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申請書>

工傷辭職申請書

學問君 人氣:1.93W

因爲工傷事故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工作,所以選擇辭職。以下是爲你收集整理的工傷辭職申請書,歡迎閱讀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傷辭職申請書

工傷辭職申請書篇一

尊敬的領導:

您好!

懷着不安的心情,我寫下了這封辭職。

去年我來到了這家建築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親兄弟,在這樣的工作氛圍中,我很愉悅地工作着。

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穩健地發展着,大家都很欣慰。

然而天有不測之風雲,上個月在工地上,我不幸從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來,造成右腳嚴重骨折。

您獲悉情況後,馬上將我送至醫院,並囑咐我好好養傷,其他一切都不用掛心。

就這樣,我在醫院呆了將近一個月,您和諸位同事經常來探望,這讓我很感激。

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頭工作來接我,我更是感動。

除此之外,公司對我也根據《工商保險條例》予以了相應的賠償,我很慶幸能在這樣的公司工作。

然近日來,發現腿腳仍有些不適,被告知這是傷後留下的後遺症。

雖然您爲我安排了相對輕鬆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狀態,這讓我很苦惱。

於是,我想到了辭職,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爲公司增加負擔,而自己也已經有了陰影,所以想換一個環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謝。

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順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輝煌!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工傷辭職申請書篇二

尊敬的領導:

你好,我的工傷事故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工作,我不能夠再勝任這份工作,在此我懷着不安的心情,寫下了這封辭職報告。

按照規定,我的工傷事故雖然已經處理完了,公司最後雖然沒有對我的工傷逃脫責任,我現在對工傷事故的處理結果也沒有意見,但是發生工傷事故之後,我的工作以及辦公的環境已經有了明顯的變化。

我現在對這份工作已經完全沒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幹勁,儘管公司沒有明確的提出要我辭職,但是爲了不影響自己的職業發展,希望能夠在一個更好的環境中工作,也爲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適的人,思量再三,我覺得自己還是應該換一個工作環境。

自從發生工傷事故之後,我對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變。

那個時候我剛出事故,本以爲公司會主動的站出來,爲我支付一切的工傷事故後果,但是公司卻是在我自己努力爭取之後,才做出相關的決定,最後雖然解決了這些事情,但是因爲法律規定了公司無權在員工工傷後要求其辭職,但是公司的有關領導卻有這個意思,如果我繼續呆在這裏也就沒有什麼意思了。

其實自從工傷事件之後,我在心裏已經對公司有一定的成見了,相信公司的負責人對我也有很多的看法,雖然沒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現出來,但我卻時常覺得自己處於一種非常尷尬的辦公環境。

在這樣的環境中工作,讓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時對於工作也沒有了以往的熱情,對於公司更加的沒有了歸屬感和認同感,因此我覺得自己主動的提出辭職,我自認爲還算是一個比較明智的決定。

我還是要感謝公司以及領導和同事,對我工作的指導、支援和幫助,要是沒有發生這樣的工傷事故,我想我還是可以像以前一樣的工作。

不管怎樣,我還是應該感謝公司給我的這個舞臺,讓我在這裏成長,對這份工作以及這個行業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相信在以後的日子裏,我一定會記得在公司的成長經歷。

最後祝願公司發展的越來越好,領導及同事工作順利。

最後希望公司領導可以批准我的辭職申請,並且儘快的幫我辦理好相關的辭職手續,以便我可以儘快的開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儘快徹底的解決這件事情,非常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本站

  20**年**月**日

擴展閱讀:

辭職與離職有什麼區別

一、主動辭職

辭職是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分爲用人單位無過錯的“預告辭職”和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即時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預告辭職”需提前書面通知公司,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即時辭職”的情況下,由於用人單位有明顯過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被動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分爲“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於勞動者存在過錯,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賠償。

“過失性辭退”是對勞動者人品或能力的嚴重否定,對其今後的職業生涯可能會有不利影響。

公司方面需要出示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

“無過失辭退”和前述勞動者的“通知辭退”相對,公司需要提前通知。

“經濟性裁員“是在企業經營發生困難時進行的裁員,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三、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爲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用人單位對“自動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僅不能享受任何待遇,而且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話,需要承擔責任,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其他

1、公司如果不接受員工的“通知辭職”,而代之以“過失性辭退”,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員工存在嚴重過失。

否則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雙倍補償金。

從勝訴率來看,勞動仲裁機構是普遍偏向勞動者的,有時只要提出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就會妥協。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無過失辭退”,對員工倒未必是壞事,因爲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如何應對也要根據公司的態度,如果是惡意的刁難,仲裁是很好的施壓手段;

如果只是是溝通不良,找具體經辦的人私下聊聊,畢竟這種做法對公司也沒有什麼好處。

2、自動離職和辭職都是不能領取失業保險的。

六、辭職與自動離職有什麼區別?

答:所謂“辭職”,只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講法,並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

關於“辭職”,如果要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爲“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其重點有兩點:其一,勞動者主動表達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明確意思表示;

其二,雙方勞動關係得以解除。

而“自動離職”若用嚴謹的法律語言來表達,應當表達爲“勞動者不辭而別”。

講到這裏,聰明的讀者已經看出來了:相對於“辭職”,“自動離職”的內涵中有兩個特點:其一,勞動者沒有明確表示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所以是“不辭而別”;

其二,雙方勞動關係是否解除處於一種待定狀態。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自動離職”往往並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爲勞動關係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