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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農民增收調查與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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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荊門土地流轉的現狀分析

土地流轉農民增收調查與思考論文

荊門市統計數據顯示,截止2016年底,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到179.5萬畝,其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土地129.5萬畝(農民合作社流轉44.5萬畝,龍頭企業流轉25.4萬畝,專業大戶流轉50.3萬畝,家庭農場流轉9.3萬畝),佔全市流轉土地面積的72%,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11.6萬戶,佔全市農戶總數的35%。對於經營的效益,據荊門市農業部門的統計,2016年,近2萬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中,盈利的約佔31.5%,保本的約佔60%,虧損的約佔8.5%。其中,種植類虧損的在5.8%以上。爲了瞭解土地流轉對農民增收的影響,課題組選擇了龍頭企業2家(鍾祥彭墩集團、京山國寶橋米公司)、資本下鄉企業2家(東寶區某竹柳種植公司、掇刀區某藍莓種植公司)、農民合作社3家(鍾祥某紅豆杉合作社、京山某水稻合作社、沙洋某花卉合作社聯合社)、家庭農場2家(京山某水稻家庭農場、沙洋某種養結合家庭農場)、整村流轉的村1個共10個樣本進行分析。從10個土地流轉的樣本分析來看,呈現出如下特點:一是土地向規模經營主體流轉的趨勢明顯,而且面積大,流轉面積達1000畝以上的有6家,500畝以上的有4家;二是流轉時限長,流轉年限最少的15年,最高的達到40年;三是經營效益差異明顯,10個樣本中,6家盈利,1家保本,3家虧損。盈利的一般都制定了農業發展規劃,注重現代種養技術的運用及科學管理等;虧損的,一般都是不懂農業管理,或經營傳統種植業,或政策扶持不力等。

二、土地流轉促進農民增收的渠道多元化

根據國家統計年鑑對統計指標的解釋,農民收入可以劃分爲工資性收入、家庭經營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是指農民外出務工的收入,家庭經營收入是指農戶透過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和服務業的收入,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民土地租金或資產入股分紅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或社會給予農民的貨物、服務、資金或資產所有權等。由於農民獲得的轉移性收入大體相當,且與土地流轉無關,因此,本文僅探討另三類農民的增收問題。

(一)土地向規模經營主體流轉,促進了集約化經營,有助於增加農民的經營性收入不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透過土地流轉後,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盈利能力大幅增強,輻射帶動作用大大提高,從而促進農民增收,既提高了土地轉出方農民的收入,也輻射帶動了周邊農戶的增收。如鍾祥市彭墩集團吸納周邊2.8萬畝土地入股,透過統一經營、股權分紅,大幅增加農民的收益。2016年派發給參與土地流轉農戶的紅利超過1200萬元,戶平均增收2000元。該村農民付萬科以30畝耕地入股分紅13萬元,村民年人均收入從2006年不足4700元增加到2016年的3萬元。再如鍾祥某紅豆杉合作社,流轉土地10200畝,並調整產業結構,將一般水稻改種綠色有機大米,將原來的雜木山林改種泡桐樹,套種紅豆杉,由合作社給152戶入社農戶提供樹苗,農戶利用荒山、荒坡分戶種植,合作社集中收購,農戶既有經營的收入,也有在合作社務工的收入,還有分紅收入,戶年平均增收13萬元,而合作社總收入達到1900多萬元。正如有學者所說,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能夠促進農業規模化經營,優化農業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效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3]。

(二)土地流轉激活土地資源,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荊門市統計數據顯示,土地流轉以來,農民透過獲取租金或分紅,將土地承包權這種無形的財產轉變成了有形的財產性收入,2014年至2016年間,全市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增長1.1倍,年均遞增44.3%。課題組調研的10個土地流轉樣本,分別採取出租、互換,轉包、轉讓和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其中,京山某水稻種植家庭農場、沙洋某種養結合家庭農場採取直接轉包方式,按年畝產稻穀600~800斤計算,以國家指導收購價上浮8%結算;京山國寶橋米公司採取入股方式,先由村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戶將土地流轉給合作社入股後,由公司統一經營管理;鍾祥某紅豆杉合作社採取租賃方式,分別按照每年每畝850元的價格租賃;沙洋某花卉合作社聯合社採取的是多種方式組合,分爲一次性流轉、入股分紅、每年現金支付三種方式,農民收入多元化。

(三)土地流轉促進勞動力轉移,提高了農民工資性收入2013年,我國農民收入結構中,工資性收入超過家庭經營性收入,成爲我國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郭明亮,李瑤(2011)以雅安市雨城區農村地區爲例,研究了農村土地流轉對農民收入的影響,發現土地流轉後,農民收入方式不再依賴於土地,收入來源逐漸多元化[4]。根據荊門市統計數據和10個樣本的調研來看,農民收入呈現多樣化態勢。一方面,農民作爲土地流轉的流出方,透過土地流轉,工資性收入得到增加。因爲土地流轉形成了規模經營,產業輻射和帶動效應增強,產業鏈條拉長,農民務工機會增多,不少農民到規模經營方打工,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從而增加工資性收入。2014至2016年,全市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年均遞增24.8%,比2011至2013年間遞增提高5.1個百分點。另一方面,隨着土地流轉加速推進,釋放了部分勞動力,赴省外、市外務工人數顯著增加,農民逐步向產業工人轉變,工資性收入快速增長。2012至2014年間,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增長2.3倍。京山縣某村實施整村土地流轉,給企業種植優質水稻後,外出務工的人數明顯增加,每年戶均務工收入3~4萬元,全村人均增收2000餘元。沙洋縣某花卉苗木合作社聯合社,社員100餘戶,苗木種植面積達2.6萬畝,帶動周邊5萬人直接從事花卉苗木種植及相關產業,輻射拉動40餘萬畝花卉苗木基地的生產、銷售,苗木每畝增收1萬元以上,帶動7000餘人就業,年收入達到2.5萬元。

三、土地流轉困境制約農民增收

土地流轉推動了規模化經營,而規模化經營往往伴隨着農業生產的集約化、現代化經營,有助於提高農業綜合效益,推動農民增收。但由於土地流轉環節不暢、規模經營主體經營不善、政策扶持不力等因素,提高了農業經營成本,降低了農業經營效益,從而影響農民增收。(一)農民對土地流轉有顧慮,影響土地的連片流轉,制約了農民增收由於土地流轉政策宣傳不到位,部分農民對土地流轉仍存顧慮。據調查,農民的顧慮主要表現爲:對土地流轉的政策缺乏瞭解,對承包權和經營權的認識不清;對流轉合同到期後自己是否還能保留承包權有顧慮,擔心土地流轉的後續生活沒有保障;怕土地流轉租金難以兌現,土地復耕沒有賠付機制;將土地作爲非農就業的退路,戀土情結嚴重,擔心土地流轉後外出務工受阻時返鄉又無田可種等。因此,部分農民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撂荒也不願意將土地流轉出去,在種植大戶規劃連片種植時,往往因爲一戶或幾戶農民不願意流轉而無法連片經營,導致出現較多的“插花田”,影響土地整體耕作效能的提高,影響了農民增收。鍾祥某紅豆杉合作社和沙洋某花卉苗木聯合社,252戶中有78戶未參與土地流轉,靠農業和零工收入一年只有3萬多元,比參與流轉的農戶少2~3萬元。

(二)土地流轉不規範,存在糾紛風險,影響農民增收土地流轉是一種市場行爲,但現行政策法律體系中缺乏強有力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土地流轉雙方違約的代價十分輕微,這就使得土地規模流轉的風險居高不下[5]。土地流轉過程中還存在諸多不規範之處。調研顯示,易出現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因經濟利益驅動而毀約等四類案例,導致法律糾紛的風險較高,一旦流轉方經營虧損並違約,農民的利益無法保障。例如,東寶區某村流轉了1400餘畝土地給某竹柳公司,因效益不佳資金鍊斷裂導致老闆跑路,農民僅得到當年務工的收入,相關土地流轉費計200萬元沒有兌現,卻因前期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不規範,法律訴訟舉步維艱。同樣,一些農民契約意識不足,在土地流轉收益低於預期而業主經營效益較好時,會產生心理不平衡,甚至擅自違約。既不利於經營主體穩定生產經營,也不利於農民實現持續增收。

(三)扶持措施不到位,導致土地流轉後經營成本高,影響農民增收以基礎設施建設爲例。當前政府主導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不符合規模經營主體要求,土地整理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業基礎設施條件,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方面,土地整治標準不高,整治後平整度不適應大規模機械作業要求,這一點以水稻種植最爲明顯,土地流轉後,必須對土地復整。另一方面,土地整治規劃設計千篇一律,整治後的路網、水系等建設與土地流轉項目的生產需求不一致,需要重新規劃,提高了經營成本,影響了農民的增收。據對10個土地流轉樣本的調查,經營主體由於前期土地流轉租金、基礎設施改造以及農業生產方面的投入都很大,而融資又十分困難,不僅影響了農業高新技術的使用和農業效益,也限制了農民增收。京山縣某合作社流轉土地8500畝用於精品農業生產,該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項目資金470萬元,目前僅到賬200萬元,還有270萬元未到位,影響了後續項目建設,導致合作社虧損,無法支付農民的土地流轉費,農民也無法獲得務工收入。

(四)土地流轉後不善經營,影響農民增收調研數據顯示:有的由於經營管理不善,產品銷路不暢;有的不願意用農業新技術,仍然用傳統技術生產傳統產品,導致經營狀況不佳,影響農民增收;有的大規模流轉耕地後,遲遲不兌現農民的土地租金;有的爲了確保耕地的產出,應對乾旱,水田改旱田種植經濟作物,出現了“非糧化”趨勢;還有的項目論證不足,匆忙上馬,導致虧損。如掇刀區某村流轉土地3100畝給某企業種植藍莓,因前期未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後來才發現該土壤不適宜種植藍莓,銷量慘淡,經營方被迫將85%的土地返租給農戶,由於經營方進行了土地整治,毀掉了田埂,小田變大田,水田變旱田,農戶難以返種水稻問題,損失較大,加上企業經營不善,僅兌現一半的土地租金,造成農民大幅減收。

四、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農民增收的.幾點思考

(一)合理控制土地流轉規模和價格,防範經營風險現代農業需要集中土地進行規模經營,但規模經營並非越大越好。規模越大意味着經營的風險越大,要突出適度規模的原則,根據經營能力的強弱,確定其流轉經營面積,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利益最大化,防範風險。切不可貪大求快、急於求成,強轉強推。要規範土地流轉價格,合理引導土地流轉價格,不能只顧短期利益而擡高流轉價格。探索建立農村土地流轉指導價格發佈制度,對流轉土地的質量等級、流轉價格和價值進行全面評估,既可防止租金“水漲船高”流轉經營方無法承受,又可防範因糧價波動使得農民吃虧。

(二)建立規範的土地流轉和糾紛調解機制,強化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保障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耕種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等問題,確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爲土地流轉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健全以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爲主要內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轉糾紛解決機制,妥善解決土地流轉糾紛,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探索設立土地流轉風險基金,實行流轉主體出資、政府統一管理,並透過基金入股土地流轉項目獲取收益,不斷充實風險基金,確保農民利益不因災害、市場變化而受到損失。對工商資本大規模租賃農村土地對農業生產、農民權益帶來的影響進行評估和監管,既要防止“非農化”“非糧化”,也要防止因經營不善給農民帶來的危害

。(三)建立土地流轉的保障機制,消除農戶的心理顧慮農民不願意流轉土地,根本原因是缺乏社會保障,如老年人因爲沒有社會養老保險而將土地作爲養老的保障,而年輕一些的農民因爲沒有外出務工的技能,不敢輕易流轉土地而外出務工。因此,加大對轉出土地方農民的技能培訓力度,實施就業技能培訓強化。透過整合“陽光工程”、勞務扶貧等培訓資源,探索訂單培訓與定向輸出方式,保證農村勞動力向外輸出,穩定就業,不僅能夠化解農民的顧慮而流轉土地,而且也能透過培訓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農務品牌,提高農民的工資性收入。對於當前農村社保低且不可能全覆蓋的情況下,儘可能透過土地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託管等形式,消除老年人的顧慮,保證其權益。同時,加大種養大戶、專業合作社成員、家庭農場經營管理人員、農產品經紀人的培訓,提高其經營能力和經營效益,切實保障農民土地流轉的收益。

(四)加大土地流轉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土地經營效益完善項目推進機制,將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水利工程等項目資金與土地流轉捆綁使用,或向大規模土地流轉項目傾斜,幫助流轉受讓方解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降低規模經營成本。出臺扶持措施,鼓勵土地轉入方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用工業化的理念經營農業,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推進農業集約化經營,最大限度地壓縮生產經營成本,如透過集中採購壓減農資價格、機械化作業提高勞動效率等,讓土地經營者取得良好的收益,持續穩定經營,把土地優勢轉化爲增收優勢。如鍾祥某紅豆杉合作社、沙洋某種養結合家庭農場等透過發展經濟作物、設施農業、混合種養,已經實現了“萬元田”目標,農民收入大幅增長。

參考文獻:

[1]姚洋.非農就業結構與土地租賃市場的發育[J].中國農村觀察,1999(2):16-21.

[2]胡紅斌.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民增收的關係[J].商業經濟,2014(18):26-28.

[3]鄧霞,羅翔.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實證分析———以四川省遂寧市農村土地流轉情況爲例[J].農村經濟,2006(8):31-33.

[4]郭明亮,李瑤.關於土地流轉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分析———以雅安市雨城區爲例[J].農村經濟與科技,2011(9):72-74.

[5]王輝,楊朝現,信桂新.鐘山:探索以地增收新途徑[J].中國土地,2016(3):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