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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稅收法律爭端的解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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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稅收法律爭端的解決機制
在法國,透過非訴訟途徑解決稅收爭端的實踐進展很快,它與透過行政司法機構或普通司法機構實施的訴訟在解決稅收爭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法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各種稅收法律爭端可以根據其爭議事項的不同性質劃分爲四類:一是由計稅依據,即稅基確定引發的,這在實踐上最爲常見;二是關於稅款繳納的;三是由稅務行政機關越權行爲引起的;四是有關稅收法律責任的。在法國稅法對前兩種爭端的解決機制製作了較有特色的專門規定,而後兩種爭端則藉助通常的行政法律救濟途徑加以解決。  由確定稅基引發的爭端的解決  對徵納雙方由於稅基引發的爭端,除了透過最爲常見的由上級稅收行政機構實施複議來解決之外,法國稅法還規定了兩種具有特色的非訴訟解決機制;其一爲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義務予以減免,其二爲由諮詢機構透過仲裁來解決。  (一)非訴訟的行政解決機制  1、行政機關對納稅人義務的減免  法國稅法明確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其應納稅額或應支付罰金的請求,但這種請求只適用於直接稅。納稅人在請求減免罰金時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即原則上,只要納稅人由於自身困難無法支付罰金時,就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減免請求。稅務機關對是否給予納稅人減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權,納稅人不能對稅務機關決定的合理性提出質疑,至於是否給予減免則取決於納稅人請求減免的具體數額。實踐中,對於具有重要和數額較大的減免請求,透過由法國主管稅務工作的經濟、財政與部和部長和隸屬於該部的稅務總長來決定。法國議會於1977年12月29日透過了第77-1453號法律,專門設立了有關稅收、關稅和外匯兌換的爭議解決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評政院(Conseil d Etat)、審計院和終審院的人員組成,其職責是針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請求向稅務機關提供諮詢意見,但該諮詢意見對稅務機關的決定並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據統計,從1996-2000年,法國納稅人提出的稅收減免請求數量呈上升的趨勢,從99萬多件增加到105萬多件,其中涉及的最主要稅種是由地產稅和住宅稅構成的地方財產稅。  納稅義務可以得到減免的另一種途徑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達成的“協議”。與上述做法不同,“協議”減免只適用於納稅人的應納稅款本身;這種減免是在雙方達成協議後,由稅務機關承擔納稅人應支付的罰金數額的義務(但不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作爲代價,納稅人則於協議義務提出訴訟的權利。顯然,透過達成協議這種類似於和解的方式來解決稅收法律爭端,在法國稅法上被認爲具有終局的效力。同時,法國稅法對達成協議的程序作爲較爲靈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可以主動向對方提出達成上述協議的請求,無論是在稅款交納之前或之後都可以,以消除可以出現的稅務法律訴訟。  2、稅務諮詢機構的仲裁  法國存在很多諮詢機構,其功能在於預防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可能出現的爭議或者對該爭議事項提供仲裁。“直接稅與營業稅地方委員會”和“地方稅收協商委員會”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兩個組織。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稅務機關派出的具有相當於主要稅收調查官地位的人員以及納稅人代表共同組成。該委員會主要針對有關稅務爭議的事實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後者由地方稅務機構的主任官員、隸屬於經濟、財政與工業部的稅務總局派出的三名官員、三名納稅人代表、一名公證人以及普通法院的一名法官共同組成。該委員會主要針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印花稅徵繳過程中,對有關交易價格的確定或估算方面發生爭議時提供諮詢意見。  (二)司法訴訟的解決機制  法國稅收爭議司法訴訟的解決機制具有一個顯著的特徵;納稅人在提出司法訴訟前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經濟請求,即以行政救濟爲法定的訴訟前置階段,其形式是向有觀賞揮舞機關作出先行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