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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形成原因及模式簡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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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形成原因及模式簡關於
內容摘要:要實現法治社會必須具備市場經濟和***政治兩個條件,而經濟條件是根本。同時在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各國基於其本身的傳統或特點使得法治社會形成時間必然不同,因此各自模式也便不同。總之法治作爲一種治國方略值得認真學習和探討。
關鍵詞:法治社會 法治 法制 法制現代化 法治社會模式探討法治社會,首先要回答一個基礎的題目即什麼樣的法治是我們所追求的?自1996年我國確立“依法治國”後,李步雲先生在其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較具有代表性和概括力的法治國家十項原則:(1)法制完備(2)主權在民(3)人權保障(4)權力制衡(5)法律同等(6)法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獨立(9)程序正當(10)黨要遵法。[1]此十項原則很好的結合了當代中國的現實,可以作爲我們建想法治國家的模式。當然我們探討的法治社會和法治國家嚴格意義上是兩個概念,但兩者關係又不可對立。建立法治社會需要法治國家的主導,而要確立“依法治國”方略往實現“依法治國”的目的,又必須建立法治社會爲基礎。未來發展的趨勢是“由以國家立法執法爲主到逐漸輔以社會的多元立法執法;以國家的單一法制爲主輔以社會規範爲主,而國家法制逐漸縮小影響而最後至消亡。”[2]所以那需要很長的時間。本文重點探討法治社會形成根本原因及模式。法治社會形成的必然有學者指出法治作爲治國方略並非西方專有。(1)自國家產生以來便隨即產生治理國家的兩種主張即所謂人治和法治。中國古代孔子主張用“名君賢相”治理國家,所謂“爲政在人”“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2)而古代西方古希臘柏拉圖也主張人治即國家需要一個“哲學家成爲國王”。主張法治的則有中國古代法家和西方亞里士多德。另有學者重點指出,人治與法治實在並不在於孰優孰劣,而在於哪種治國方略更符合當時時代和社會統治的需要。衆所周知,古東方以及大部分西方國家在前資本主義階段都曾經選擇過人治作爲統治手段。在早期社會,其基本的經濟形態是自然經濟。在這種情況下,生產的目的不是爲了交換而只是爲了自給自足,所以其經濟關係是一種依附的關係。而且強大的中心集權也有利於發展農業和控制社會。誠然,東西方確實不同,其不同在於西方較早的走上了法治之路。在西方走上法治之途經程中,理論發展無疑起到了很大作用,如亞里士多德的'“法治優於一人之治”思想理論。但根本上還是取決於西方能夠擺脫自然經濟而形成市場經濟的形態。同時,在商品經濟關係中自然孕育着***的因子,這便爲***政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市場經濟和***政治兩個條件都具備是其很快走上法治之路成爲了必然。在中國,固然法家思想較早產生,但其自身與西方法治思想有着本質的不同。西方法治主張個人權利,而中國的法家對法治的主張實際上並非與人治根本對立。其終極目的仍然是維護君主統治,個人只不過被其看作實現政治抱負的工具。加之,中國幾千年以“禮”爲核心的法傳統使其很難走上西方那樣的法治道路。當然,西方法律發展史爲中國走上法治之路提供了一個完全現成的模式和範本也成爲了不可能。說到底,最根本的還是中國政治經濟條件的不具備,其中自然經濟長期處於主導地位,即使建國後經歷的計劃經濟也是傳統自然經濟形成的依附關係所體現出的一種補充關係。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法治社會的形成仍需要長期的過程。對我國來說,只有內在條件逐漸成熟的基礎上,才能促進法治社會的形成。尤其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後,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方略,並於1999年將其載於《憲法》,表明中國已經開始走上法治之路。由此,我們也可以得出,中國只要具備市場經濟和***政治條件,就可以形成法治社會,這是一種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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