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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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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會計財經法規的重要知識點之一,你知道什麼是稅收嗎?下面是本站 小編爲大家帶來的稅收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會計資格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稅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瞭解稅收的概念及其分類

2.瞭解稅法及其構成要素

3.熟悉稅收徵管的具體規定,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的要求、納稅申報及方式、稅款徵收方式等規定

4.掌握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原理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5.掌握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具體政策

【考試內容】

第一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一)稅收概念與作用

1.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爲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藉政治的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形式。

2.稅收的作用

稅收的作用有:(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執行的重要手段;(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4)稅收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

(二)稅收的特徵

稅收的特徵有:(1)強制性;(2)無償性;(3)固定性。

(三)稅收的分類

1.按徵稅對象分類,可將全部稅收劃分爲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爲稅五種類型。

(1)流轉稅

流轉稅是指以貨物或勞務的流轉額爲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都屬於流轉稅類。

(2)所得稅

所得稅也稱收益稅,是指以納稅人的各種所得額爲課稅對象的一類稅收。現階段,我國所得稅類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財產稅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特定財產爲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屬於財產稅類。

(4)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作爲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屬於此類。

(5)行爲稅

行爲稅也稱特定目的稅,是指國家爲了實現特定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爲爲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屬於此類稅收。

2.按徵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可分爲工商稅類、關稅類。

(1)工商稅類

工商稅類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是我國現行稅制的主體部分。

(2)關稅類

關稅類是國家授權海關對出入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爲徵稅對象的一類稅收。

3.按照稅收徵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分類,可分爲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1)中央稅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徵稅後全部劃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稅收。消費稅(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關稅、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爲中央稅。

(2)地方稅

地方稅是由地方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地方稅主要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等。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稅收。如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

4.按照計稅標準不同分類,可分爲從價稅、從量稅和複合稅。

(1)從價稅

從價稅是以課稅對象的價格作爲計稅依據,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

(2)從量稅

從量稅是以課稅對象的實物量作爲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一般採用定額稅率。如我國現行的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消費稅中的啤酒和黃酒等。

(3)複合稅

複合稅是指對徵稅對象採用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稅方法徵收的一種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中對捲菸、白酒等徵收的消費稅。

二、稅法及其構成要素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指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徵納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稅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爲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1)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總稱。稅收實體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稅種的徵收對象、徵收範圍、稅目、稅率等。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就屬於實體法。

(2)稅收程序法是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稅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不同,分爲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1)國內稅法是指一國在其稅收管轄權範圍內,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和經由授權或依法律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2)國際稅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課稅權主體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徵稅形成的分配關係,並由此形成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

(3)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制度。

3.按稅法法律級次不同,分爲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行政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

(1)稅收法律(狹義的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

(2)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稅收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3)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在本部門權限範圍內發佈的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覆、意見、函等檔案形式。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一般包括徵稅人、納稅義務人、徵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等項目。其中,納稅義務人、徵稅對象、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節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爲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可分爲:(1)生產型增值稅;(2)收入型增值稅;(3)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分別於1984年、1993年、2009年和2012年進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1.徵稅範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爲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郵政其他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2.應稅服務的具體內容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業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行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3.徵收範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爲,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覈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爲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第⑤項所稱“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定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髮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設備、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2)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①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爲目的或者以社會公衆爲對象的除外。

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爲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爲。

(4)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爲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爲中。

(5)混業經營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覈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