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權利界定問題研究論綱

學問君 人氣:2.95W

摘 要: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權利界定問題是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解決中的一個核心爭點,是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等文化財產返還國際法所致力解決的主要問題。從比較法的角度研究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對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權利的不同界定,對解決以所有權歸屬爲中心的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及深化我國追索流失文物的法理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權利界定問題研究論綱

關鍵詞:文化財產;權利界定;善意購買人

國際社會自20世紀50年代以後,藉助國際公約等法律手段,共同打擊文化財產劫掠、盜竊、盜掘、私運、所有權非法轉讓等行爲,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法律檔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文化財產的非法流轉,便利了文化財產的返還與迴歸。但文化財產保護國際公約尚未成爲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檔案。目前,文化財產交易主要受交易地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制。

一、善意及善意取得的概念界定

善意是指行爲人在爲一定行爲時,所具有的確信其行爲符合法律和道德的主觀心理狀態,這種確信將對行爲人產生有利的法律效果。善意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之產生、變更或消滅,與時效並列成爲民事法律事實之一[1]。一般而言,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爲無權處分人,善意與否可以透過受讓人的外在行爲進行判斷。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佔有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2]。

善意取得涉及財產所有權的靜的安全保護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兩個方面。從保護所有權的角度來看,財產所有權不能因他人的無權處分而消滅,所有人可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其物的所有權,受讓人應向轉讓人依法律關係尋求救濟。但是,如果絕對貫徹所有權保護原則,交易活動必受影響。法律對動產的佔有進行保護並賦予其社會之公信力,從而使善意第三人取得的物權,不因無權處分人的無權處分而被追奪,從而維護客觀公正的社會交易秩序。可見,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態安全這兩個利益必須妥協,以期兼顧。

二、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權利界定問題的研究意義

實踐中,被盜、祕密挖掘、非法出口或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的文化財產被找到時,購買人幾乎總是主張善意佔有,權利請求人想要證明購買人的惡意是非常困難的,這成爲文化財產返還的巨大障礙。文化財產交易的高度保密性導致法律無法對購買人施加過高的注意義務。實踐中,購買人不需要調查交易物來源、只要消極的不知情即可援引善意取得進行抗辯。文化財產的收藏和投資需求也可能刺激盜掘、盜竊、私運、非法交易等行爲,來源非法的文化財產進入商業渠道後,便可能受到公開市場規則、善意取得規則的保護。文化財產漂洗是指非法交易商利用漂洗地法律的時效規則、保護善意購買人等規則,將非法來源的文化財產所有權漂白。經過漂洗的物品可以合法轉售,由此掩蓋了文化財產非法來源和交易的歷史。

文化財產返還國際爭議的一個焦點問題是,原始所有人與善意購買人誰應該享有爭議文化財產的所有權[3]。被掠奪或被盜文化財產的善意購買人能否擁有免受原所有人追償的特權?1904年,德國法學家約瑟夫科勒(Josef Kohler)教授最早提出在文化財產問題上改變保護善意購買人的規則,使原所有權人的權利優先受到保護。他列舉的一個案例中,原所有人補償買受人的購買價款後才實現一幅畫的返還。他認爲,文化財產的獨特屬性使得對買受人進行金錢賠償不能有效遏制非法交易。

善意取得制度關乎文化財產所有權歸屬。大多數大陸法國家都傾向於優先保護善意購買人,被盜物可以有限制地適用善意取得,即一方面賦予原權利人在被盜後要求善意受讓人返還被盜物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規定原權利人必須在法定期間行使返還請求權。而普通法國家,則遵循“任何人不能轉讓大於自己所擁有的權利”的原則。普通法對善意購買人不提供特殊保護。但是,公開市場規則、時效規則、“原告無故不行使權利其權利喪失”的延誤原則爲善意購買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所有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在一國法院提起跨國民事訴訟時,文化財產能否被返還,取決於作爲準據法的相關國家的.國內法的規定。目前絕大部分國家的文化財產交易由各國的民商事法律調整。文化財產能否被成功返還,往往取決於法律是優先保護財產原所有人還是善意購買人的利益[4]。

文化財產善意取得問題的研究始於國際統一私法學會爲起草《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所開展的前期研究[5]。該學會爲制定公約所撰寫的第一次研究報告圍繞善意原則與文化財產的國際保護之間的關係而展開。萊克爾特(Gerte Reichelt)起草的研究報告對文化財產國際保護中的善意取得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認爲應該承認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但是必須在承認善意取得原則的法律體系與不承認善意取得效力的法律體系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此種平衡可以藉助於創設一種財產返還權來實現。

三、大陸法系國家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的權利界定

大陸法系國家偏重保護善意購買人的法律傳統對文化財產保護不利,必須加以改變。文化財產善意購買人的權利在大陸法系各國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差異。意大利的即時取得制度便利了非法來源的文化財產所有權的漂洗。法國和瑞士通常在文化財產被盜三年或五年後,原始所有人喪失返還請求權。法國堅持從盜竊發生時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因此對原始所有人不利。法國法上的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制度構成文化財產返還的障礙。法國法上的公開市場規則也可能導致被盜文化財產原始所有人因無力支付補償費用而致返還不能。法國《歷史古蹟法》規定,列入文化財產保護清單的特定文化財產具有“不可讓渡性”與“不受時效拘束性”的法律屬性,從而排除善意取得和時效取得的適用。法國法院開始透過嚴格審查購買人的善意構成要件及並要求其承擔證明善意的責任,從而限制購買人主張善意的成立,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文化財產原始所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