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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核心制度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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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核心制度分析論文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生產生活處在對化石能源高度依賴的狀態,溫室氣體排放量驟增,對全球氣候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爲全球共識。目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手段大致可以分爲直接管制、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三種,各有優劣。管制手段簡單直接,但實施阻力大,監管困難,管理成本高昂;碳稅實施較爲簡單,但最優稅率難以確定,增加稅種存在立法障礙;碳排放交易則最大程度上利用了市場機制,爲企業減排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和可持續的激勵,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實現社會總體減排目標,有利於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且對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地區經濟低碳化發展具有明顯促進作用。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是世界上啓動最早、覆蓋範圍最廣的跨國性碳排放交易體系,也是歐盟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最重要政策工具,在歐盟氣候政策中佔據核心地位。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成功執行實施,將排污權交易制度成功的轉化成跨國性的應用實踐,在全球範圍內引起了高度關注,具有全球性的研究價值。

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核心制度研究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核心是對溫室氣體的排放實施總量控制量控制規定了體系內所涵蓋的設施可排放的溫室氣體最高限度,創造了碳排放配額的稀缺性,從而建立起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總量控制之下,歐盟爲所覆蓋的市場主體分配碳排放配額,市場主體可以根據需要出售和購買配額。截止目前,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共經歷了三個實施階段,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得到不斷完善,形成了以監測、報告與覈查,總量控制的配額分配,交易機制與市場監管,履約與處罰爲核心交易體制。

(一)監測、報告與核查制度

基於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是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核心與關鍵基礎數據的可獲取性和質量將直接影響交易的執行效果及減排目標的實現。爲了獲取精準的基於設施的排放統計數據,歐盟頒佈了2003/87/EC號指令明確了實施排放監測、報告與覈查的制度,並於2004年1月會發布了第一階段溫室氣體排放監測與報告指南,規定了化石燃料燃燒以及煉油、燒焦、礦石緞燒、鋼鐵、水泥、石灰、玻璃、陶瓷及造紙共9種生產活動的核算方法及報告規則,爲歐盟碳排放交易第一階段的成功實施奠定了數據基礎。結合第一階段的實施效果和執行經驗,歐盟委員會對原有排放監測與報告指南進行了修改完善,發佈了第二階段的監測與報告指南。在第二階段的實施過程中,對其進行了兩次修正,分別加人了氮氧化物以及航空排放的`監測和報告方法。在第二階段的實踐和探索基礎上,歐盟進一步加強對該制度的重視程度,將原先實施的法律依據由指南上升爲法規,新法規對數據的等級做出了更清晰的要求,制度所採取的方法更爲科學,增加了受監測的溫室氣體種類,強調了監測計劃作爲企業覈算、報告與第三方覈查主要依據的重要性。

從檢測、報告與覈查流程來看,設施運營者定期提交監測計劃和年度排放報告。其中,監測計劃涵蓋的主要內容有:實體的基本資訊、排放的計算方法描述或者測量方法描述、數據源等資訊,主管部門負責覈准並監測提交的監測計劃,確保監測計劃如期執行;提交的年度排放報告經過第三方覈查機構的核查後進行公開,第三方覈查的內容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的選擇、計算排放總量的方法、測量方法的選擇和實施等,所有資訊和數據需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可信度、準確度才能被覈准,若報告沒有核準,配額將不能用於交易。

(二)基於總量控制的配額分配機制

配額是歐盟碳排放交易的標的和核心要素,指排放二氧化碳的權利,每個配額都授予持有者排放一噸二氧化碳的權利。基於監測、報告與核查制度獲取的基礎數據及每階段的減排目標,歐盟設定每階段的碳排放配額總量,但由於基礎排放源數據缺乏以及各成員國爲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第一階段提出的總量控制目標較爲寬鬆。在第二階段,各成員國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抵扣相應的減排量,因此第二階段的總量控制目標仍較爲寬鬆。此外,由於新成員國的加人、設施的進人和退出、受控氣體種類增加、行業覆蓋範圍擴大導致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配額總量有一定的調整。

配額的分配方式主要採取免費分配和拍賣(銷售)兩種。免費分配主要基於祖父法和基準線法進行分配。祖父法是根據歷史排放數據來分配免費的配額;基準線法則爲分配設定排放基準線,根據類似的技術或者生產過程的排放水平設定某個排放基準。兩種免費的分配方法各有利弊,祖父法面臨的政治阻力較小,易於實施,但容易出現過去排放較多的設施獲得較多的配額,缺少相應的激勵,主要在第一階段所採用;而基準線法則爲高效的設施提供激勵機制,缺點是對於基準的設定有較高的要求,所以在第二階段僅有德國、英國等部分行業採用了該方法,直到第三階段免費配額才採用了統一的基準法。與免費分配相比,拍賣方式公平、透明,且不需要歷史排放數據,可以排除政治十預。實際中,第一階段幾乎全部採用免費分配的方式,第二階段,拍賣的比例擴大到3%,第三階段將進一步逐步擴大拍賣比例,計劃到2020年爲70%。

(三)交易機制與市場監管

歐盟碳市場的參與者大致可以分爲兩類:履約企業和金融機構。履約企業根據每年的配額進行市場操作,以完成履約責任。由於歐盟的市場經濟十分發達,參與碳市場的金融機構則成爲碳交易市場的主力軍,一方面提供金融中介服務,另一方面將碳市場當做一種投資獲利的渠道。具體而言,主要有經紀商、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所等,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經紀商讓更多企業參與到碳市場中來,交易商創造了碳市場的流動性,清算所則提供碳市場交易清算服務,交易所提供了交易平臺和多種交易產品,歐盟的交易所主要包括洲際交易所、歐洲能源交易所、環境交易以及北歐電力交易所等單位。

從金融市場的角度而言,歐盟碳市場可以分爲一級市場(即拍賣)、二級現貨市場和二級衍生品市場。其中,二級碳衍生品市場屬於傳統的金融市場範疇,與其它類型的衍生品市場一樣受金融監管法律的管轄。而碳現貨市場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前兩個階段一直缺乏監管,出現了多起欺詐、市場操縱等違規行爲,暴露了碳市場監管機制的弱點。目前,歐盟正在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當新的市場濫用指令框架和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透過以後,二級現貨市場將接受與二級衍生品市場相同尺度的金融監管,實現兩個二級市場的監管統一,碳現貨市場將納人金融法律的監管範圍,所有的碳市場參與者的將面臨相同的高標準的監管體制:投資機構參與碳市場需要獲得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的牌照;交易機構需要獲得金融工具市場指令的授權;禁止企業透過生產、排放情況等內幕消息獲利等。不斷完善的歐盟碳排放監管機制,不僅有助於規範參與碳市場交易的金融機構的行爲,而且還將有效地提高碳市場整體的透明度,使得碳排放交易體系執行更有效率。

(四)履約與處罰

受管制的碳排放設施需要嚴格遵守履約程序。一方面,排放設施必須申請獲得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同時明確排放源設施的經營者名稱、地點,設施的具體活動內容和排放狀況,以及監測方法、頻率和報告要求等,否則不得從事任何生產活動。一方面,排放設施應於每年4月30日前上繳與其經覈查的前一年實際排放量等量的配額,若實際排放高於被分配的排放許可,則需從市場獲取配額。針對沒有履約的設施,處罰的方式主要以罰款爲主,各成員國負責執行。根據相關指令規定,針對第一階段超額排放量,則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徵收40歐元的罰款;在第二階段,處罰標準提高到每噸二氧化碳當量100歐元;第三階段開始,罰款標準將與根據歐洲消費者價格指數想掛鉤。

三、結束語

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將市場機制成功的應用到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使碳排放配額在市場經濟主體間合理配置與自主交易,有利於碳排放源合理佈局,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實踐證明:運用市場化的手段,建立多國碳排放交易機制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可行的。全面的音」析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核心制度,不僅爲進一步研究國內的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奠定基礎,而且爲制定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提供一定的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