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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產業協調發展的經濟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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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產業協調發展的經濟學分析
    論文關鍵詞:電信產業 協調發展 利益分配
  論文摘要:基於劇烈變革的電信產業,認爲合作利益分配是產業協調發展的核心問題。透過基於收益共享合同的一個實例分析,證實存在由批發價和分享比率共同作用的契約安排,能夠實現利潤一定程度的任意分配,同時具有可操作性。任意分配利潤是契約的理想狀態,而執行該類契約往往會增加各種各樣的管理成本,因此,實踐中的方案往往是兩者之間的折衷。
  一、電信產業的協調發展問題
  在國際上,電信產業的激烈變革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着美國貝爾公司的拆分,英國和日本隨之跟進,電信產業由壟斷進入了競爭時代(Haus-man, 1993)。打破壟斷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傳統垂直一體化的設備製造、網絡運營、最終客戶的三段式電信產業價值鏈模型不再具有實踐意義,應運而生的是新的價值鏈模型(Fransman,2001):設備及軟件、網絡層、連結層、導航和中間件層、應用層(包括內容)和客戶。Fransman的研究表明了電信產業的不斷複雜化趨勢,這種複雜性源於打破壟斷、解除管制後的自由化趨勢,以及降低進入的技術障礙。具體表現是市場的不斷分化,使企業戰略、商業模式等都呈多樣化發展。
  電信產業正經歷着激烈的變革,機遇與挑戰並存,已有的價值鏈正在分崩離析,產業結構正在重新架構,新進入者力量強大。迅速發展的技術和不斷增加的市場紊亂使得本來就很複雜的狀況又增加變數。許多嘗試過的商業模式,連同相關的框架、工具和技術,已經成爲障礙。價值鏈正在迅速進化成價值網絡(FLi和J Whalley, 2002),具有了多元的進出點。他們闡述了電信價值鏈和市場結構的演進,探尋變化的基本理論和實踐因緣,對各交易主體都有戰略指導意義。當前的電信產業在某些方面的變革是相當激烈的,所有的交易主體都需要重新評估他們的市場定位和戰略,並且對下一步的走向做出艱難的抉擇。
  本文的“協調發展”是指產業成員之間的一種均衡狀態。成員之間進行交易時關於數量和價格的最優決策不應違背整個產業發展的最優。電信產業的激烈變革給協調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在壟斷時代高度垂直一體化市場結構下,可以透過命令控制等非市場措施以犧牲局部利益爲代價保證產業整體的最佳利益。而價值鏈的網絡化趨勢使得交易主體的數量急劇膨脹,透過傳統的交叉補貼、命令控制等顯性方式協調整個產業發展不再奏效,甚至透過簡單的市場機制、以單純價格爲紐帶的契約安排也無法達到協調發展(ZhengHuili,2004)。電信產業協調發展需要合理的契約安排。
  二、電信產業協調發展的契約安排
  電信產業協調發展依賴於各成員的.協同努力,要使他們有積極性參與產業網絡的建設與發展,就必須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使其感覺到參與產業網絡建設比脫離產業網絡建設能得到更多利益,並且在產業網絡裏面會受到公平對待。如果合作利益得不到合理、公正的分配,則產業網絡中企業間就難以形成穩定、長久的合作關係,甚至使整個產業網絡崩潰。由此可見,合作利益分配問題是產業協調發展的核心問題。
  合作利益分配問題的契約安排要解決兩個問題,即何種契約能夠實現利潤的任意分配;何種契約的實施成本較低。利潤的任意分配是指透過調整合同條款,特別是合同參數,可以實現利潤在產業網絡中各獨立企業之間的不同分配,從而使契約具有較好的穩定性。任意分配利潤是契約的理想狀態,而執行該類契約往往增加各種各樣的管理成本,因此制定合同應考慮管理成本與預期收益之間的比較,這也是現實中常見的契約從形式上來講都比較簡單的重要原因。發展協調的契約意味着產業網絡中各獨立企業均採用實現整個系統最優的行動,也就是最優的行動是納什均衡。
  在電信產業成員間正式契約中的合同包括線性定價合同(Wholesale Price-only Contract)、回購合同(Return Contract or Buy-back Contract)、彈性數量合同(Flexibility-quantity Contract)、期權彈性數量合同(Flexibility-quantity Contract with Options)、備貨合同(Backup Agreement)、數量折扣合同(Quantity-dis-count Contract)、收益共享合同(Revenue-sharing Con-tract)、利潤共享合同(Profit-sharing Contract)、返利合同(Sales-Rebates Contract)、價格折扣合同(Price-discount sharing Contract)、最低購買數量合同(Min-imumPurchase Contract)、削價合同(Markdown contractorPrice Protection Contract)以及生產能力預留合同(Capacity Reservation Agreement)等。其中,以線性定價合同、收益共享合同最爲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