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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傷保險待遇將定期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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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根據《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今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待遇將實現定期調整。

福建省工傷保險待遇將定期調整

今後,工傷保險待遇將不是一成不變的,我省將定期調整相應的待遇,增長幅度與當地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漲幅相適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明確了上述內容。

根據《辦法》,今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待遇將實現定期調整。這些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原則上根據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當然,如果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後,相關人員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比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低,那麼其傷殘津貼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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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經省政府同意,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於2016年11月1日聯合出臺《福建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

《辦法》適用於規範全省各統籌地區(含省本級,下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等三項定期待遇(以下簡稱“定期待遇”)的調整。

《辦法》明確,定期待遇的調整,原則上根據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調整工作時間爲當年度7月1日。 定期待遇調整的對象爲統籌地區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新增待遇從調整當年度1月1日起執行。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確定調整基數,計算相應調整增加額。一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根據確定的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等級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爲:一級傷殘津貼的調整增加額爲調整基數的90%,二級傷殘爲調整基數的85%,三級傷殘爲調整基數的80%,四級傷殘爲調整基數的75%。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增加額,根據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所對應的比例,具體爲:配偶爲調整基數的40%,其他親屬爲調整基數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基礎上增加調整基數的10%。調整後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發。生活護理費的調整辦法,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爲調整基數,乘以《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同等級所對應比例,確定調整增加額。

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定期待遇的人員暫時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暫時停發期間不參加定期待遇調整。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參照本統籌地區一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負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共同制定定期待遇調整實施方案,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