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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會計實務中的職業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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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會計實務中的職業判斷
摘要:2006年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中,進一步強調了實質重於形式這一原則的重要性。新準則對實質重於形式的進一步強調和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勢必加強對會計人員職業判斷和綜合素質的要求。結合新準則透過列舉實質重於形式在實務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探討其在實務中的職業判斷。
 關鍵詞:實質重於形式;實務;確認

  在會計實務中,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並不總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在做出職業判斷時,要想使會計資訊反映其所應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就務必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來進行判斷,而不能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在此,筆者列舉以下幾點進行探討。
  
  一、資產的認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應爲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顧名思義,“擁有”是一種法律上的所有權,而“控制”則是反映該種資源的經濟實質。例如,根據該定義在做出職業判斷時,會對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怎樣處理呢?從法律的角度看這是一個租賃行爲,企業從外部租入固定資產,顯然不擁有所有權,而只有使用權,但這明顯是不符合“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含義。從分析中不難發現,由於其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而且租賃期結束時承租方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所以從經濟實質來看,承租方能夠控制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實務中,應當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視爲企業的資產,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
  
  二、收入的確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之一,就是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判斷企業是否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應當關注交易的經濟實質而不是法律形式。某些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但未交付實物,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隨之轉移,企業只保留了次要風險和報酬,如交款時以提貨方式銷售商品。有時,已交付實物但未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未隨之轉移,如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商品。重點是實務中對於售後回購,售後租回,在做出職業判斷時,是否應當確認爲銷售收入?如果企業在銷售某商品的同時又與客戶簽訂了售後回購或售後租回協議,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就需要按照銷售的經濟實質來判斷是否應當確認銷售收入。由於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並未轉移給購貨方,銷售也就沒有實現,不應當確認收入,因此,應將售後回購和售後租回協議作爲融資協議來處理。
  
  三、關聯方交易關係的認定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給出了判斷關聯方關係的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是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往往存在於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響是關聯方存的主要特徵。在新準則中,除舊準則的五條具體形式外,又增加了三條,即:“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對企業同樣也存着關聯關係”。對此進行職業判斷時,應遵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關聯方關係是否存在,應視其關係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
  
  四、資產發生減值的認定
  
  準則中,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從外部資訊和內部資訊來源兩方面列舉了七點,決定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如果存在減值跡象,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金額,計提減值準備。例如,如果出現了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於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的預計的下跌。從法律形式上看,這種現象並未導致資源的'減值;但在實務認定時,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從經濟實質來看,需要認定減值。又如,如果企業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提前處置,這時根據其經濟實質,也要計提相應的減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