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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彙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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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彙編10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近幾年來隨着我國房地產業的持續升溫,房地產交易的大幅度增加,與之相關的合同糾紛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糾紛多因開發商欺詐或者房屋質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過程中購房者往往處於弱勢一方,開發商多利用其於資金和資訊優勢規避法律責任,致使中小購房者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爲了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更好的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二00三的四月二十八日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九條中,把“懲罰性賠償原則”引入到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之中來,另外在該《司法解釋》第十四條也對該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定。對出賣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買受人利益的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爲,明確規定“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該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爲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由於懲罰性賠償制度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無論於功能,性質還是適用上均有較大差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大量與之相關的問題,如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其與實際損害之間的關係以及其數額大小的確定等等,下面筆者將一一加以分別論述。

一、懲罰性賠償簡述

懲罰性賠償又被稱爲“示範性賠償”或者“報復性賠償”,“就是行爲人惡意實施該行爲,或對行爲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爲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爲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爲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爲人支付高於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所確立的雙倍賠償原則爲標誌的。該制度主要在美國法中採用,但是其影響力已超越國界而在全世界產生了一定影響,一般認爲在民事賠償責任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懲罰是公權力行爲,其行爲的實行者和懲罰性賠償的利益均歸於同一主體,而民事主體地位平等,任何人無權對他人實施懲罰,而只能就實際損害向他人提出補償請求。但是補償性原則對於防範惡意的民事活動卻力不從心。而惡意的民事行爲不僅侵害了個人利益,也破壞了社會賴以生存的交易秩序。爲了減少糾紛和損害的發生,民事責任領域出現了具有制裁和預防功能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具有如下功能:

1. 賠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並不是獨立的請求權,必須依附於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這就是說必須具備構成補償性賠償的要件,才能夠請求懲罰性賠償。如果行爲人沒有給受害人造成任何損害,則受害人不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加害人的不法行爲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財產損失、精神痛苦或人身傷害。就這些損害的救濟而言,懲罰性賠償可以發揮一定的功能。第一,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並不能提供充分的補救。精神損害的基本特點在於無法以金錢價額予以計算,只能考慮到各種參考系數而很難確定一個明確的標準,因此在許多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來替代精神損害賠償是必要的。第二,受害人提起訴訟以後所支付的各種費用,特別是與訴訟有關的費用,只有透過懲罰性賠償才能補救。很多學者認爲,懲罰性賠償適用的目的就是爲了使原告遭受的損失獲得完全的全部的補償。

2. 制裁功能

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的行爲而適用的,即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因爲行爲人具有嚴重的過錯並應當受到懲罰 ,過錯是懲罰性賠償的最重要根據。就這點而言是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最大的區別點,補償性賠償不具備制裁功能,其以損害填補爲原則,儘管補償性賠償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加害人的一種經濟制裁,但是這種制裁的效果並不十分明顯,而懲罰性賠償卻具有極強的制裁性,其透過強加給不法加害人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該不法行爲。

但須注意,懲罰性賠償又不同於行政制裁方式,因爲它畢竟屬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的範疇。懲罰性賠償制度只是給予受害人一種得到補救的權力,而沒有給予其處罰他人的權力。受害人是否應當獲得賠償以及獲得多大範圍的賠償,都應由法院來最終作出決定。

3. 預防功能

一般認爲:預防是對懲罰性賠償合理性的解釋。因爲補償性賠償很難發揮預防的作用,預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般預防,二是特別預防,一般預防是指對社會大衆所能起到的預防作用,而特別預防則僅僅只是針對加害人本身而言的,懲罰性賠償透過對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而爲社會大衆樹立一個“樣板”並透過這種方式預防該類行爲再次發生,因此懲罰性賠償有時又被稱爲“示範性賠償” .這就概括了懲罰性賠償的兩項重要功能:制裁和預防,就其兩者來看,制裁性功能只是手段,而預防性功能纔是真正的目的。

另一個方面,懲罰性賠償透過判令加害人承擔鉅額的賠償,而使受害人從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減受害人因爲其被損害行爲難以被證明或者即使證明了但數額不大而致使被害人因此無法獲得賠償或勝訴的考慮。

二、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關係分析

關於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之間的關係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之一,於此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存在,一種認爲懲罰性賠償需以補償性賠償爲基礎,即懲罰性賠償以補償性賠償爲前提,受害人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而且只有在補償性賠償成立的條件下,懲罰性賠償才能被適用,同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也和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相關,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不能超出補償性賠償數額太多,並需以補償性賠償數額爲基數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最終數額。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爲,懲罰性賠償爲一項獨立的請求權,其不以補償性賠償爲前提,同時懲罰性賠償的數額與補償性賠償沒有太大的聯繫,因爲補償性賠償是基於受害人的損失而提起的一種賠償制度,而懲罰性賠償卻是因爲加害人行爲的違法性而引起的另一種賠償制度,兩者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對此做出相關規定,即買受人除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相關立法對此持第一種觀點,即懲罰性賠償必須以補償性賠償爲基礎,而不能單獨提出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在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時必須一併提出相關的補償性賠償請求,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是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補償性賠償是否成立,如補償性賠償不能成立,即便是出賣人在售房過程中存在着不法行爲,仍不能要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另外一方面,法院在作出懲罰性賠償的決定時,對賠償的數額亦要求以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爲參考基數來確定,而不能以出買人行爲危害性大小來確定

三、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

前文已經述及,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需以補償性賠償數額爲基數,這是於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也是一個難點之一,因懲罰性賠償系由加害人對國家的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非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因此懲罰性賠償不能如同補償性賠償一般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

法律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作出了上限規定,即“不超過已購房款一倍”,以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作出高額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此賠償數額仍難以確定,對此有兩種觀點,一認爲應當按照所謂“比例原則”來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即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應該和補償性賠償的數額保持某種合理的比例關係,而不得超出該補償性賠償的數額太多。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爲懲罰性賠償本就因加害人的行爲而作出,因而無須顧及受害人的實際損害或者加害人補償賠償責任的大小,該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大小應以加害人行爲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來確定。

筆者認爲在司法實踐中,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多種因素,而不能簡單的透過所謂“比例原則”或單純只考慮加害人行爲的過錯程度來加以解決,因爲社會生活的無限複雜決定了無法透過簡單的標準來衡量,而應該從上述兩方面加以綜合考量。首先要重視補償性賠償數額,這是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一個重要的參考標準,其次也要考慮到出賣人行爲的主觀惡性及其過錯程度,如出賣人給買受人造成的損失並不大,但其欺詐行爲較爲惡劣,則可考慮由其承擔造成買受人損失幾倍的賠償責任(在所購房款一倍內),或者如因出賣人行爲給買受人造成了較大損失,但買受人的損失並不是 主要由於出賣人的過錯所造成,則出賣人承當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就應小於買受人所受損失。

但需特別注意的一點是,該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應以補償性賠償的數額爲參數,而不能完全不考慮該數量。

四、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作出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適用懲罰

性賠償的情形包括以下五種: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司法解釋雖然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有以下幾點仍需說明

1.懲罰性賠償的五種情形爲法定情形,不允許當事人以約定變更或排除。

前文所述,懲罰性賠償並非當事人之間所承擔之責任,而系加害人因其加害行爲向國家所應承擔的責任,因此該種責任的種類和範圍均不能由當事人加以約定,而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且此種規定系民法中的強行性規定,而不能因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以更改或排除。

2.此五種情形中加害人或出賣人須以故意爲要件而排除出賣人因脅迫或過失所爲行爲。

懲罰性賠償制度最初僅適用於因侵權行爲人的惡意行爲而對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失,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因此早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僅適用於侵權領域。隨着時代的發展,該制度亦被引入到合同領域,但其在合同法領域仍只適用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相競合的部分,因此加害人的主觀過錯一直是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因爲該制度本身就是針對加害人的惡性行爲而產生的,一般只有那些主觀狀態惡劣,具有惡意以及不顧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才適用懲罰性賠償。

而我國現行的合同法所建立的卻是以嚴格責任一般原則,而過錯責任爲特殊原則的違約責任制度,在這種歸責責任制度下,當事人違約並不以有過錯爲構成要件,因此也就可能出現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合同責任,但其行爲卻不具有可非難性,即不能施以懲罰性賠償的情形。如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的兩類情形,一屋二賣和房屋買賣後又抵押的行爲,司法解釋僅僅就這些行爲作出說明,但對行爲人的主觀狀態卻沒有作出規定。如行爲人系出於過失或被脅迫而爲,則適用懲罰性賠償實有失公允,因此筆者認爲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應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違約行爲

即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這是懲罰性賠償構成的客觀要件,亦是其事實基礎。

(2)故意

即一方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是出於故意,由此排除過失行爲,故意包括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筆者認爲司法解釋所列行爲多爲直接故意行爲,但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因此行爲人的主觀要件應是故意。

(3)損害事實

懲罰性賠償責任成立須以損害事實爲前提,如無損害事實,則無法產生補償性賠償,無補償性賠償,則懲罰性賠償難以成立,因此損害事實亦是其構成要件之一,當然該損害事實數量的確認和精神損害賠償是否計入此損害事實之中還有爭論,(由此亦能影響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但並不妨礙損害事實作爲其構成要件。

(4)因果關係

即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爲和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出售方(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 甲方經深圳市人民政府檔案批准,取得位於深圳市__________地段佔地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計_____年,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屬_____結構,定名爲__________,由甲方出售。

第三條 乙方自願向甲方購買上述樓宇內的第_____座(幢)樓_____單元,建築面積爲__________平方米,佔地___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如遇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延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天,特殊原因是: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二、施工中遇到異常的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的;

三、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

上述原因必須經深圳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爲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樓宇單元售價爲_____幣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萬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_____角整。

付款方式由乙方按指定收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付款辦法: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以應付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深圳市銀行當時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付給甲方,如逾期三十天內,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出售之款不足以清還甲方之款時,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如轉售盈益屬甲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合同第三條的規定將樓宇單元交付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至交付日止,以當時深圳市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 在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將乙方原認購時所交付的定金__________退回給乙方或抵作購樓價款。

第八條 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深圳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乙付款現在三十天內退回乙方。

第九條 乙方在交清購樓款後,由深圳市房管部門發給房產權證書,業主即取得出租、抵押、轉讓等權利,並依照國家和廣東省對深圳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連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乙方所購樓宇,如發生出租、抵押、轉讓等法律行爲,應經深圳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後,由深圳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用鋼筆填寫的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並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本着友好精神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應提請深圳市仲裁機構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_____頁,爲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深圳市公證處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 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於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蔘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 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爲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併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併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六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蔘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爲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爲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並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爲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解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佈施行後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佈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爲,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房地產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區、縣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設計用途_______,建築結構_______,建築層數爲_______層。建築面積

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來源爲:_______.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爲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條 商品房價款

商品房銷售按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價格爲_______元(幣種:_______ ),價款爲___________________元(幣種:_______),計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

第三條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處理:

1. 變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時間

雙方約定,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條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日內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乙方有權按照下列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的實際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處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內的,甲方有權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乙方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有權按照下列第___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乙方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的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乙方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乙方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差異的處理

商品房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爲法定依據。商品房建築面積與甲方銷售建築面積差異不超過±3%(包括±3%)的,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商品房價款按商品房建築面積與銷售建築面積的差異多退少補。面積差異超過±3%的,雙方約定如下:

第八條 商品房質量及保修責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甲方的承諾(見附件三),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和承諾的,甲方應承擔責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況下,甲方應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履行保修責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損壞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商品房配套設施執行的約定

下列配套設施執行日期約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氣:(氣源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暖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設施未按約定日期執行的,甲方應在_______日內採取補救措施,並賠償乙方損失;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甲方應賠償損失,並且每項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商品房設計變更的約定

甲方未徵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商品房的房屋設計和環境佈局(見附件四)確需變更的,甲方應自設計變更方案確定之日起 日內與乙方協商。

乙方同意變更的,雙方訂立補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變更,或甲方擅自變更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時,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辦理商品房交接手續,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交接房屋鑰匙。

第十二條 商品房權屬登記

雙方約定,在下列第_______種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

1.自初始登記完畢之日起_______日。

2.訂立本合同時,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訂立合同時,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於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內辦結房屋權屬登記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約定處理: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還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甲方還應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前期物業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經備案的《天津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公約》,乙方對該合同及公約相關內容予以書面確認,並承諾遵守。

第十四條 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約定

甲方保證在交付商品房時,無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如存在權屬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合同(見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機關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備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語: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表人】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於 、編號爲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爲 該地塊土地面積爲 ,規劃用途爲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爲 ,施工許可證號爲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 爲【現房】【預售商口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爲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爲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表示爲準)爲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 號房。

該商品房地的用途爲 ,屬 結構,層高爲 該商品房陽臺是。

該商品房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 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2. 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3. 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爲(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千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爲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以產權登記面積爲準。

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種方式進行處理:

1. 雙方自行約定:

(1) ;

(2) ;

(3) ;

(4) ;

2.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

2. 分期付款 。

3. 其他方式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合同範本 )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將交付買受人使用;

1. 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 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 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內告知買受人的;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需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

(2) ;

(3) ;

(4) ;

(5) ;

(6) ;

(7)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爲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人》。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的。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輸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 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執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連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

2. 。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

2. 。

第十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 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 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爲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高度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不列事項約定:

1.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

3. 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4.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

5. ;

6. 。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公作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連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不述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20xx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附件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

附件三:裝飾、設備標準(外牆、內牆、頂棚、地面、門窗、廚房、衛生間、陽臺、電梯、其他)

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6

已在網上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除以下8種情形外,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變更合同資訊:

(一)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工作人員失誤,將購房人資訊錄入錯誤,需要更正合同資訊的(提交錯誤內容及更改說明);

(二)戶口本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中登記的家庭成員之間,變更合同買受人資訊的(提交戶口本、身份證);

(三)開發企業與購房者之間因某方違約而發生糾紛,經仲裁機構、法院裁定或判決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決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佈之日起90日內,購房者所購房屋因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有關部門認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鑑定報告)。

(五)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未獲批准,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並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貸款的有效證明);

(六)購房者(或者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資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相關證明);

(七)商品房交付後,實測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超過±3%,合同中已約定解除的(提交測繪機構的房屋測繪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寫明具體內容並提交相關證據)。

兩人以上共同購買,都同意了才能改

通知明確指出,網籤合同中載明兩個以上共同購買人的,應提供共同購買人同意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書面承諾。當事人確實無法到場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或公證部門的公證文書。

買受人爲法人的,網籤合同撤銷或變更合同資訊時必須提供有效的法人證書、營業執照以及其它相關證明。買受人爲未成年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爲申請。買受人委託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買受人授權委託書。經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解除網籤合同的,可以由相關當事人單方申請註銷合同資訊。

合同變更數不超過銷售總數的3%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月申請撤銷或變更網籤合同的數量,不得超過該棟房屋銷售總套數的3%。開發企業應將撤銷網籤合同的房源公開銷售,濟南住宅與房地產資訊網將實時公示撤銷合同的情況。嚴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借合同撤銷或變更之機進行期房投機、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牟取不正當利益,一經發現,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開發企業申請辦理網籤合同撤銷及資訊變更的程序爲: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門備案的,先到房管部門撤銷備案,並取得備案合同註銷證明;

(二)從濟南住宅與房地產資訊網下載《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或變更資訊申請表》,雙方認真填寫,並簽字蓋章;

(三)撤銷網籤合同的,雙方必須協商一致並簽訂解除合同書面協議,攜帶雙方合同原件及複印件、撤銷合同理由憑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或變更申請表、買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企業授權委託書等其它相關證明材料,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

(四)變更網籤合同資訊的,由企業攜帶雙方簽訂的合同原件及複印件、變更合同理由憑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或變更申請表、買受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證原件、企業授權委託書等其它相關證明材料,由開發企業到場辦理;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部門定期受理企業申請。經審查,對符合合同撤銷條件的,在系統中註銷網籤合同資訊,並將樓盤表中該套房屋狀態轉爲“可售”;對符合合同資訊變更條件的,在系統中直接變更,房屋網籤合同編號不變。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7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售方:

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聯繫電話:

購買方:

身份證號碼:

註冊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地址:聯繫電話:

一、銷售依據:

出售方依據取得號土地使用權及開發權,並依據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購買方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1、出售方所購商品房按規定項目中的第幢單元號房。

2、該商品房用途爲住宅,框架,水泥面,毛地平,屋內上頂不粉。

3、此樓窗戶爲塑鋼,無色玻璃,入戶安裝防盜門。

三、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售方與購買人約定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爲(小寫)元/平方米,建築面積寫)(小寫)元。

2、本協議所指的商品房價款,不包括車庫,煤棚及商品房買賣的有關費用(如物業管理費、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維修基金、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開戶等一切費用),除雙方有約定外,一概由購買方承擔。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購買方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清(優惠2%),優惠後總金額大寫小寫¥元。

2、分期付款,首付定金交付總金額的%,首付計款小寫¥,封頂後付總金額的%,交房時一次性付清,交鑰匙時提前通知,十天內絕對領取,不領者視爲違約。

3、結算時憑收條爲依據。

注:車庫、煤棚不參與優惠,單價/平方米,建築面積爲小寫(車庫、煤棚)處於規劃建設項目中第幢單元號(見附圖二)。

五、關於房屋產權手續與交接的約定:

1、房屋產權手續由購買方自行辦理(包括房權證的過戶費、水、電開戶費),由此產生的費用均由購買方承擔。(如辦房權證所產生的契稅、地稅、人防等一切費用),如需出售方協助辦理,購買方應提供相關證件(如: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未婚證、私章等)。

2、交房約定完善後,購買方必須按約定時間付清所有房款,否則每推遲一天,出售方收取購買方按天計算2‰的滯納金。

3、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售方應當書面通知購買方辦理交付手續(合同有約定交付期限的按合同約定時間爲準),如購買方接到通知後,不履行義務,購買方視爲違約合同,預交的房款作爲違約金賠償給出售方。

六、交付期限:

出售方應當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使用(爲合同約定時間),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後,交給購買方使用,但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規定調整,修改或驗收的原因及遭遇不可抗力時,購買方在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日內通知購買人。

七、房屋質量承諾和保修責任:

1、在商品房保修內和保修範圍內發生質量問題,由出售方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或非出售原因造成損失,出售方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由購買方承擔。

2、保修期爲一年()。

3、購買方裝修房屋時,不得擅自改變承重牆受力結構,否則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定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出售方與購買方各執一份,如有一方違約,賠償對方總金額的10%損失,雙方簽字後生效。

出售方(簽章):購買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8

案情簡介

這個案件基本情況是這樣的:20xx年6月,劉先生購買了某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支付了全部房款60餘萬元。合同約定在20xx年9月30日交房。同時在合同第15條中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由開發商支付購房人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實際履行情況是:開發商於20xx年9月28日交房,於20xx年12月28日就將辦理產權證書的資料(具體爲①業主的身份證明;②委託書;③法人(組織)資格證書;④建設項目立項檔案;⑤土地使用證;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⑧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表;⑨商品房預售證;⑩房地產綜合驗收合格證等10份材料)報送給了某市房屋管理局,於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由於劉先生委託開發商代辦產權三證,開發商於20xx年3月10日將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辦理完畢。當開發商通知劉先生領證時,劉先生以開發商辦證逾期爲由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即支付已付房款5%的違約金。開發商不同意,劉先生遂訴至法院。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一內容中開發商的義務是什麼?原告劉先生認爲開發商應該在交房後90天內爲自己辦好產權三證(俗稱“房產小證”)。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爲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而20xx年1月18日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才繕證完畢,超過了交房後的90天,所以構成違約。而被告開發商則認爲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的約定,開發商只要在交房後90天內將應該由自己提供的辦證資料提交房管部門備案就完成了義務,何時辦理出產權三證不是開發商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有二:一是由於出賣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取得產權證,一是當事人沒有特殊約定。由於開發商與劉先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不是在交房後90天內辦理完畢劉先生的產權三證而是在交房後90天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要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所以開發商不因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中確認因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約定,所以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限制。但是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應該包括劉先生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也就是說,開發商備案資料中應該包括“產權大證”。由於該建築物總權屬證明在交房後90天內沒有辦理出來,所以開發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審判員開庭聽取了雙方的陳述後,總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中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是否應該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檔案。審判員提出了一個令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的意見,他認爲既然雙方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發生了歧義,而該條款又是由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在20xx年聯合監製的標準文字,則該文字的最終解釋權歸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所以只要走訪一下浙江省建設廳和浙江省工商局就可以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了。雙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可這一做法,認爲由制訂文字的單位解釋文字的涵義是正確和公平的。經法院向浙江省建設廳法規處負責該合同樣本制訂的處長諮詢,處長對該條款做如下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十五條的規定是指出賣人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出賣人是否提交了全部資料的證據就是產權登記機關在收到出賣人資料後出具的受理單;如果產權登記機關向出賣人出具了受理單就證明出賣人已經提交了全部資料,如果產權登記機關沒有向出賣人出具受理單就說明出賣人提交的資料還不全。浙江省建設廳其實沒有規定出賣人必須辦理產權大證,這是下面的產權登記機關自行設定的程序。總之,只要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了就完成了自己的義務。頒發產權證是行政機關的行爲,與開發商無關。申領產權證的主體也是買受人不是出賣人。”根據這一權威解釋,可以明確開發商提交備案的資料不包括購房人購買的房屋的建築物總權屬證明檔案。至此該案件的糾紛告一段落,同時透過這個案件我們更深刻地理解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5條中約定的內容的真正涵義。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9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碼: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別:

出生: 年 月 日

國藉: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 碼:

電話:

分 協 議 書

第一條 甲方經批准,取得位於____市用地面積____㎡的土地使用權。

地塊編號: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興建樓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預售。

第二條乙方自願向甲方定購上述樓宇的第____幢____號(第__層)。建築面積____㎡,土地面積/㎡(其中:基底分攤____㎡、公用分攤____㎡、其他____㎡)。

第三條 甲方定於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過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須憑____市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爲依據,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上述訂購之樓宇售價爲:____單價元/㎡,總金額____幣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萬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寫_____萬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銀行: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見附表一)

第五條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有權追索違約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項和利息,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將樓宇出售他人。

第六條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日期交付給乙方使用,應按合同規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計算付款利息,以補償乙方的損失。

第七條甲方出售的樓宇須經××市建築質量檢驗部門驗審合格,並負責保修半年,如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有權提出退房,退房後甲方應將已付款項及全部利息在30天內退回乙方。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樓宇交付使用並付清樓款後,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書》,經市府主管部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發給《房地產權證》,乙方纔能獲得房地產權。

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享用與該樓宇有關聯的公共通道、設施、活動場所,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社會道德,維護公共設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條 乙方所購樓宇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樓宇結構和用途,如有損壞應自費修繕。

乙方購置的樓宇所佔用的土地,按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預售的樓宇,乙方不許轉讓、抵押,否則,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 後面的附表一、二均爲本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按下列( )項解決:

1.由仲裁機關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公證機關、房地產權登記機關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0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以上述甲方系夫妻關係):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爲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房屋狀況:(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1、甲方所擁有的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爲________平方米,其現用途爲__________。

2、甲方已於房屋所有證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已於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自願將上訴房屋所有權及所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自願購買該房屋。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無財產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房屋價款:

買賣雙方同意按套計價,該房屋總價款爲___________(RMB: 元整)

三、付款方式:

四、房屋支付:

甲方應於辦理房屋立契過戶之日起5日內按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五、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1、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所產生的費用,一切由甲方負責。

2、房屋交付前所發生的所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若出現法律糾紛,可向房屋所在法院進行起訴。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按手印: 乙方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