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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與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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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是各項稅收法規中規定的有關征稅的各種原則與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等,而政策是指會計準則和制度中規定的有關確認、計量、記錄和披露的原則與方法等。由於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制度分屬不同的領域、基於不同的目的、服務於不同的對象,因而通常都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存在。現行兩者的主要差異在各個會計要素上均有體現。

稅收政策與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論文

(一)關於資產方面的差異

會計上的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予企業帶來利益。稅法上對資產沒有作出明確的定義。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二者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上一般按成本計量資產價值,通常按實際支出或實際價值作爲各種資產的入賬價值。稅法上雖也按歷史成本計量資產價值,除按實際支出作爲資產的入賬價值外,有時強調按完全價值作爲資產的入賬價值,從而與會計上形成差異。如企業接受投資、接受捐贈取得的舊固定資產及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上均按實際價值入賬,稅法上則要求按完全價值入賬;取得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如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在會計上這部分債權性支出不作爲投資價值入賬,而稅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爲投資價值入賬;以債務重組方式或非貨幣性交易方式取得資產,會計上一般按原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爲換入資產的價值入賬,而按稅法要求一般應按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值入賬,等等。

2、資產的折舊與攤銷。會計上出於謹慎考慮,通常強調加速折舊與提前攤銷資產,而稅法上出於保證財政收入考慮,通常要規定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上規定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估計、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等都由企業自主決定,而稅法上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如與稅法規定不一致,計稅時應按稅法規定調整;無形資產,如沒有合同和法律規定受益年限,會計上規定攤銷期限不應超過十年,稅法上規定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待攤費用,會計上規定如果待攤費用的項目不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全部計入當期損益,稅法上強調應按規定期限如實攤銷;待處理財產損失,會計上強調期末必須處理完畢,稅法上強調應報經批准後處理,未經批准不得處理,等等。

3、資產的減值準備。會計上規定期末應對各種資產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如發現資產減值或貶損應計提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託xx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而稅法上只承認壞賬準備,對其他的各項減值準備均不予承認;即使是壞賬準備,對估計的方法、比例與範圍也作了較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4、資產的收益處理。如投資收益,會計上對與投資相關的收入要求區分不同情況,有的作爲收回債權處理,有的作爲收回投資成本處理,有的則作爲當期損益處理,而稅法一般都要求作當期投資收益處理,並按規定納稅。

(二)關於負債方面的差異

會計上的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按現行規定這方面的差異主要有三點:

1、放棄債權。會計上規定對債權人主動放棄的債權或者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債權,作爲債務人的企業應按賬面價值轉爲資本公積,作爲增加所有者權益處理,而按稅法規定應作爲營業外收入處理並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預計負債。包括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很可能產生的負債。會計上要求企業應按照規定項目和確認標準,合理地計提各項很可能發生的負債,稅法上堅持實際支付原則,不予確認很可能發生的負債。

3、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匯兌損益和其他借款費用。對於長期借款費用盡管會計上和稅法上都要求劃清資本化與費用化的界限,但具體的劃分範圍、時間標準、數額確認等均有差別。就範圍而言,會計上只限於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費用,稅法上包括購建固定資產、購置無形資產和借入資金投資的借款費用;就時間標準而言,會計上強調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爲標準劃分借款費用資本化或費用化,而稅法上以資產“交付使用”爲標準劃分借款費用資本化或費用化;就資本化的費用數額而言,會計上強調必須按實際投入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算確認應資本化的借款費用,稅法上對此並無明確的要求。

(三)關於所有者權益的差異

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包括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所有者權益方面的差異主要有以下兩點:

1、接受資產捐贈。會計上規定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和非現金資產捐贈,按確認的價值直接作爲資本公積入賬,前者記入“接受現金捐贈”項目,後者記入“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項目,外商投資企業按確認的價值先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按規定計算應納所得稅並結轉資本公積,稅法上內資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是否應納稅不甚明確,對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明確規定接受時不納稅,待接受的捐贈資產出售或清理時再按規定計算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企業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2、轉增資本。會計上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只需按確定的金額直接轉賬,而稅法上對屬於個人所得稅徵稅所得的部分,還要求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關於收入的差異

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利益總流入,稅法上的收入因稅種不同具有不同的含義。收入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的口徑和收入的確認兩個方面。

1、收入的`口徑。現行會計與稅法關於收入的口徑大致存在三個層面上的差別:第一層面是一般含義上的差別,會計上的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稅法上的收入對於流轉稅來說與會計含義基本相同,而對於所得稅來說則完全不同,如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項,屬於廣義的收入概念;第二層面是商品銷售收入或勞務服務收入上的差別,會計上的商品銷售收入或勞務服務收入都是指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收入,稅法上的應稅收入既包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還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爲確認的應稅收入,如現行增值稅規定的八種視同貨物銷售行爲應確認的應稅收入以及會計上大量的非貨幣性交易和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按稅法規定應確認的應稅收入等,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稅種也都有視同銷售的規定;第三層面是銷售額的差別,會計上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取得的價款,不包括爲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而稅法上的應稅銷售額一般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兩部分,其中價外費用部分包括代墊款項和代收款項等多方面的。

2、收入的確認。會計上規定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勞務收入的確認應區分當年和跨年勞務、勞務的結果能否可靠計量、勞務的成本能否補償等情況,而稅法上通常根據交易的結算方式確認應稅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般不顧及會計上的確認標準。

(五)關於費用的差異

會計上的費用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包括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項目。

1、營業成本。包括主營業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這方面的差異主要是源於產品生產成本和勞務成本中的工資及按工資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經費等項目,會計上按實際發生額計列工資及相關費用,稅法上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的工資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計稅工資及按計稅工資計提的相關費用扣除。

2、營業費用。這方面的差異主要有廣告費、宣傳費和佣金支出等項目。會計上對這些項目按實際發生額列支,稅法上或者明確規定不得扣除,或者規定按限定標準扣除。

3、管理費用。這方面的差異主要有業務招待費、保險費、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等項目。會計上對這些項目均按實際發生額列支,稅法上或者規定扣除限額,或者強調必須有相關證明方可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4、財務費用。會計上一般按實際發生額列支,稅法上通常只能按合理的標準並依據相關證明釦除。

(六)關於利潤的差異

會計上的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淨利潤。稅法上的會計利潤一般指利潤總額,而作爲計稅的利潤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會計上的利潤總額與稅法上的應納稅所得額差異,除以上五個要素存在的差異外,尚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差異:

1、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指會計上作爲利潤要素在營業外支出中按實列支的贊助費、捐贈支出、罰款、罰金、滯納金支出及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支出等項目,這些項目在稅法上或者明確不得扣除,或者規定只能按限定標準扣除。以捐贈支出爲例,會計上按實際捐贈價值列作營業外支出,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規定,需要先區分貨幣捐贈與實物捐贈、公益救濟性捐贈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直接捐贈與間接捐贈、限定比例內捐贈與限定比例外捐贈後,再確定是否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等流轉稅以及是否准予所得稅前扣除及准予扣除的數額。

2、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指會計上已計入利潤總額而按稅法規定可以免予徵稅或不需徵稅的項目。主要有“三廢”產品利潤和國債利息等單項免稅或不徵稅利潤(收益)、其他單位分來不需徵稅的稅後利潤、所得稅前追加扣除的開發費用,以及所得稅前會計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等項目。這些項目按稅法規定均可在會計利潤中依法扣除後再徵收所得稅。

以上只擇要地論述了現行會計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事實上實務中會計與稅法規定不同產生的具體差異遠不止這些。就差異的性質而論,任何一種差異不是爲永久性差異就是時間性差異。這兩類差異的存在,不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流轉稅,而且影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與覈算,深究起來還可能影響房產稅、印花稅等其他稅種的計算與確認,同時對會計覈算必將產生較大的影響。這是當前註冊會計師在執業中應當十分注意的一個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