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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的醫藥分業改革模式:藥房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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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中的醫藥分業改革模式:藥房託管 【摘要】 近年來醫藥分業一直是我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醫院門診藥房託管作爲我國進行醫藥分業改革中的一種試點模式,在我國已有5年試行歷史,並取得了不俗的成績。本文歸納介紹了藥房託管的一般形式及優點,對醫院藥房的改革有參考作用。醫院在進行藥房託管試驗模式的同時應該抓住機遇,不斷提高醫院藥學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快醫院業務的開展,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關鍵詞】 藥房託管;醫藥分業

發展中的醫藥分業改革模式:藥房託管

藥房託管,是我國醫藥分業改革中的一種新興試行模式,是指在不改變醫院對藥房所有權的情況下,委託企業對藥房進行管理。即保持藥房法人地位、產權、人事關係不變,將藥房委託給經營能力較強、實力雄厚的藥品企業進行經營,託管企業負責全部藥品的採購、配送和日常管理,並按合同規定給醫院上繳利潤;醫院不再負責藥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只對其進行監督[1~5]。

醫藥分業一直是我國當前國內醫院所面臨的一項改革難題,1997年國務院在《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檔案中最早提出,要“實行醫藥分開覈算、分別管理”。2000年2月,國務院八部委聯合下文,明確指出,“解決當前存在的以藥養醫問題,必須切斷醫療機構和藥品營銷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繫。要在逐步規範財政補助方式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把醫院的門診藥房改爲藥品零售企業,獨立覈算、照章納稅。”[5~8]在這種形勢下,醫院感受的壓力十分巨大。由於受到現行管理體制的制約,醫院僅靠自身的力量來解決這些問題非常困難的。2002年中央九部委下發的《關於完善“三項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允許探索以門診藥房與醫院脫離爲原則的其他改革形式”。鼓勵了藥房託管這一改革形式的探索。醫院將藥房託付給企業管理,不僅可以使藥房的'管理水平得到極大地提高,同時也對醫院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藥房託管最初在2001年6月由柳州中醫院與三九集團合作試行。這在當時被視爲是醫院實行醫藥分開的一種模式和大膽的嘗試。此後,國內又先後有廣西玉林中醫院,湖北襄樊中醫院,青海紅十字醫院,廣州市腦科醫院,上海公惠醫院,唐山市中醫院,四川南江縣人民醫院以及四川綿陽的5家醫院等衆多醫院嘗試藥房託管的改革模式[8],前不久,南京市將近200家醫院和衛生醫療機構將實行藥房託管制度,以解決目前普遍存在的藥價虛高、醫生吃回扣等問題[1]。

1 藥房託管的一般形式

(1)藥房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所有權由醫院保留,企業則取得經營管理權。醫院的藥房、藥庫仍保持原來在醫院的位置不變,但藥品採購、物流、儲藏等事務則由企業負責,藥房在按醫院處方出售處方藥的同時也對非醫院患者出售非處方藥物。這點類似於企業託管,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藥房自負盈虧,可以提高藥房人員的積極性和工作效率,便於管理和創新。

(2)在人員問題上,託管企業接收藥房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員,並可視情況自主增聘員工,所有人員的薪資與崗位調配也由企業負責,但工作人員保留醫院編制。託管企業可在藥房自行建立績效考覈制度,鼓勵藥房工作人員競爭上崗,擇優錄用,並可從外招聘其他工作人員。原屬醫院編制的藥房人員保留編制不變,退休仍按事業單位標準發放退休金,後招聘的工作人員則爲託管企業的員工,按託管企業員工標準退休。

(3)在利潤分配上,企業保障醫院來源於藥品經營的利潤收入,託管後,醫院從藥品經營中獲得的利潤水平基本與原來一致,可按處方銷售量的一定比例上繳醫院。醫院與企業可以簽訂託管協議或合同,採用股份制或承包制託管藥房,雙方協定合理的利潤分成,企業可以定期定量上繳承包費用或結餘時按股份比給醫院上繳利潤。目前託管方和受託方有三種贏利方式:一是包定利潤基數,超額利潤作爲託管方的託管收入;二是固定託管費用,贏利按雙方協商比例劃分;三是免收固定託管費用,以實現的稅前利潤爲基數按協商比例分配。各種贏利方式均以保證患者和醫院的利益爲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