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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人員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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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社區矯正人員日常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社區矯正人員日常管理制度

一、等次確定

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月考覈、季評議和年評審管理,考覈實行百分制,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90分及以上爲優秀、80分至89分爲合格、70分至79分爲基本合格、70分以下爲不合格。

二、評分標準

(一)日常管理(50分)

(1)不按時到鄉司法所報到登記的扣5分;

(2)每週不向社區矯正小組口頭彙報情況的扣3分;

(3)每月不按時到鄉司法所上交書面彙報材料的扣5分;

(4)未請假擅自外出的扣5分;

(5)經批准外出,返回時未立即報告並銷假的扣2分;

(6)擅自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扣3分;

(7)非法參加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扣5分;

(8)保外就醫的服刑人員未經批准擅自轉院就醫的;或需要出具病情診斷證明時,不到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鑑定的;或擅自進行治療疾病以外的活動的扣5分;

(9)未經批准遷離戶籍所在地或離開戶籍所在區(市)外出經商、務工的扣5分;

(10)拒絕矯正人員走訪、辱罵矯正人員的每次扣5分。

(二)公益勞動(25分)

(1)參加公益勞動遲到或早退的一次扣5分;

(2)參加公益勞動不服從分工的扣5分;

(3)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又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勞動的扣10分;

(4)參加勞動時故意損壞設備、工具或違章作業造成損失的扣20分並予以賠償;

(5)不認真勞動的扣5分。

(三)學習教育(25分)

(1)不按時參加學習教育活動的一次扣5分;

(2)違反學習教育紀律的一次扣5分;

(3)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又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學習教育活動的扣10分;

(4)有書寫能力而不寫學習筆記的每次扣5分;

(5)參加學習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扣20分,並要求予以賠償。

三、矯正期間重新違法犯罪的直接確定爲不合格,並上報區司法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考覈結果的運用

(1)將考覈結果存入個人矯正檔案;

(2)結果爲優的給予獎勵,對符合條件的提請有關部門予以減刑,並實行寬管;

(3)結果爲合格的不獎不罰,實行普管;

(4)結果爲基本合格的給予批評教育,實行嚴管;

(5)結果爲差的上報區司法局給予警告,並建議撤銷緩刑執行原刑罰,撤銷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予以收監執行。

福建省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工作規定20151104 16:25 | #2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工作,促進我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福建省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意見》、《福建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社區矯正管理工作的任務是,透過各種有效途徑和方法,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有效監督管理,確保刑罰得到正確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得到及時改造。

第三條 社區矯正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街道(鄉鎮)司法所負責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臺帳,逐月分析,及時調整管理措施。

公安派出所配合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

檢察機關依法對社區矯正對象管理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第二章 報到登記

第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接到判決、裁定之日起7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報到並辦理登記手續。

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時,告知其權利、義務和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每週向司法所報告一次上週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

報告可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形式。社區矯正對象以口頭、電話形式報告的,司法所應當作好記錄。

第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每月到司法所書面彙報一次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社區矯正對象無書寫能力的,可以口頭彙報,司法所應當作好記錄。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視其身體狀況,經司法所同意,可以委託監護人或近親屬遞交書面情況彙報。

第三章 監 督

第八條 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對其家庭、原單位進行走訪瞭解,確定監護人,與有監護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近親屬或工作單位、居委會簽訂監督協議,制定和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監護人由社區矯正對象具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或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工作人員和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親友擔任。

第九條 監護人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和教育,並及時向司法所反映情況。

第十條 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協助司法所督促社區矯正對象遵守社區矯正紀律,履行社區矯正義務。

第四章 公益勞動

第十一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要安排其參加社區公益勞動。

第十二條 社區公益勞動項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社區矯正對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強、便於監督檢查的原則設定。

第十三條 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對象每月參加社區公益勞動一般不少於12小時。

第五章 教育矯正

第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採用集中學習、培訓、講座、參觀、參加社會活動等多種形式,定期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政治思想、道德文化、政策形勢、認罪服法、法律知識等教育。

第十五條 應當採取個別談話的方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經常性的個別教育。

第十六條 每月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進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應當隨時分析,並根據分析的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

第十七條 可以聘請社會專業人員,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需求,結合犯罪原因、心理類型、現實表現等制定心理矯正方案,進行心理諮詢引導,矯正其犯罪心理。

第六章 走 訪

第十八條 司法所每月應當一次以上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家庭、本人、單位或居(村)委會,瞭解掌握社區矯正對象情況。

第十九條 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點時段,司法所應當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及其家庭,掌握社區矯正對象動態。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受司法、行政懲處、有重大思想問題或者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司法所應當及時走訪矯正對象及其家庭。

必要時,可以用電話或其他形式詢問了解情況。

第七章 遷 居

第二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遷離所居住的縣(市、區),經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同意,報縣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經批准遷居的,應當在批准之日起7日內向遷入地司法所報到,遷出地司法所應當在收到縣級公安機關批准之日起3日內向遷入地司法所出具鑑定性評價,介紹社區矯正對象情況,並按規定轉遞有關檔案材料。遷入地司法所應當自接到檔案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納入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遷入地司法所應當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內,將回執送回或以掛號信方式寄回遷出地司法所。

第八章 請銷假

第二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活動範圍爲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縣級行政區域。

第二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因醫療、探親等原因需要暫時離開上述活動範圍的,經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報縣級公安機關和司法局備案。

經批准外出的社區矯正對象,司法所應當簽發社區矯正對象准假通知單。社區矯正對象返回時,應當立即報告司法所,並將准假通知單交回。

第二十六條 社區矯正對象一次請假一般不超過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須提前申請報批;無法提前報批的,須在緊急情況消除後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第二十七條 社區矯正對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規定區域或未按時銷假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會 客

第二十八條 社區矯正對象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會見境外人士,應當事先將來訪者的基本情況、會見事由向司法所報告,並經縣級司法局批准。

第二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不得會見同案犯、其它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等邪教組織和其它非法組織的人員。

第十章 就 業

第三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社會生產勞動。

第三十一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服刑前有工作單位,原單位又願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單位就業

第三十二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能力自謀職業的,在報告司法所後自謀職業;或經司法所同意後,由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業指導、推薦就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願望但沒有自謀職業能力的,司法所應當協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

第三十四條 社區矯正對象需要在活動範圍以外就業的,應當得到縣級司法行政部門批准,並委託就業所在地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管理;社區矯正對象每年到司法所一次以上書面彙報情況。

第十一章 解除矯正

第三十五條 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限屆滿,依法解除社區矯正。

第三十六條 被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社區矯正期限與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限相同,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社區矯正期限與人民法院宣告的緩刑考驗期限相同,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社區矯正期限與人民法院裁定的假釋考驗期限相同,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社區矯正期限與人民法院、監獄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限相同,從其出監(所)之日起計算。

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原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裁定假釋已滿,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考驗期未滿的,其社區矯正執行期限從刑期或緩刑、假釋考驗期期滿之日起計算。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社區矯正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或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矯正期滿前30日由本人做出書面總結,司法所在其矯正期滿15日前出具書面鑑定,報街道(鄉鎮)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或縣級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批准後,在矯正期滿之日,公開宣告解除社區矯正。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在准予監外執行期滿前30日由本人做出書面總結,司法所在其准予監外執行期滿20日前出具書面鑑定,報街道(鄉鎮)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或縣級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覈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應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7日前,做出是否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批決定。批准繼續暫予監外執行的,將批准通知書送達司法所。做出收監決定的,視爲解除社區矯正。

第三十八條 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社區矯正:

(一)社區矯正對象被收監執行、撤銷假釋、撤銷緩刑;

(二)社區矯正對象因新、漏罪等原因被羈押的;

(三)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

第十二章 死 亡

第三十九條 社區矯正對象在社區矯正期間正常死亡的,由居(村)民委員會或相關醫院出具死亡證明。

社區矯正對象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第四十條 社區矯正對象死亡的,司法所應當在其死亡之日起7日內通報社區矯正當地派出所或原關押單位,並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社區矯正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