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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原則與會計資訊質量要求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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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沒有從形式上提出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則,但課稅原則的思想、具體內容和要求是體現在若干條款中的。貫徹企業所得稅的課稅原則,要求企業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要按稅法原則進行納稅調整。新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章會計資訊質量要求,是對強調編制企業財務報告中所提供會計資訊質量的基本要求,它是從原《企業會計制度》對會計覈算的基本原則演變而來的,這些要求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課稅原則既有相通之處,又存在一些差異。

課稅原則與會計資訊質量要求的差異

一、可靠性

《基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爲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資訊,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企業所得稅法也要求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各項收入、成本、費用、虧損與損失的內容都必須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的,如果是虛假申報,將以偷稅論處。真實可靠性是所得課稅的前提條件,在收入的確認方面,企業的收入必須是全面、完整的;在成本、費用扣除方面,要求納稅人能夠提供形式和內容都是真實的憑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要求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扣除。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爲依據,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納稅能力。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也就是說,所有與申報納稅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必須已經實際發生,要保證收入與支出的數字準確、資料可靠;對沒有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企業不能估計或預計數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很大的漏洞,就是虛假的發票和虛假成本費用的列支問題,包括假的發票真開、真發票假開、虛報人員工資、虛報物料消耗等等。另外,設立假賬、少計收入、多計虧損、虛報財產損失等現象也廣泛存在。

所以,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是我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和會計管理需要加強的共同方面。

二、相關性

《基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要求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才允許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性原則,要求納稅人可扣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即與納稅人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相關性原則,第一,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的非公益性贊助支出、企業爲僱員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已出售給職工的住房的折舊費用等;第二,屬於個人消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如企業進階管理人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健身費用、家庭消費等。收入的非相關性支出在我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目前還較爲普遍,在減少非相關性扣除上還大有潛力可挖。

所以,雖然都被稱爲相關性,稅法的相關性原則與會計準則的相關性要求的內容是不同的。

三、可理解性

《基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企業所得稅法》沒有可理解性的規定,但稅法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來講都應是可理解的。

四、可比性

《基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具有可比性。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第三章規定的應納稅額,對於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的申報與繳納數,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相似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負擔,都具有可比性,這可以應用於企業納稅評估。

五、實質重於形式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爲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或人爲形式作爲所得課稅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或事項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爲形式並不總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實質內容。所以,應稅所得要想反映其所擬反映的交易或事項,就必須根據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能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覈算和反映。

例如,銷售商品的售後回購,如果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並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則銷售實現,應當確認應稅收入;如果企業沒有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或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即使企業已將商品交付購貨方,銷售也沒有實現,不應當確認應稅收入。再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其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所以,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夠控制其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所以,在稅務處理上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視爲企業的資產,允許企業計提折舊並在稅前扣除。

另外,企業的某些交易或事項的法律形式或人爲形式可能是符合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但其法律形式或人爲形式沒有反映其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那麼,要按照其實質內容來判定是否符合稅法的精神,不符合的要進行納稅調整,有偷稅動機的要給予處罰。例如,某私營企業主支付的人員工資中,有以其女兒姓名支付的工資,但其女兒只有3歲大,即使支付的工資符合計稅標準,形式上沒有問題,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因爲沒有經濟實質,實質與形式不符。

以上是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共同方面。稅法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比會計準則的要求有更深的內涵。《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是稅法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的一般反避稅條款。依據這一條款,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籌劃、避稅、節稅安排,實施有效的反避稅。

六、重要性

《基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企業所得稅法沒有重要性的原則,企業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區分項目的性質和金額的大小,稅法規定徵稅的一律徵稅、稅法規定不徵稅或免稅的一律不徵稅或免稅。

七、謹慎性

《基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不承認謹慎性原則,企業按照謹慎性原則,根據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商品降價、售出存貨可能發生的退貨或者返修等經營風險和不確定性進行會計職業判斷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預提費用等,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要求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才允許扣除;第十條第(七)款規定未經覈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八、及時性

《基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納稅人要及時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收入必須及時確認,成本、費用和損失必須及時扣除。因此,及時性是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共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