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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傳統婚戀觀的法哲學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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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意義雖然基本相同,但是各民族的傳統婚姻習俗不同,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苗族傳統婚戀觀的法哲學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苗族傳統婚戀觀的法哲學探究

我國苗族支系紛繁,曾有長裙苗、短裙苗、紅苗、白苗、青苗、花苗之分,新中國成立後統稱爲苗族。由於居住分散,其傳統婚姻習俗也各具特色,筆者在此對苗族婚姻習俗的法哲學透視是就苗族傳統婚姻習俗中較爲共通的方面來講的。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認爲"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1],意志是實踐着的精神自身,是自由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而法的定在表現爲社會生活中的規範、價值觀和制度等,苗族的傳統婚姻習俗則可以看成法的定在。對於我國苗族傳統婚姻習俗的法哲學透視,主要是從主觀性與客觀性相統一的法即倫理方面透視苗族傳統婚姻習俗中的婚姻制度、戀愛方式及婚禮儀式是否符合婚姻倫理的內在要求。

一、苗族傳統婚姻制度的法哲學透視

婚姻的意義雖然基本相同,但是各民族的傳統婚姻習俗不同。苗族傳統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同族不婚、舅霸姑婚和姨表不婚、轉房制等方面。

"清乾隆《湖南通志》(卷四十九)載:'苗無同姓不婚之嫌,然同族亦不相婚配'.乾隆初《乾州廳志·紅苗風土誌》:'乾苗無同姓不婚之嫌,然同族亦不相婚配'"[2],這些史料清楚地記載了在苗族傳統婚姻制度中,同宗共祖之內的通婚是一個禁忌。但同姓之間是可以通婚的,因爲苗族的姓氏是在改土歸流、編戶入籍時借用的漢姓。

爲了防止同族通婚,苗族的青年男女在戀愛初期的"遊方""會姑娘""做茶棚"等戀愛活動中,首先問清楚對方是不是和自己是同族的關係,若是同族則這樣的戀愛活動是不能進行的,如苗人的歌曲"問妹家住哪個寨,或是姓張或姓李?若是同姓莫相戀,莫壞家規和族規"[3]"如果知道了是同姓氏,則以兄弟姐妹相稱,不能發展愛情"[4].黑格爾認爲如果純粹的以自然態度對待同族不婚,那是一種"幽暗的感情",那是缺乏合理性和自由概念的,即缺乏倫理精神層面的,因爲"婚姻實質上是倫理關係"[5].苗族青年男女同族不婚體現倫理規約性。

苗族傳統婚姻中還有"舅霸姑婚"和"姨表不婚"的習俗。所謂"舅霸姑婚"是指姑家之女必須還嫁給舅家之子,這種婚俗在苗族人中間又叫"還娘頭、還骨種"."姨表不婚"是指互稱姨娘的孩子不相互通婚。"舅霸姑婚"在史料上有清楚的記載:"《皇清職貢圖》(卷四)載:'苗之在羅城者……娶婦生女,則送歸母家,謂之一女來,一女往'";"光緒《黎平府志》(卷十六)載:苗人'姑家養女,定爲舅媳,否,乃卜他族'";"民國年間《麻城縣誌》(卷五)亦載:苗民,'其嫁娶則姑以一女配內侄,曰還娘頭,爲慣例。如兄弟無子,姑父適他人者,視適者貧富而取外甥錢'"[6].

從這些史料中我們可以看出舅舅的兒子有優先娶得姑姑的女兒作爲妻子的權利,"只有在舅家沒有適齡的兒子,或雖有適齡的兒子但不願意娶姑媽的女兒爲妻的情況下,姑媽的女兒才能外嫁"[7],同時還要給舅舅家一定的錢,否則姑姑的女兒不能外嫁。黑格爾反對血親間的通婚,以法的定在即倫理的視域來看"舅霸姑婚"具有消極的意義:一方面,此婚俗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即婚姻是兩個具有特殊人格人的自由委身的原則;另一方面,違背了婚姻的主觀出發點和客觀出發點。在《法哲學原理》中意志的本性是自由,"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規定,正如重量是物體的根本規定那樣"[8].苗族傳統婚姻習俗中的"舅霸姑婚"是對意志自由的限制,違反了婚姻締結中的自由委身原則。

苗族婚姻傳統中的"舅霸姑婚"習俗不但違背了意志自由的原則,也背離婚姻的主觀出發點和客觀出發點。"婚姻的主觀出發點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締結這種關係的當事人雙方的特殊愛慕,……婚姻的客觀出發點則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組成同一個人,同意爲那個統一體而拋棄自己自然的和單個的人格"[9].婚姻的主觀出發點既然是一種特殊的愛慕,即婚姻始於特殊意志的青年男女的感覺的愛,感覺的愛具有偶然性,和誰相愛是偶然的,而這種偶然性恰恰體現了主體的意志自由和婚姻自由,所以"舅霸姑婚"的婚俗是對婚姻主觀出發點的違背。就婚姻的客觀出發點來看,兩個特殊的意志透過婚姻成爲單一的、普遍的意志,並在這種倫理性的精神統一中拋棄自身的自然任性和單個人格,即婚姻出於自願的原則。苗族人的"舅霸姑婚"並不是出於具有特殊意志的青年男女的自願,而是出於傳統的世俗權威和命令,以法的定在即倫理的視域來看,"舅霸姑婚"是不合婚姻倫理的內在要求的。

透過苗族青年男女的世代抗爭,苗族人也逐漸認識到了此種婚姻習俗的不合理性,在苗族的歷史上曾立碑明文規定禁止這種婚俗:"第一次是清代道光十九年(1839年),靖州三鍬各苗寨'合款'(苗族歷史上作出重大決議的會議)立碑,革除舅霸姑婚。第二次是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即三年後又一次'合款',重申不許舅家再行霸婚索禮,刻碑爲記,永行遵行"[10].而苗族人的"姨表不婚"則具有積極的倫理意義。

苗族傳統婚姻制度中還有一種有別於漢族婚姻制度的"轉房制",所謂"轉房制"就是:兄終弟娶其嫂,弟終兄收弟婦。對於寡婦的迎娶,具有優先資格的是亡者的兄弟,其次是堂族兄弟,再次是同宗內的其他親屬。如果寡婦要外嫁,要經過亡夫的家屬及同宗族人的允許,這和漢族的"守寡、守節、好女不嫁二夫、從一而終"的.婚姻習俗有很大的不同。以法的定在即倫理的視域審視苗族人婚俗中的這種現象,我們發現:漢族人的守寡、守節和從一而終是爲了維持家庭的完整性,主要是維持不可分的家庭倫理實體性,而苗族的轉房制其實也是爲了維護家庭的完整性和倫理實體性。

二、苗族傳統戀愛方式的法哲學透視

在苗族傳統婚禮習俗中,最主要的戀愛交友方式是"遊方".由於傳統苗族地區的主要產業是農業,因此"遊方"一般在農閒時節和傳統節日進行,如苗族人的苗年(在農曆九月、十月或者十一月)、蘆笙節(農曆正月十六到二十)、花山節(農曆正月、五月、六月或八月)和爬山節(農曆三月十九)等。苗族青年男女透過"遊方"結交朋友、物色對象、傾吐愛情,小夥子則透過舞蹈、對歌、交談展示自己的健康、智慧與技能;姑娘們則盛裝打扮,透過自身的銀裝飾及服飾來展示自己的富有、容貌和才藝。在節日裏男青年吹着蘆笙,女青年盡情的跳舞,男女青年相互之間熱情的對歌,透過多次參加這樣的"遊方"活動,苗族男女青年加深瞭解,獲得心儀的對象,並互換定情信物,隨着愛情的進一步發展則可以締結婚姻。

雖然各民族示愛的方式不同,但是愛應當是婚姻的出發點,婚姻沒有愛,將喪失屬於婚姻的一切美好的東西。苗族青年男女在"遊方"中所獲的是感覺的愛,但是導向婚姻的愛不僅是感覺的愛,更應當是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所謂的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是這樣一種愛,即"所謂愛,一般說來,就是意識到我和別一個人的統一,使我不專爲自己而孤立起來"[11],這樣的愛具有倫理普遍性,在愛中達到與別一個人的統一,統一於婚姻的實體中。

在瞭解愛的意義的基礎上,將基於感覺的愛和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分析苗族人戀愛方式中的"遊方"活動。"遊方"使青年男女在對歌、跳舞等活動中接觸到心儀的對象,如苗族的一首《變東變西》歌就情意綿綿:"男的唱:'我要變成六月的風爲你來送涼',女的答:'我要變成臘月的火爲你送溫暖'"[12].苗族青年男女追求愛情和婚姻,但戀愛的對象是誰這是無法精確知道的,戀愛的對象是誰具有偶然性,這需要感覺的愛。感覺的愛具有偶然性,因爲在"遊方"的對歌和跳舞中和誰相愛是偶然的,而感覺的愛體現了苗族人的意志自由原則,體現了戀愛和婚姻的意志自由。但是作爲婚姻基礎的愛不是感覺的愛,而是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包含兩個環節,"愛的第一環節,就是我不欲成爲獨立的孤單的人,我如果是這樣的人,就會覺的殘缺不全"[13],愛是不獨立,也就是作爲具有特殊意志的男女意識到不能獨立於婚姻的實體性而單獨存在,個體要回歸到婚姻實體中,從而達到個體的特殊性與普遍性的倫理統一,與對方形成精神的統一體。雖然"在這一意義上,這種統一乃是作繭自縛,其實這正是他們的解放,因爲他們在其中獲得了自己實體性的自我意識",解放意味着苦苦追求婚姻的個體在婚姻的倫理實體中找到了迴歸的基地,並達到了自在自爲的自我意識。婚姻是個倫理實體,夫妻雙方應是精神的統一體,苗族青年男女的婚姻也應當建立在法的意義的倫理性的愛的基礎上,在此種愛的基礎上,具有特殊意志的苗族青年男女能在婚姻中達到精神和意志的統一,即兩個特殊意志成爲一個普遍的意志,在婚姻的實體性找到真正的自我。"(愛的)第二個環節是,我在別一個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獲得了他人對自己的承認,而別一個人反過來對我亦同"[14],愛的第二環節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愛的現實化,苗族青年男女相愛的雙方是相互承認的,是雙方精神合一的單方。

三、苗族傳統婚禮儀式的法哲學釋義

苗族婚禮儀式也各有不同,基本上包括迎娶、舉辦儀式和宴席、孃家人和婆家人的交流溝通等,這些方面和我國其他各民族的婚禮儀式大同小異,但是苗族婚姻關係中有一個明顯不同於其他民族婚姻關係的地方,那就是"不落夫家".

如貴州凱里、雷山、臺江、麻城等地的苗族婚禮儀式來說,苗族青年男女在多次的"遊方"活動中確立了愛情關係,獲得了心儀的對象,男女雙方訂好結婚的日子後,男青年就可以迎娶了。男方找本宗族的男人把禮物送到女方的寨子邊,禮物一般爲糯米飯和魚肉。女方得知後,則把準備好的嫁妝交予男方攜帶,同時女方寨子會有幾個送嫁的姑娘陪同新娘。他們會在離雙方寨子都較遠的草坪上,燃起篝火,跳舞唱歌,吃糯米飯和魚肉,這之後男方會給予女方寨子送嫁的姑娘一些"草鞋錢",女方寨子的送嫁姑娘則返回本寨,新娘一個人獨自到婆家。當天男方則會大擺宴席,舉行婚禮。3天以後,男方則找人帶着一隻雞去女方家報喜,女方家則宰鴨宰鵝表示歡迎。這之後女方家的父親、大伯或叔叔則要去男方家探望,男方家則盛宴接待,同時在宴席上男方家給予女方家一定的禮金,作爲女方養女兒出嫁的回報。過了13天,新娘子前往孃家,也就是回門。

但是新娘子返回孃家則是很長的時間,三五年不等,一直到懷孕或有了小孩纔到婆家,這期間,只有婆家農忙或有其他大事情纔到夫家,這也就是苗族傳統婚姻習俗中所謂的"不落夫家".

黑格爾盛讚"婚姻制度被稱爲神的或英雄的建國事業中的環節之一"[15].苗族人的婚禮和"一夫一妻制"體現了婚姻的神聖性。首先就苗族人婚禮儀式的神聖性這方面來說:婚禮儀式並不只是婚姻締結當天的儀式,婚禮儀式的意義已經先行於婚姻事實,並且伴隨着婚姻關係的男女始終,即婚禮儀式的神聖性始終伴隨着婚姻倫理生活。透過婚禮儀式建立婚姻"構成了正式結婚和婚姻的現實"[16],"即只有舉行了儀式之後,夫婦的結合在倫理上才告成立"[17],婚禮儀式把男女的結合明確地昭示爲倫理意義上的婚姻締結,而非男女的苟合。所以各民族都有自身獨特的迎娶、婚姻盟誓等禮儀,苗族人的婚禮把男女的結合明確地表示爲倫理意義上的結合。基於婚禮儀式倫理意義的基礎上,黑格爾批評了兩種錯誤的對婚禮儀式的認知方式:婚禮只是外在的儀式;婚禮只是單純的民事命令。爲此,黑格爾氣憤地說:"只有厚顏無恥和持這種無恥的理智纔不領會實體性的關係的思辨本性"[18],這裏的實體性是指婚禮的倫理意義而言的。

就婚姻只是外在的儀式來說:如果婚禮只是外在的儀式,那就是說使夫妻雙方保持爲人格同一的倫理儀式只是外在的,即婚禮對所謂的夫妻雙方毫無內在的倫理約束。婚禮的倫理性是普遍的倫理性,而"外在形式論"把婚禮的倫理普遍性降低爲偶然性,在苗族人的傳統婚姻觀念中,無現代意義的婚姻離異之說,因爲他們認爲婚姻具有神聖性,應當相互忠誠,應當受到一種普遍性本質的約束。所以認識不到婚禮的神聖性,是對婚禮特有的倫理意義的虛無。婚禮的神聖性並不在於舉行了婚禮的此時,而是說婚禮把這種倫理神聖性帶入婚姻的始終,所以苗族人的傳統文化中有着對愛情和婚姻的不懈讚美。

就婚禮只是所謂的民事命令來說:婚禮的倫理神聖性要求夫妻雙方服從婚姻倫理的普遍本質,而如果婚姻禮儀只是出於所謂的"世俗"命令,或者對於苗族人來說,婚姻只是出於傳統的世俗權威,如姑姑的女兒必須嫁給舅舅的兒子。

那麼對於"世俗"命令,作爲具有自由意志的苗族人則有服從的自由,也有不服從的自由,也可以有此時服從彼時反抗的自由。婚禮如果只是出於世俗的命令,可能就會產生苗族人不幸的婚姻,如姑姑的女兒年齡過大,而舅舅的兒子年齡又太小,或者反之,這都是苗族人婚姻的不幸。

婚禮出於世俗命令排斥了婚禮的倫理規定性,"而這種倫理規定性在於,當事人的意識從它的自然性和主觀性中結晶爲對實體物的思想"[19],這種實體物的思想使婚姻擺脫了愛慕的偶然性和任性,但把婚禮理解爲世俗命令彰顯了婚禮的任性。在苗族的傳統婚姻中,締結了婚姻的苗族青年男女還不能在一起長期的生活,新娘要回到孃家住三五年,即苗族人所謂的"不落夫家","不落夫家"其實是彰顯女性作爲特殊意志的個體的獨立地位,他帶有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過渡中,女性不甘地位沒落的遺蹟,這與漢族傳統婚姻中,領養人家的小女孩做兒媳婦,等自己的兒子長大後與之結婚的"童養媳"制是正相反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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