法律部門和公司法務部門進行崗位實習和畢業實習,培養學生的崗位技能實踐能力。

三、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的執行架構

高職法律事務專業三層階梯式實踐教學模式的實施需要有一個平臺,其執行架構涵蓋了實踐教學的課程體系、師資體系、保障體系和評價體系。

(一)構建“實踐導向”的教學課程體系

本專業的培養目標決定了必須把實踐能力培養貫穿於教學全過程,在課程體系的設計上就要嚴格貫徹“實踐導向”原則。課程設定上要突顯“高職化”,做到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與做的統一,使教學與實訓融爲一體。考慮到高職法律人才的基本技能主要表現爲職業思辯能力和職業寫作能力,可增加實踐類課程門數,比如開設應用寫作、司法文書、律師實務、中文速錄等旨在培養學生基本技能的課程。

(二)打造一支“雙師型”教師隊伍

打鐵要靠自身硬,打造一支較強實踐能力的“雙師型”教師隊伍是實施該實踐教學模式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就法律學科而言,一方面是要鼓勵教師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或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只有透過了這些考試拿到從事法律實務的“入場券”才能奢談其他:同時透過考試後要實實在在地參與處理法律事務,以此增強實踐經驗,因爲法律的生命木就在於經驗,而經驗的獲得必需透過實踐,只有教師透過親身大量實踐領悟到了法律的真諦才能真正作到“傳道、授業和解惑”。另一方面是“對外引智”。首先是要建立外聘實踐型教師專家庫從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法律職業團體中遴選相關人才:其次是可採用多樣化的聘任方式或建立外聘教師導師制。總之,只有“內外兼修”建立一支法律實戰能力過硬的師資隊伍才能培養出“應用型”法律人才。

(三)構建多維度的實踐教學保障體系

高職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保障體系包含硬件和軟件建設兩個方面。硬件保障方面主要是校外法律實踐教學基地和校內法律實踐教學實訓室的建設,軟件保障方面主要指實踐教學的制度建設和組織建設。

1.實踐教學平臺的建設

建設實踐教學的平臺是提升實踐教學質量的“瓶頸”工程。校內的法律實訓室和校外的法律實踐教學基地是實踐教學的重要支撐,是增強學生實踐能力的必備手段,是培養合格的法律應用型人才的物質基礎。校內實訓室是校內開展實踐教學的場所,其基本配備包括模擬法庭、計算機速錄等實訓室,條件成就時,可以成立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實習實訓基地。校外的實踐教學基地是職業環境由“仿真”向“全真”相接軌的必由之路,是學生實踐能力由“模擬”向“實戰”相銜接的必經環節,也是高等職業教育緊密聯繫社會生產實際的現實需要,高等職業院校應當有計劃、有組織地推進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建設。

2.實踐教學的制度建設

良好的制度是取得良好教學效果的基石。實踐教學尤其是校外實踐教學的實施地點和開展的形式、時間等較爲靈活,因此對其管理的難度就相對大很多。對實踐教學的管理重在過程,應針對實踐教學的各個環節,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使得整個法律實踐教學的過程能在制度層面上展開,使其規範化、制度化。

3.實踐教學的組織建設

具體的法律實踐教學過程涉及的“而廣線多”,只有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才能進行統籌安排。第一,要設立由院系領導擔任負責人的實踐教學領導小組,職責是對實踐教學進行宏觀規劃和管理,組織和協調與校外實踐教學基地的溝通與聯絡,安排木年度實踐教學計劃。第二,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爲實踐教學的執行機構,該機構由法律事務專業教研室的精幹力量構成,具體實施校內外法律實踐教學活動,其中對於校外實訓可以聘請實踐教學基地的外聘教師負責管理學生實踐教學期間各方面的教育管理活動。第三,要格外重視和傾力支援學生組織發揮自治管理的功能,成立由學生會、班委會各成員爲核心的校外實訓小組,負責安排相關口常事務和相互督促實踐教學任務的完成。

(四)建立科學、完整的實踐教學質量評價體系

法律事務專業實踐教學的評價是指以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的實踐能力爲教學目標而對實踐教學的過程及結果進行價值判斷併爲今後的實踐教學決策服務的活動。該評價的着重點在於對實踐教學活動中兩個最爲核心要素的評價即:對學生法律實踐教學學習效果的評價和對教師法律實踐教學工作過程的評價。必須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質量評價體系,透過設定各項合理的、細化的、可操作的指標來評價實踐教學過程中教師的教和學生的學等情況,從而判斷它的質量和水平、成效與不足。

1.對學生實踐學習的評價

對學生應圍繞着學習態度、團隊精神、社會責任感、實踐能力和工作效率,實習紀律等來設定評價指標。評價途徑包括學生的自我評價,實踐小組的評價、教師的評價和社會的評價等。當然對於不同的實踐課程可以確定不同的評價方式,比如對學生在模擬法庭課程中的評價,首先可由學生進行自我評價分析其得失:其次由小組各成員根據各自扮演的角色互談心得:然後老師分角色點評:最後在書寫庭後總結時確定最終成績。

2.對教師實踐教學的評價

對教師的實踐教學評價本身也就是對教師實踐教學活動進行一次嚴謹的、科學的診斷過程。教學評價具有反饋和諮詢決策等功能,這對於實踐教學活動組織者和具體實施者的教師而言都是至關重要。下列各項均是對教師評價的關鍵指標:教師的敬業精神、教師的教育理念、教師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教師的教學方法及特色,教學效果或教學目標的實現程度等。當然,對法律實踐教學效果的評價標準不能盲目絕對化,既要重視結果也要看中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