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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普通話手抄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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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共同語是民族內部共同用來交際的語言,是識別一個獨立民族的主要標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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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民族共同語最晚在上古的夏商周時期就產生了。當時的民族共同語叫“雅言”,主要流行於黃河流域,我國第一部詩歌總集《詩經》的語言就是雅言。漢代的民族共同語叫“通語”。唐宋時期,人們寫文章、作詩詞非常注意使用“正音”(國家頒佈的讀音)。明清時期的漢民族共同語叫“官話”。民國時期漢民族共同語叫“國語”。新中國成立後的漢民族共同語叫“普通話”。

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它作爲我們漢民族共同語的地位是歷史形成的。一方面,作爲北方方言代表的北京話,數百年來作爲官府的通用語言傳播到了全國各地,而發展成爲“官話";另一方面,“白話文運動” 以後,作家們自覺地用普通話寫作,涌現出一大批作爲普通話書面語規範的典範作品。“國語運動”又在口語方面增強了北京話的'代表性,促使北京語音成爲全民族共同語的標準音。北方方言區自身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和人口優勢等客觀條件奠定了普通話作爲漢民族共同語的地位。

“普通話”的定義,解放以前的幾十年一直是不明確的,也存在不同看法。新中國成立後,1955年10月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問題學術會議”期間,漢民族共同語的正式名稱正式定爲“普通話”,並同時確定了它的定義,即“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1955年10 月26日,《人民日報》發表題爲《爲促進漢字改革、推廣普通話、實現漢語規範化而努力 》的社論,文中提到:“漢民族共同語,就是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的普通話。”

1956年2月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把普通話的定義增補爲“以北京語音爲標準音,以北方話爲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爲語法規範。” 這個定義從語音、詞彙、語法三個方面明確規定了普通話的標準,使得普通話的定義更爲科學、更爲周密了。其中,“普通話”二字的涵義是“普遍”和“共通”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