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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銜接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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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銜接的路徑選擇
民事案件飛速增長使得人們越來越關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我們已經充分熟悉到:訴訟處理的糾紛是有限的,假如訴訟與人民調解能相互銜接,將會使更多的矛盾效地化解。訴訟和人民調解相互銜接,是當事人自由處分和法官適當參與的有機結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價值取向。如何建立訴訟與人民調解相互銜接的機制,實現兩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是當前法院所要面對的現實課題。
  一、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銜接符合現實需要
  1、構建***社會的需要。***穩定的社會環境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又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當前,我國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人民羣衆安居樂業,總體形勢較好,但同時,隨着改革的深化,利益關係的調整,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由各種原因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在新形勢下,實現訴訟與人民調解相互銜接,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
  2、減輕民事訴訟壓力的需要。隨着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和各種利益調整,社會矛盾和糾紛呈現出主體和內容多樣化、成因複雜化的特點,民事訴訟爆炸現象已初現徵兆,法院受理案件的數目大幅上升與法院審判氣力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調解和訴訟實現互動,可以爲法院減輕大量的案件負擔,使法官集中精力解決疑難複雜案件,進步裁判質量。
  3、符合民事糾紛當事人的利益。糾紛當事人在矛盾發生以前,雙方之間往往有密切的`關係,假如能以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那麼雙方這種原有的密切關係還有可能延續,至少不會反目成仇;假如硬性裁判,有可能付出割捨雙方原有密切聯繫的代價。訴訟與人民調解實現互動,實際上就是形成內外結合的調解強力,使當事人因糾紛影響流轉使用的資金、物資儘快正常週轉利用,受牽扯的人力盡快得以解脫,從而能安心地從事生產。
  二、人民調解與民事訴訟銜接的路徑選擇
  1、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職責之一。法院應當確定經驗豐富的法官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員,負責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定期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依法公然審理的案件;幫助人民調解委員會規範執行機制、工作程序、調解方式及調解協議書製作等。法院可以會同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培訓計劃。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審理終結後,承辦法官應將生效的裁判文書寄送原承辦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就審理中發現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存在的題目,採取司法建議的方式提出改進意見。
  2、建立人民調解員參與的庭前調解機制。就法院吸收社會氣力參與調解活動而言,最理想的主體莫過於現有的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與來自社會其他階層的人士相比,具有獨特的組織上風和社會資源上風。法院可以設立庭前調解容器,由法官和經過一定程序聘請的人民調解員共同主持庭前調解。這一制度的實質是將人民調解這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熔爲一爐,使人民調解得以規範化、法院“僵硬”的訴訟得以適當軟化。
  3、依法支援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當事人持已經生效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申請支付令的,如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具有債權內容的人民調解協議,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法院應受理執行申請。對人民調解員主持達成的協議,如一方當事人申請確認該協議效力的,法院應遵循“法律不禁止即爲正當”的原則,除非查明調解協議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違反自願原則,否則應依法確認其效力。
  4、完善民事訴訟與人民調解銜接的激勵機制。法院在設定目標治理考覈制度時,除了規定辦案數目和質量以外,還要考慮法官所辦案件的社會效果,應包括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量、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案件數、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案件數、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數等內容,並落實賞罰措施,從機制上保障訴訟和人民調解能得以有效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