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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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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規範福建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等規定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制定了《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以下是詳細介紹!

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

  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方案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各有關單位:

爲規範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等規定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1日

  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

第一條 爲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規範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規範全省各統籌地區(含省本級,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定期待遇(以下簡稱“定期待遇”)的調整。

第三條 定期待遇的調整,原則上根據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調整工作時間爲當年度7月1日。

第四條 定期待遇調整的對象爲統籌地區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新增待遇從調整當年度1月1日起執行。

第五條 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確定調整基數,計算相應調整增加額。

第六條 一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等級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爲:一級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爲調整基數的90%,二級傷殘爲調整基數的85%,三級傷殘爲調整基數的80%,四級傷殘爲調整基數的75%。

第七條 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增加額,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確定的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爲:配偶爲調整基數的40%,其他親屬爲調整基數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調整基數的10%。

第八條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第九條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辦法,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爲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同等級所對應比例,確定調整增加額。

第十條 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領取定期待遇的人員暫時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暫時停發期間不參加定期待遇調整。

第十二條 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參照本統籌地區一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共同制定定期待遇調整實施方案,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閱讀:

  福建省工傷賠償標準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016-2017年可用標準:

各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根據閩人社辦〔2016〕129號檔案,2015年度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據如下:

以下數據來源:盈科福州人力資源法律服務

全省(含廈門)58719元(月人均4893元)

全省(不含廈門)57208元(月人均4767元)

福州:62478元(月人均5207元)

廈門:64319元(月人均5360元)

莆田:52385元(月人均4365元)

泉州:54044元(月人均4504元)

漳州:56237元(月人均4686元)

龍巖:55438元(月人均4620元)

三明:57807元(月人均4817元)

南平:55076元(月人均4590元)

寧德:56625元(月人均4719元)

一、醫療費和康復費

(一)概念: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第六款

(三)計算公式: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注意以票據爲準)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註: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計算公式: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規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註: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省本級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異地就醫所需交通食宿費標準的通知》,工傷職工在用人單位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就醫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計發。

三、交通費及食宿費

(一)概念: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一條

(三)計算公式:本單位因工出差差旅費標準×規定的比例

(四)支付方:工傷保險基金

(五)備註: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夥差旅費標準及規定的比例予以報銷。

四、輔助器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