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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中被矯正人員隱私權與社區公民知情權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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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中被矯正人員隱私權與社區公民知情權的衡量
摘要:社區矯正作爲試點已在我國大部分省市熱火朝天的開展着,這一與世界發達國家接軌的先進的行刑方式在我國的植入,給我國的刑事法學領域帶來了諸多的問題,其中理論工作者和廣大羣衆都比較關心的就是如何對待矯正犯人,矯正犯人在社區中的權利,社區羣衆的權利將如何保障的問題。罪犯隱私權和公民知情權間的衝突是我們這篇文章所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罪犯隱私權 公民知情權 社區矯正 利益平衡 一. 從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看其性質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中,對社區矯正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或裁定規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意識和行爲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在這個概念中,明確的指。出了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在試點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