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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背景下提倡性規範的價值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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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成爲“十二五”的核心內容,現代法律在法的現代精神的指導下,孕育出提倡性規範模式。依靠其非強制性和法律後果非制裁性的原則,提倡性規範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社會背景下,透過鼓勵、引導、激勵等途徑實現其在當代社會的價值,成爲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和工具。

試析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背景下提倡性規範的價值體系

論文關鍵詞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提倡性規範 價值

法律作爲一種社會規範,其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經濟的影響總是透過一定的調整方法實現的。經濟法作爲法律部門之一,被視爲經濟關係的調節器,而經濟法欲使經濟關係客觀有效地接受法律調整而轉化爲法律秩序,則完全依賴於經濟法調整方法的運用。傳統存在的經濟法調整方法,包括強制性規範、任意性規範以及提倡性規範,各個調整性規範各有利弊,而在當今社會發展正處於轉型時期的階段,提倡性規範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展開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

一、法的現代精神的企望:提倡性規範的應用與實踐

“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靈魂或中樞神經。”以法的精神爲中心,法律體系得以構建,它支配着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進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約着對法律資源及其他資源的社會性配置,體現着一定階段背景下的法律價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的精神作爲一種上層建築,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即一定的社會生產關係決定的,這說明,法的精神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特徵。不同時代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精神,其所體現的主旨和內涵是區別存在的。如,在古代中國,法的精神通常被定義爲“定紛止爭”、解決社會矛盾和有效控制社會,作爲一種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同時也被定義爲統治人民、鉗制思想的階級統計工具依據;而在當代中國,法的精神遠遠不限於僅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隨着人們物質生活需求的增長,人們對法律的期待也在逐漸提高,包括推動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進步和發展在內的多方面法律需求,使得當代法的精神內容充溢,涵義豐富。“單純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不能得到富有時代精神的評價。”

立足於當前社會轉型和發展方式轉變時期,現代法的精神的應該包括五項內容:“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效率居先、宏觀調控、人文主義。”豏提倡性規範的運用實踐與法的現代精神有着緊密的契合點: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透過提倡性規範引導和規範民事行爲,在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有效維護正常的民事活動秩序,體現了法的權利本位與契約自由的精神;經濟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國家分別透過“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中的提倡性規範對市場經濟關係進行調節,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奉行效率優先原則,體現了法的“效率居先”和“宏觀調控”精神;而“人文主義”精神則作爲一種社會文化底蘊貫穿於所有法律部門之中,相應的提倡性規範也與之契合。

“十二五”規劃對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各方面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發展要求下,現代法必須充當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政治的有效力量。現代法的精神企望並要求提倡性規範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展開,這也是提倡性規範得以發展和落實的前提和基礎。

二、提倡性規範的理論闡述

(一)提倡性規範的含義和特徵

提倡性規範,也稱倡導性規範、引導性規範、鼓勵性規範和非強制性規範,是相對於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而言的一種法律調整方式,它是指“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鼓勵、提倡人們爲或不爲某種行爲的規範。”豐也即,在一定限度和範圍內,透過鼓勵、提倡和引導等非強制性方法要求倡導人們作爲或者不作爲某種行爲的規範形式。提倡性規範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非強制性

“法是強制性因素與非強制性因素的對立統一,不能過分強調法的強制性,而忽視或否認法的非強制性。”豑因此,在認識理解一個部門法時,必須兼顧該法的強制性與非強制性。非強制性特徵是提倡性規範最顯著的特徵之一。提倡性規範的透過倡導性或鼓勵性的條款,引導和激勵人們向着正義、公平、高效率的方向行爲,從而使人們規避邪惡或其他不公平、無效率或低效率的方向,並不以強制性的命令或措施強迫人們作爲或不作爲某種行爲,這也是提倡性規範最主要的調整方式和途徑。

2.法律後果的非制裁性

法律後果通常包括積極的法律後果和消極的法律後果。傳統的法學研究中,各家學者提及“法律後果”,大多會將此“法律後果”狹義化,認爲“法律後果”便是指消極的法律後果,並將其與“責任”、“懲罰”、“制裁”等相聯繫。在提倡性規範的執行過程中,其法律後果呈現出非制裁性的特徵,即:違法了提倡性規範的行爲,並不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與制裁;而遵守並踐行了提倡性規範,併成效顯著者則可能得到嘉獎。提倡性規範的這種法律特徵,成爲促進人們遵紀守法、追求高效率的內在動力,是在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階段應當提倡和推行的法律規範方式。

3.規範政策性

古往今來,政策與法律始終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繫。提倡性規範作爲法律內容的表現載體之一,其與國家政策本身就有着天然的聯繫。提倡性規範以法律形式體現出政策特徵,跟蹤並反映社會現實,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滿足不同標準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在法律執行與實踐中,提倡性規範透過對某行業的鼓勵和倡導,來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例如,國家爲了發展教育事業,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爲了擴大就業和加快城鎮化進程,而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國家爲了控制人口數量和人口結構,鼓勵計劃生育,鼓勵環保,鼓勵科研,鼓勵引進外資,鼓勵和支援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雖然這些政策的實施,所依靠的法律規範不僅僅是提倡性規範,但是提倡性規範在這些政策的實施中廣泛地存在着併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4.內容的引導性

內容的引導性是提倡性最顯而易見的特徵。正如上文所言,提倡性規範透過非強制性、非制裁性的調整方法,採用鼓勵、誘導等方式對人們的行爲進行引導和指引。“它只是提倡和誘導交易關係的當事人採取特定的行爲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的利益,猶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於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豒提倡性規範以非“強迫”的“勸導”性表述,引導人們向着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