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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監督工作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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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03年“兩高兩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下發以來,路橋區積極響應上級要求,較早的開展了社區矯正工作,路橋區檢察院的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也是從無到有,逐步走向完善,本文將以路橋區社區矯正監督情況爲標本,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從實踐出發的基礎上,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監督制度

社區矯正監督工作芻議

關鍵詞:社區矯正 刑罰執行監督 監督工作

社區矯正監督,是指對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動進行察看並督促其依法正確進行的總稱。社區矯正監督屬於刑罰執行監督,其目的是透過對社區矯正活動進行的監督,保障刑罰在社區矯正活動中正確執行,保障透過社區矯正組織進行的社會化教育改造活動,使罪犯適應並順利迴歸社會。在實踐中,社區矯正監督通常是指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即檢察機關對社區服刑人員被置於社區內進行教育矯正、監督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進行的檢察監督。

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始於2003年,隨着當時“兩高兩部”《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試點工作由點到面、循序漸進、逐步推開。作爲試點省份之一,浙江省於2004年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委員會。浙江省公檢法司機關相繼發佈了《浙江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浙江省社區矯正對象獎懲考覈暫行辦法》、《浙江省檢察機關社區矯正法律監督工作辦法》等相關檔案,用以指導浙江社區矯正及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頒佈,首次將“社區矯正”概念引入刑法這一國家實體基本法中。刑法修正案(八)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列入社區矯正範圍。2012年3月1日,“兩高兩部”頒佈《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首次系統地規定了社區矯正程序規範,並與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樣,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列入社區矯正範圍,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明確將被判處剝政治權利的罪犯不列入社區矯正,由公安機關執行。自此,社區矯正及其法律監督被正式引入刑事訴訟法這一程序基本法中,社區矯正成爲法定的刑罰執行方式。

台州市路橋區作爲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較早的地區,社區矯正監督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路橋區已建立起由社區矯正人員檔案管理制度、社區矯正工作資訊互通制度、社區矯正專項檢察制度等一系列相關制度組成的社區矯正監督機制。但是在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問題,筆者擬對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自己的建議,希望對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監督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區矯正監督工作目前雖已走上制度化之路,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績。但受人員配置、監督理念、監督機制等因素的影響,目前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仍面臨着一些問題,具體問題如下:

(1)社區矯正監督人員配備不足

路橋區檢察院監所科現有四名檢察人員,具體分工如下,科長負責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副科長主要負責社區矯正監督業務同時兼顧所內檢察業務,一名檢察人員協助副科長負責社區矯正檢察業務同時負責所內檢察業務,一名檢察人員專職負責所內檢察業務。之所以這樣分工,一方面,是因爲傳統觀念上檢察機關非常重視對於監管場所的檢察監督工作。監所科的傳統工作流程和監督模式基本是圍繞看守所內檢察監督業務工作需要設計的,另一方面則是因爲路橋區看守所在押人員數量多,所內檢察任務重,監所科無法抽出太多人手專職負責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事務。對於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執行監督,監所檢察科主要採取日常檢察與定期專項檢察相結合的方式,因人手不足,目前雖然可以保證一年兩次的專項檢察活動,也能在每季度與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聯合執法檢查,但無法深入到各司法所和社區矯正人員中間去開展日常檢察工作,日常檢察工作還是以和司法行政機關覈對資訊、檔案、檢視社區服刑人員手機定位系統等方式爲主。可以這樣說,幹警力量配備的不足,專業崗位的.缺失,直接導致了路橋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無法繼續向縱深發展。

(2)相關部門之間存在銜接不到位,配合不及時的問題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公檢法司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應各司其職,各有分工。在實踐工作中,由於多種原因,各部門之間在社區矯正工作上溝通不暢,存在銜接不到位,配合不及時的問題。具體表現爲:檢察機關內部之間在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上聯繫不夠。監所檢察部門與與公訴部門、檢察室之間缺乏有效協作。部門之間資訊交流的缺乏,直接導致監所檢察部門不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人員的第一手資料;監所檢察部門與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法院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欠缺,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服刑人員資訊流轉不及時,社區矯正交接工作中存在脫節現象,易誘發社區矯正人員脫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的問題;異地政法機關在社區矯正工作中聯繫機制欠缺。異地尤其是跨市跨省之間政法機關往往未建立良好的資訊互通機制,這就導致了社區矯正的交接過程中出現諸如如社區矯正人員異地交付執行不到位不及時、社區矯正人員出現異地違法犯罪行爲等問題。

(3)監督措施乏力,監督渠道單一

檢察機關作爲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檢察監督。但目前存的問題:

一是監督措施乏力。檢察機關對於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主要是透過對社區矯正執法機關的違法、不當行爲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來實現。但這種監督權力僅僅停留在建議的層面,不能對違法或不當的行爲本身進行實體糾正,檢察監督約束力不強。

二是監督渠道單一,監督方式單一。現行社區矯正監督工作主要是由檢察機關一家辦理,這種監督模式具有很強的封閉性,一方面,社會大衆無法有效知曉社區矯正監督工作情況,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執法單位輕視檢察機關的監督權,認爲內部問題內部解決,對於問題改多改少、改還是不改,抱着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同時,由於檢察監督力量不足,對於違法行爲的監督基本是採取發現一個糾正一個的個案監督方式,個案監督的方式雖然可以糾正個別的違法問題,但是如果誘發問題的機制和制度沒有改變,就不能徹底解決問題,甚至會出現“邊糾邊犯”,“先糾後犯”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