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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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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分析
 一、我國跨國經營存在的主要  (一)投資區域過於集中,且區域特色不夠明顯  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的對外投資主要集中在港澳地區,最近幾年,主要集中於港澳地區和美國、歐盟、日本等20餘個發達國家和地區。這種過於集中的地區分佈、不但不利於分散風險,而且往往造成我國境外企業之間的相互競爭,競相壓價,不但損害了自身利益,也了國際市場的開拓與,而且損害我國企業的國際形象。同時,我國企業沒有較好地把自己的技術優勢與所投資國家和地區的產業政策、資源優勢、市場條件和消費水平結合起來,沒能形成獨具特色的投資優勢。  (二)投資規模有限,投資方式單一,融資渠道較少  衆所周知,我國跨國企業投資規模小,銷售收入不高。而且投資方式也較單一,在境外投資企業中,對外投資方式仍有78%屬於新建,兼併收購僅佔22%,且經營方式以合資爲主,所有權的安排以少數股權居多。此外,從融資渠道上看,我國企業海外經營活動的規模亦受到很大限制。一般來說,大型跨國公司不是有自己的財務公司之類的非銀行機構,就是在境內外有密切聯繫的金融夥伴,而我國從事海外投資經營活動的企業很少有自己的財務公司,又沒有對外擔保權與對外融資權,因此,很難在國內外透過直接或間接融資渠道籌集資金,難以與國際市場中堪稱“航母”級大企業進行市場份額的爭奪。  (三)沒有明確的跨國戰略投資目標  跨國公司是一個全球化的組織,戰略投資是其海外投資的一大特點。跨國公司境外投資是戰略投資,從長期利益出發,先立足,後發展,再紮根,目的是佔領市場。這與個別中小企業尋求短期利益甚至欺詐行爲形成鮮明的對比。跨國公司把母子公司看作一個整體,各子公司之間聯成一體,在全球範圍內協調行動,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資源的配置和產品的生產與銷售。而我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大多數是中小企業,缺乏真正的跨國經營意識,一般只求“投資少、見效快”,缺乏開啟國際市場的戰略目標。總公司沒有統一的全球戰略,子公司之間是孤立的、分割式的經營,各地的子公司不能聯成一體,各子公司僅與母公司進行雙向聯繫,整個公司沒有形成統一的全球,子公司不能在全球範圍內協調行動,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和產品的生產與銷售。  (四)管理水平有限,服務較差  我國許多企業跨國經營管理不善,如母子公司關係沒有理順,行政性管理色彩很濃,基本上是粗放型管理,使海外子公司缺乏足夠的積極性及獨立靈活的市場應變能力,從而使得成本中的管理費用過高;一些企業的母公司尚不具備條件去有效地監督海外企業的資金動作狀況,子公司的財務狀況混亂。  二、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目前還存在許多問題,這也表明我國企業的跨國經營確實面臨不少的困難,而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多方面着手進行。從財務的角度出發,進行稅收籌劃則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透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地取得節約稅收成本的稅收利益。目前,稅收籌劃已成爲跨國公司財務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世界著名的利華公司,就專門聘用45名稅務專家進行稅收籌劃,一年就爲公司增加了數以百萬美元的收入。由於各國體制、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展戰略等不盡相同,各國稅制之間存在着較大的差異,這些均爲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和可行性。  (一)各國之間稅收制度的差異  世界各國都是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來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稅收制度,因而在稅收制度上各國間存在一定差別,跨國企業可利用這些差異如選擇低稅地經營等進行有效的稅收籌劃。  1.納稅義務確定標準的差異。目前,世界各國在稅收管轄權方面根據各自的需要有不同的選擇。在行使的稅收管轄權中,對納稅義務的確定標準存在較大的差別。除公民身份的認定均是以是否擁有某國國籍來判定外,對收入來源地和居民的判定標準,各國稅法均有自己的規定,如我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以總機構所在地爲準,而美國卻是以註冊所在地爲準。所有這些不同的納稅規定,在客觀上都可以成爲跨國經營者,選擇最有利於自己的納稅制度和規定,以最小地承擔國際納稅義務的`重要條件。  2,稅率的差異。有的國家稅率很高,稅負重。如瑞典、丹麥、比利時等國,稅率一般高達50%以上,而有的稅率很低如香港等地。這種稅率上的差別,無疑客觀上爲跨國經營者避重就輕的選擇創造了前提條件。目前許多發達國家的企業爭相到一些發展家來投資經營,其中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受這些發展中國的低稅和稅收優惠的吸引。  3.納稅基數上的差異。在應納稅收入時,各國對費用的確認和分配,資產的計價等項目的規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別。如在固定資產攤提、交際費列支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  此外,各國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別。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稅收優惠的重點放在高新技術的開發、能源的節約、環境的保護上。而發展中國家一般不如發達國家那麼集中,稅收鼓勵的範圍相對廣泛得多,爲了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發展中國家往往對某一地區或某些行業給予普遍優惠,稅收優惠政策相對要多一些。  可見,不同國家稅收制度的差異爲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提供了種種可能,跨國經營者面對的稅收法規越複雜,稅收負擔差別越明顯,其進行籌劃的餘地就越大。  (二)避稅港的存在  避稅港是指爲跨國經營者取得所得或財產提供免稅和低稅待遇的國家和地區,爲衆多跨國投資者所青睞。由於避稅港的稅負很輕,如百慕大對所得、股息、資本利得和銷售額不徵收任何稅收,也不開徵預提稅和遺產稅,因而成爲跨國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理想場所。  (三)稅收協定網絡的不斷拓寬  目前世界上國家與國家之間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已有1000多個,我國目前已與63個國家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隨着全球化進程的日益加快以及我國加入WTO,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將會越來越多。由於稅收協定對締約國的居民納稅人提供了許多優惠待遇,所以跨國納稅人在選擇投資國時一定要注意這些國家對外締結協定的網絡情況。  (四)全球化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新環境  經濟全球化下,貿易自由化和市場自由化,爲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國際資本流動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資本成本,提高了稅收負擔在公司決策中的重要性,也因此加強了跨國經營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