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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蘇州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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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2015蘇州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爲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檔案規定,我局研究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衆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話(傳真):0512-65217568 65212493

(二)電子郵件:

(三)通信地址: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規處(地址:蘇州市姑蘇區體育場路4號,郵編:2150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15年3月9日。

  蘇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015年3月2日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徵求意見稿)

爲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推進養老保險城鄉一體化,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蘇政辦發[2014]104號)、《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1]1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將蘇州市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更名爲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爲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爲重點,合理分擔個人與政府責任,科學確定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強化基金管理監督和經辦管理服務,建立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體系。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制度激勵機制,堅持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相結合,完善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穩可持續發展。

四、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按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500元,各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繳費檔次和標準,由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我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和標準。

六、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10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低保人員等繳費困難羣體,各市(區)人民政府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七、居民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不低於每人每月200元,各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加發部分隨基礎養老金標準同步調整。

八、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轉移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

九、參保人員亡故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餘額可依法繼承,並可以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參保人員離境定居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將補充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儲存額的餘額予以返回。

十、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再予辦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其刑滿之月標準和計發月數計算,並從刑滿次月起發放居民養老待遇。領取養老待遇人員,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期間,不享受養老待遇,從其服刑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養老待遇,基礎養老金按刑滿時標準發放。

參保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或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管制、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享受養老待遇。

十一、各地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透過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服務平臺,利用銀行等公共服務機構網點,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申報繳費業務,爲參保人員提供便捷服務。享受居民養老待遇的老年居民實行社會化管理,其社會保險日常事務管理交由居住地所在區、街道、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精確記錄參保繳費、個人帳戶、待遇領取等情況,並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列入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發放範圍。

十二、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加強政策宣傳和引導,鼓勵老年居民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提高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十三、本意見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