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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標準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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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生育保險繳費不滿一年的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標準的新政策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爲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險繳費滿一年的

1、上海生育醫療費報銷

①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0元;

②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500元;

③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元。

2、上海生育津貼報銷標準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③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④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⑤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報銷標準

①從業婦女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爲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②失業婦女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保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