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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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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學和法學學術刊物中,高質量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較少,這主要是由於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不恰當造成的。爲此,筆者擬就此作以下探討,以期有益於會計法學及中國會計法制建設。


一、科研選題不當的主要表現


1.選題偏大且重複。相關學術刊物上的會計法學科研論文,絕大多數選題不具體、不明確。近幾年來,選擇熱門會計法學問題進行研究的人較多,如關於會計責任方面的問題,但大多數僅圍繞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類別及其構成要件等方面進行論述,缺乏新意。


2.研究深度不夠。會計法學科研是一項與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緊密結合的活動。從近幾年來看,性問題研究所佔的比例較大,但多數成果水平不高,轉化率更低,選題中忽視對重大現實問題的綜合探討與研究;而基礎性問題探討又落後於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使得應用性問題的探討與研究缺乏後勁,缺乏強有力的基礎支援。例如,“會計執法監督”、“會計執法保障”等應用性強、價值大的會計法學應用性問題很少見到,即使有也難於在實踐中操作,理論深度不夠,而“會計法基本原則”、“會計法學與會計學的內在聯繫”、“會計立法中如何處理會計技術問題”等基礎性問題幾乎無人探討,直接制約着我國會計法制建設水平。


3.簡單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學科的較多。移植是會計法學研究的重要之一。但近幾年,對其他學科的理論與方法未結合會計法學特點加以改造而進行簡單移植的現象比較普遍,很難發揮相應理論與方法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的真正價值與意義。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預測性研究少。任何一門學科就其歷程而言,均存在誕生、發展、成熟等幾個階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門學科在誕生初期的研究方法。,中國會計法學正處在發展階段,其研究方法應由描述性研究向性研究過渡。但從已發表的論文來看,較多描述會計法學領域中的有關現狀問題,而較少分析有關各種會計法學現象的關係、因素、發展和發展趨勢等方面的問題,使得會計法學研究難以發揮其解釋與預測的功能,缺乏對功能或機制的深入分析,妨礙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進的對策


1.從思想觀念上重視科研選題。在會計法學科研中,發現並選擇具有意義的會計法學問題至關重要。一般來說,如果選擇和確定的是會計法學學科發展和突破的前沿,則表明其是高起點、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複他人的研究,則整個研究工作也就沒有多大的價值。


2.努力培養研究人員的科學素養。①培養創新精神與敏銳的洞察力。日常工作中要養成善於觀察、善於捕捉各種新事物的習慣,尤其是不爲常人所注意的偶然現象,作爲發現和提出會計法學問題的前提和基礎。②勤于思考,提高自己的想像創造力。直覺和想像是會計法學科研選題中主要的思維品質,而想像創造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後天獲得的,因此會計法學研究者要注重邏輯思維能力的培養。③注意積累相關和必要的會計法學研究背景知識。在會計法學研究中,研究人員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學、會計學理論知識,同時必須具備必要的學、、邏輯學、管等方面的知識。這些知識不是一朝一夕得來的,需經過研究人員的長期積累。


3.遵循選題準則。法學科研選題應遵循以下幾個重要的科學準則。


(1)創新性準則。創新性準則是指對所選擇的會計法學科研應在借鑑前人成果的基礎上,能提出新的見解,匯出新的結論。會計法學科研選題的創新程度必須成爲衡量其成果質量與水平的主要評價標準。只有這樣,纔能有所發現,得出新的結論,真正體現會計法學研究的價值。爲貫徹這一原則,應深刻理解創新概念,建立創新的體制,營造創新的文化,提高創新的能力。


(2)價值性準則。價值性準則包含兩層意義:一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制建設實踐的需要;二是選取的會計法學科研題目要滿足會計法學研究自身的需要。就會計法學而言,還存在許多急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論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會計法學研究者必須根據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觀條件,選擇最有價值的研究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