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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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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全國層面試點推行,這是繼2009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後黨中央、國務院爲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出的又一重大戰略部署。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1.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2.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啓動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3.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4.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爲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地方人民政府爲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5.建立個人帳戶

國家爲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6.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爲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鎮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爲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7.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週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8.待遇調整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9.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覈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爲單位管理,隨着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10.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覈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資訊,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試點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對城鎮居民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羣衆監督。

11.經辦管理服務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儲存;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資訊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資訊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資訊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蔘保資訊。試點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12.相關制度銜接

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併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13.加強組織領導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國務院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覈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14.制定具體辦法和試點實施方案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定。試點縣的試點實施方案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15.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試點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國務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拓展閱讀:

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

1.參加城鄉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週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3.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

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待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總額÷139。

基礎養老金=標準爲55元(今後隨國家政策調整)+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

個人帳戶總額=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社會和個人資助+上述金額產生的利息;

計算係數=139(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係數相同)。

假如你今年46歲,每年按100元標準繳費,連續繳費15年,個人共計繳費1500元,年滿60週歲時的月養老金標準=[55元+0(繳費滿15年後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增加1元)]+{[(100+30)×15年+0(集體補助、社會及個人資助等)]+利息(本次測算是按銀行最新利率3%的不變數計算的復滾利息)}÷139=72.39元。年養老金合計868.68元,不到2年就能收回全部個人繳費,按人均75歲壽命計算,15年可領取養老金13030.20元(個人收益11530.20元)。若你每年按2000元標準繳費,連續繳費15年,個人共計繳費30000元,月養老金標準爲326.62元,年養老金合計3919.44元,7年多就能收回全部個人繳費,按人均75歲壽命計算,15年可領取養老金58791.60元(個人收益28791.60元)。

四、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標準

1.最低補貼標準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50元、繳500至600元補60元、繳700至900元補70元、繳1000至2000元補80元。

2.對重度殘疾人、低保戶等繳費困難羣體,由當地政府爲其代繳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不能衝抵個人繳費,個人不繳費的不予補貼,事後追補繳費的也不予補貼。

參保人可透過以下途徑查詢個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情況:

⑴致電勞動保障諮詢熱線:(參保地區區號)12333查詢;

⑵登入網上社保基金管理局網站查詢中心(參保地的社保網站);

⑶持社保卡到各大醫院的自助彩色圈存機查詢;

⑷持社保卡到各農業銀行網點的社保業務自助查詢機查詢;

⑸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鎮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前臺或自助查詢機查詢。

建議直接社保局進行查詢,還可以當面瞭解一些其他不清楚的情況。