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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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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論文摘要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的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有利於穩定主義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順利;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民事權利,充分發揮社會財富的經濟效益,避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經濟關係長期處於和穩定的.狀態,同時,也有利於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案,進步法院辦案的效率和質量,正確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正當權利,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訴訟時效不僅是個性很強的,也是個實踐性很強的題目。這就要求審判職員熟練把握有關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案、公正裁判。現就審判實踐中應當留意的幾個題目與大家:人民法院在立案或審理過程中,可否依職權主動審理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進行調解,能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達成還款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如何確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關鍵詞:審判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